延伸产品责任制度研究

作者:孟春阳 裴铁 更新时间:2010-09-04 10:5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延伸责任;产品责任;生产者责任;生产管理;环境管理
【职称论文摘要】
消费社会传统的产品责任体系无法满足现实的社会需要,产品处置阶段责任主体的空缺,导致了“公地的悲剧”。延伸产品责任扩展了传统的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体系,较好地解决了产品废弃物在处置阶段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延伸产品责任的产生和发展出发,探讨了延伸产品责任的理

一、延伸产品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传统的产品废弃物管理模式是:“国家承担,公众分摊,生产者不管”,而造成这样一个尴尬局面的根本原因则是在产品废弃处置阶段责任主体的空缺。而传统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忽视了产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产品由于其自然属性给生活和生产环境带来的影响。传统产品责任体系的局限无形中鼓励了大量的废弃产品的“免费”抛弃,不可避免产生了产品废弃物的“公地悲剧”。
  随着环境管理理念的深入和改变,产品的生命周期成为设计生产规范乃至清洁生产机制的重要依据。在理解产品责任的时候我们不仅需要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理解,也要充分考虑到产品在各个阶段的生态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对传统法律关系生态化的同时也应注意产品责任的生态化。产品责任生态化最初是在延伸生产者的责任的领域开始,1975年瑞典发布的《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最早体现了生产者延伸责任,1986年联邦德国在关于实施《废物避免和处置法》的报告中称:“生产者应该在产品设计和制造时就寻找产品废弃后如何处置的令人满意的答案……关于污染预防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应该产生这样的局面,即生产者对其产品废弃后的处置承担部分责任。”1989年荷兰在《国家环境政策计划》中明确指出,现有的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环境责任割裂的状态应该改变,生产者的责任不应止于产品出售时。瑞典环境经济学者托马斯(Thomas Lindhquist)于1988年与1992年为瑞典环境部所完成的两份研究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延伸生产者责任的概念。1990年,环境与自然资源委员会从谁污染谁负责(PPP)和污染预防的角度,首次正式提出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1991年的《德国包装法令》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Reijnders(1993)将延伸生产者责任简述为“(将生产者)目前所承担的对生产过程中废物管理的责任延伸到消费末端废弃物管理的责任”。
  尽管延伸生产者责任弥补了传统废弃产品管理模式的责任主体缺失,同时通过责任承担刺激其在生产阶段考虑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对废弃产品污染起到了一定预防作用,产品废弃物污染问题得到了改善。然而,也应当看到延伸生产者责任政策的局限性。从其政策功能上看,优先强调回收、再生和无害处置而不是源头减少;从其责任配置依据上看,强调生产者责任是基于产品环境问题源于生产阶段而不是源于产品系统的认识。因而,制度局限必定影响其实施效果,责任延伸也不应仅仅是生产者责任的延伸。1994年11月,美国的清洁产品和清洁技术中心在连续探讨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四年后,于美国华盛顿特区主办第一次研讨会,集合各界专家,探讨这一概念在美国的可能应用方向。1996年美国总统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将欧洲的“延伸的生产者责任”概念,修正为“延伸的产品责任”,并制定一般性实施原则,并建议采行自愿式之EPR体系。
  美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把“延伸产品责任”定义为:“是一个使用产品生命周期分析法来寻求机会实现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的原则。”“EPR是一种新兴的实践方法,它着眼于从设计到处置的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以识别资源节约和污染预防的潜力。在延伸的产品责任模式下,源于产品及最终废物的环境危害的责任由产品制造商、供应商、使用者及最终处理单位共同承担……延伸产品责任的目标就是识别出最具降低特定产品环境影响能力的主体。在某些情况下,既可能是原材料的生产者,也可能是最终的使用者。”从定义来看,其所指的产品责任的延伸是对传统产品责任体系中各个主体的责任的进一步延伸,而不仅限于生产者,因此,它是从产品系统而非生产系统角度推行污染预防的新政策,是对传统污染预防原则内涵的延伸和扩展。
  从责任内容看,“延伸产品责任”是相对于传统产品责任的全面延伸,即是对传统产品责任体系中各个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公共组织、甚至政府部门)的责任的进一步延伸,不仅包括产品的财产责任还包括产品的环境责任,产品生产、消费链中的每一个成员,对于该产品生命周期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影响都需要承担责任,而责任承担的轻重则取决于产品生命周期中不同阶段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因此,不论是上游的原料开采、提炼、到中游的产品设计、生产、包装、配送、消费,还是下游的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至最终处置,哪一个环节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程度较大,则该阶段的责任归属者即应负担较重的责任。其目的是在产品的生命周期中,形成产品链,定位上中下游的关联性,同时借由延伸产品责任的实施,推动“整合性生产链管理”。
  从责任主体看,“延伸产品责任”是相对于生产者责任延伸来讲的,在生产者责任延伸体系中其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其不仅要对产品生命周期中的上游和中游负责,也需要对产品生命周期的下游负责,而延伸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则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政府。生产者在过去只承担产品生产阶段和产品使用阶段的责任,现在要求其承担废弃产品处置责任,而且责任延伸的趋势是进一步要求其在生产过程中就考虑废弃产品的环境影响。销售者除承担原来的与生产者的连带产品责任外,还要承担因产品流通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影响责任,对废弃产品的处置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消费者而言,以往其责任基本上是限于消费阶段对产品的合理使用责任。现在要求其对废弃产品的处置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能是不拒绝送回废弃产品、对废弃产品进行分类投放,也可能是承担一定的废弃物处置费用,责任延伸的趋势今后可能还要求消费者承担更多的产品责任。对政府来说,主要是进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职能转变,对于存在自发激励性的废弃产品的管理,政府责任主要是积极引导、监督这种自发行为;对于不存在自发激励性的废弃产品,政府要强制干预,不仅仅是从政策法规来强制执行,必要时还要提供一些公共服务。
  
  二、延伸产品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欧洲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强调将产品消费后回收处理处置责任由政府转移给产品的生产者承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则要求所有主体共同承担产品责任,充分发挥各自作用:“应规定每个主体所应负的责任,以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引导或(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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