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英国电视法与Ofcom探中国传媒管制体制(2)

作者:兰俊 更新时间:2015-03-17 17:1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键词:英国电视法;Ofcom;传媒体制;放宽限制;独立监管机
【职称论文摘要】
(二)独立监管广电媒介政府管制机构建构的可能 近几年,大众对建立独立监管机构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对传媒业进行独立监管、制定法律规章等,以便确保管制机构对整个传媒网络的高效调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长期以


  (二)独立监管——广电媒介政府管制机构建构的可能
  近几年,大众对建立独立监管机构的呼声越来越高,如何对传媒业进行独立监管、制定法律规章等,以便确保管制机构对整个传媒网络的高效调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长期以来,公众对于中国电信业监管机构体制改革问题就有广泛讨论,其中尤以如何提升监管机构独立性最为迫切。自美国FCC的独立管制委员会成立以后,大多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在中国建立类似通信传播委员会的监管机构。而英国Ofcom成立后,又为中国电信监管机构改革提供了一个新的改革方向。但事实上,无论美国FCC亦或是英国Ofcom,其监管机构下的政府体制问题均与中国大相径庭。
  1.英国Ofcom(英国电信传播监管机构)
  英国的电信传播监管机构Ofcom,即“通讯传播办公室”。2002年,英国颁布《Ofcom组织法》,整合了英国原电信管理局、无线电通信管理局、独立电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局、广播标准委员会五个机构的职能,成立Ofcom,监管范围涵盖电信、无线通讯、电视和广播等所有通讯传播领域[7]。
  Ofcom的性质属“公事业”,在内部组织和运作上均具有高度的自主权, 英国政府无权干涉Ofcom的监管工作,它的工作人员也并非公务员身份。作为自主性公共体,Ofcom具有的是法人资格,采用的是类似公司治理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行政机关和常见的监管机构的组织设计相去甚远[7]。而反观中国,宪政框架和政治文化决定了我们无法在现阶段实施脱离“事业单位”的高度独立监管机构。高度独立就需要高度的问责体制,因此就要求基于完善立法与司法问责法制大环境下,对各方权利进行制衡,以保证监管机构与广电媒体以及政府之间的稳定,而这样完善的条件要求在立法尚未健全的中国很难实现。
  2.行政独立监管机构与“广监会”
  在中国,理想的独立监管机构形态应该是独立于行政,而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广电媒介监管机构。它不属于或隶属于政府的某个行政部门,而是一种特设机构。这种特设监管机构并不受制于政府行政部门,而是独立对广电媒介进行管制。例如针对市场需求向传媒机构发放各种许可证,行政部门无法对其进行管制干预。监管机构的各种资金支持来自国务院。然而现实情况是,在我国,国务院与行政机构并非是完全独立制衡,如要建立隶属国务院、独立行政的监管机构就必须对中国现有行政体制进行调整,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因此完全独立于行政的管制机构不太现实,而且完全独立于也并不一定就是有利无弊。事实上,某一产业的产业政策与监管政策往往也是彼此纠缠,很难完全独立分开。作为缓和,我国最终建立的独立机构可以是相对独立的,即部分独立于行政部门。这种部分独立是在大方向上独立制定政策、颁布相关法律条例,而特定情况下则需要与综合部委协调。如仿照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和电监会等机构设置“媒监会”。在这种情况下,当作为“事业单位”的“媒监会”与行政发生冲突时必然会出现公信力下降等情况,但就目前来说,这并不失为“过渡”独立监管机构的一个可考虑方面。
  (三)商业与公共——广电媒介的独立性质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随着知识经济与相关文化产业的加速发展,行业对于文化体制,尤其是传媒体制的改革的要求日趋强烈。当下“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传媒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使得传媒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对传媒财政拨款的不足,改善了传媒的经济窘境,但现今已经成为制约传媒产业化发展的障碍,传媒的集团化仅停留在企业整合的表面,而并没有在体制管理与发展方式上取得长足进步,跨行业、跨地区经营陷入困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市场是电视产品的两种提供方式,因为电视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经济性质。越接近纯公共产品,越需要由政府来提供,因为市场存在失灵;越接近私人产品,越需要由市场来提供,因为它有自我调节的功能。具体地说,从英国的经验看,电视媒介可以分为两种,公共性质的广播电视媒介和商业性质的广播电视媒介[8]。
  与时俱进是推动我国传媒业发展的核心理念之一。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体制下,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实行“两种道路”——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商业电视媒介和建立在政府基础上的公共电视媒介并存,两者分离发展,共谋进步。
  三、总 结
  放松管制的目的就是让市场更加充分地竞争。中国广播电视的日趋市场化也要求政府进行管制改革。而怎样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下对广电业进行合理管制改制,是现代经济下政策制定者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改革过程中如何掌握“度”,对其进行深刻、全面考量是值得我们全方位思考的问题。因此,无论是技术上还是体制、政策上,传媒产业的改革不是朝夕能够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广电管制改革上不断摸索前进。
  参考文献:
  [1]夏轶锴.放松管制+市场竞争——1990年、1996年《广播电视法案》及2003年《通信法》影响英国公共广播电视发展的理论分析[D].上海大学,2006.
  [2](英)基里安·多伊尔.英国《1996年广播电视法》分析[M].媒体所有权,2002
  [3]曾海芳.管制、放松与整合——透视当前英国广播电视政策的改革[J].新闻记者,2007(10).
  [4]马庆平.中外广播电视法规比较[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5]茅铭晨.政府管制理论研究综述[J].管理世界,2007(2).
  [6]王如.英国Ofcom监管 铁腕与开放并举[J].通信世界,2009(13).
  [7]刘孔中,王红霞.电信监管机构建制的类型化研究——兼论中国电信监管机构改革的理想与路径[J].经济法论丛,2009(2).
  [8]刘景洪,王欣等.英国媒体所有权的集中与规制演变[J].传媒,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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