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处罚问题研究(2)

作者:史剑峰 孔佳栋 更新时间:2016-05-25 13:4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行贿 刑法修正案(九) 职务犯罪侦查
【职称论文摘要】
二是严格限定了对行贿犯罪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条件。现行刑法关于行贿罪免于处罚的规定过于宽泛,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即行贿人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能够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


二是严格限定了对行贿犯罪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条件。现行刑法关于行贿罪免于处罚的规定过于宽泛,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即行贿人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前,能够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从宽处理的情节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无论行贿罪的数额大小,均可以适用,不利于打击和惩治行贿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的情节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即使行贿人在被立案侦查前也就是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的,也仍应该受到处罚,并对免除处罚给予了严格限制,旨在提高行贿者的犯罪成本,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三是增加了对于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处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修改前的刑法只规定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贿行为才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一规定,一方面可以从重打击行贿犯罪,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财产型为国家挽回损失。
四、行贿罪处罚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期施行。该修正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也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职务犯罪侦查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准确理解、严格把握行贿罪处罚修改的内容。新的处罚规定基本没有免除处罚,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来说,首先是严格把握从宽处理的时间条件,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之前。其次是行贿人的主观条件,必须主动交代,如实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还有重视行贿人的行为后果条件,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重大立功表现是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条件。犯罪较轻的标准通常要根据行贿数额、行贿次数、危害后果等因素考虑;重大案件通常是社会影响重大,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量刑通常为十年以上的案件。
第二,注意修正案(九)的溯及力问题。对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的行贿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正案(九)对于从宽处理的条件,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按有利于行贿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查处行贿犯罪。贿赂犯罪通常是一对一的犯罪,书证、物证等客观性提据较少,对言辞证据的依赖性较强,而目前的行受贿犯罪手段在提高,隐蔽性更强,智能化更高,根据现有的刑事法律,一般不再对行贿人免于刑事处罚,行贿人畏罪心里会更加严重,行贿人与受贿人一旦形成攻守同盟便很难突破,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这也对侦查工作和侦查策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积极适应这一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侦查。
首先,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自身侦查素养。认真学习、钻研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金融等知识;加强沟通协调,培养语言表达能力、逻辑能力;多观看审讯录像,多参加审讯活动,不断提高自身审讯突破能力。
其次,侦查重心前移,注重精细化初查。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转变侦查理念,积极改变过去“重口供”的侦查方式,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促供”转变。要改变粗放式的初查模式,积极探索实施精细化的初查模式,根据线索,加强评估,并制定详细的初查计划和初查内容,穷尽一切手段,全面地开展初查工作,全面掌握信息。
再次,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对行贿人建档工作,无论行贿数额大小,一律录入行贿信息的数据库;加强线索的管理和归纳整合;加强与金融、公安、通讯等部门的合作,畅通信息查询渠道。
最后,严格把握,精准适用法律。适用修正案(九)关于行贿罪的从宽处理条件,宽严相济,使行贿人认罪服法。
参考文献:
[1]沈德咏.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2]全海龙.各国惩治行贿方式不同 制度监督比自省约束更靠谱.方圆.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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