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的建构(2)

作者:吴杰 王晓刚 更新时间:2016-10-11 12:2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微罪不诉 帮教必要性 机制建构
【职称论文摘要】
(二)设计科学的帮教工作流程 1.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对需要进行帮教的不诉人员,应制作《被不起诉人员帮教通知书》,并于3日内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起送达不诉人员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综治办。同时


(二)设计科学的帮教工作流程
1.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对需要进行帮教的不诉人员,应制作《被不起诉人员帮教通知书》,并于3日内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起送达不诉人员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综治办。同时,责令其提交具结悔过书,阐述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对社会危害性的教训,对被害人的道歉等,并对回归社会后的言行作出承诺。
2.乡镇(街道)综治办应当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和《被不起诉人员帮教通知书》后3日内,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具体的学校、单位、社区(村居)、企业等作为帮教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帮教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义务和追责办法,帮教协议应当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3.帮教管理单位应当在帮教管理协议签订后3日内,会同检察机制定帮教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帮教工作。帮教方案的制定应当区别对待、因人施教,根据帮教对象特定的成长背景、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及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衡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应将定期参加社区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帮教措施,通过参加社区义务劳动来唤起帮教对象的良知和爱心。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确定3个月至1年不等的帮教期限。
4.帮教对象应当每个季度向帮教管理单位提交一份工作、学习、生活、社区服务及思想认识报告书,帮教管理单位则应注重适时观察、总结帮教效果,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和乡镇(街道)综治办反馈帮教管理情况。
5.检察机关和乡镇(街道)综治办应当每季度对帮教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回访,对有被害人的案件,除了考察帮教对象外,还要回访被害人,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帮教方案加以调整完善,并采取相应的指导、帮助、督促措施。
6.帮教管理结束后,检察机关和乡镇(街道)综治办应及时开展解除帮教考核,并对帮教活动进行全面回顾总结,以对日后帮教工作进行修正和指导。考核时,由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填写《被不起诉人员帮教考核表》,经帮教对象签字确认,报分管领导签批后归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整个帮教工作务必要坚持隐性帮教原则。各方主体要特别注意保密,缩小社会知悉面,注重保护微罪不诉人员的隐私,特别要防止未成年人的污点信息扩散,不能让微罪不诉人员被贴上“罪犯”的标签。
(三)建立完善的帮教配套制度
1.明晰帮教考核奖惩办法。要使帮教机制切实发挥效用,必须强化激励机制,细化奖惩标准和奖惩考核的种类及办法,建立涵盖所有帮教对象的的奖惩考核体系。另外,可考虑吸收国外累进处遇制度中的有益要素,根据其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现和实际效果,将采取分等级的帮教模式应用于我国的帮教实践中;就适用标准而言,还可以比照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制度来执行,对于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帮教成效显著的,可以提前结束帮教期,以激励其更加积极地配合帮教工作,顺利复归社会。[5]
2.建立帮教管理工作档案。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档案,详细记载案件基本情况、不诉人员及其家庭基本情况、不起诉决定书、帮教通知书、帮教协议、帮教方案、具结悔过书、谈话记录、回访记录、思想汇报等内容,作为基础台账。在此基础上,制作《被不起诉人员情况一览表》《调查走访情况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员日常管教一览表》《帮教考核表》等配套表格,及时全面地掌握帮教对象信息,规范帮教管理工作。[6]
3.健全帮教人员选任制度。由于帮教对象是曾经实施过轻微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要在开放性的环境中对其具体开展帮教管理工作,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对于帮教人员来说,则必须要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丰富的心理学、生理学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所以,应当严格制定和执行包括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在内的帮教人员任职条件、招聘程序、工作职责等相关制度规范。专业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人员可在现有司法行政、戒毒、少管等机构内进行调整与组合,进行岗位分流,不足部分再组织招聘。社会志愿者由县级以上综治部门在当地招聘,协助专业人员开展帮教工作。
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的建构和组织实施,需要考虑的因素多,涉及面广,既要确保帮教机制取得实效,还要坚持多元保障。因此,要加大对微罪不诉人员帮教的重视和执行力度,确保帮教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有效执行;要充分保障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合理运用,进一步扩大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的覆盖面,使更多的轻微犯罪人能得到帮教;要将帮教机制与其他司法保障制度有机结合、相互联动,争取通过其他救助途径解决帮教对象的现实困难,最终彻底消除其人身危险性。
注释:
[1]为方便表述,“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下文简称“微罪不诉”。
[2]参见张磊、任耀东:《和谐社会视阈下微罪不诉的社区帮教机制探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3]参见万宇:《微罪不诉人员安置帮教调研报告——以G省G市为样本》,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政法干警录培养制改革试点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集,第36页。
[4]参见龙云:《微罪不诉人员社会帮教机制的完善》,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5]同[2]。
[6]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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