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中的“君子”思想在法律体系中的适用

作者:张国栋 吕承 更新时间:2016-11-15 11:4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君子”;法律体系;法律适用
【职称论文摘要】
:“君子”思想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之一。从它创立至今,以成为国人作为自身修养的最高的道德标准,对维护国家统一和统治者的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君子”思想现今以融入到部分的法律之中,但其是否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则是以个有待商讨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B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100-02
一、“君子”概念的形成及其历史演变
“君子”概念在中国的文化土壤中已耕耘几千年之久,其形成与演变大致可以分成三个时期:即最初表示男性身份的名词;儒家经典作品对“君子”范畴的丰富与发展使之成为一个儒家文化的中心词;“君子”范畴的现代演变趋势。古籍中的“君子”最早记载出现在《诗经》、《尚书》、《左传》这些西周典籍中。通过儒家经典作品对“君子”这一范畴进行丰富充实使之正式成为一个对有德行的儒士的通称,成为研究儒家文化的重要命题,可以说“君子”代表了儒家最理想的人格,其经典作品都是对君子文化的补充与发展。“君子”风范也渐渐演变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人格。当然,经历诸多世纪,“君子”在使用中也有对小偷、抽烟者的委婉称呼,如“梁上君子”、“瘾君子”等。现代历史上那些刚正不阿敢于为民请命的儒士们依然受人尊敬,被誉为“君子”,例如:“戊戌七君子”等。
二、“君子”在公法与私法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
(一)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1.公法适于政治社会,私法适于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社会存在,是产生国家的基础,并对政治国家的功能具有制约作用。市民社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领域,是一个自由度极高的社会空间,社会成员享有不受他人和国家介入的充分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公权力很难进入到私领域来规范其行为。公法与私法的相对分离,形成了公私法并行的二元法律体系,成为近代法律的重要特征。
2.公法的本质是控制权力,私法的本质是保障权利。
公法的本质在于控制权力。公法控制权力这一功能是由权力本身的特性决定的。权力作为维持公共秩序的重要力量,本身具有极大的利益成分,刺激着当权者的道德防线。在“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古代中国,成文法的公布就是对极端权力的有力限制。因此,对权力必须从外部给予强大的制约,增加其腐化的成本,而这种制约途径就是法律。当然,古代法律对权力的限制是很有限的。法律真正成为控制权力的主要手段,是近代国家治理的产物。近代民主政治的普遍确立,使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才具有了实质的意义,公法作为控制权力的法律才名正言顺地登上了历史舞台。
私法的精神是意思自治,旨在保障权利。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私法自治的实质,就是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划分公法与私法,其主要意义就在于为私人权利开辟一块独立的空间,实现市民社会中的意思自治。市场经济是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基础,也是私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如恩格斯所言,罗马法“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权利、私人权利、抽象人格的权利”。在近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私法也就更明显地表现出权利法的特征。
3.公法是社会本位法,私法是个人本位法。
法律的本位是关于法这一规范化、制度化的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主导地位的问题。在人类历史上,曾先后出现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以及个人本位、社会本位等几种形态,其中,社会本位的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安全为目的的法律,而个人本位的法是以个人利益为考察基点和依归的法律。公法是社会本位的法,私法是个人本位的法,这是公法和私法在价值立场上的区别。公法的社会本位法的地位,是由公法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私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一般规则的反映,其利益取向必然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即在不损害其他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张扬。
(二)“君子”思想在公法与私法中的适用问题。
1.“君子”理论以满足政治社会的需要为出发点。
“君子”理念的提出主要是为满足政治社会的需要。古代中国所制定的法律中很难发现私法的影子。主要都集中在刑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而对于调整民商事间的民商事关系很少以法律形式规定。而所谓之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关心的也是国家之兴旺,功名利禄,其思想自然以维护君主统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君子”理论正是如孔子等大思想家处于对原有统治秩序的维护而提倡,后续的封建君王所发扬的核心价值,正统思想之体验。
对于市民社会,“君子”理论仅仅是为服务政治社会之余的间接产物。他所陈述的首先都是君臣知道,然后才是父子、夫妻关系。当“君子”满足于统治者的要求时,对人的身心塑造也就间接的对臣民私下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当然不是绝对的,但对国家却是最有效的。《诗经》、儒家学说都在不断的述说着一位真正的、谦谦的君子形象,这本是以文统武,以此作为稳定国家思想根基的不变法则。通过潜移默化的文化熏陶,以达到忠君之目的。只有在思想上达到大一统,才能达到控制臣民之目的。
“君子”思想武器既然是武器,并非仅仅只是对外的,当统治者中出现腐化堕落之情势时,“君子”思想武器就对准了此种苗头,实际又是制约了统治者了滥政、庸政、懒政弊端,使国家回归于正轨。
2.“君子”思想以社会本位为核心。
“君子”思想的出发点即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的安全、稳定为目的,儒家经典中的“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学以聚之,问以辩之,宽以居之,仁以行之”则正好体现了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君子对自我所应该达至的要求、目标,而非仅仅考虑个人的利益得失,放“君子”大义以不顾。他要求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这一大义,在必要时牺牲小我,即为“舍身而取义也”。

          社会本位的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安全为目的的法律,而个人本位的法是以个人利益为考察基点和依归的法律。 

  三、准确把握“君子”思想法律适用领域的意义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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