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问题

作者:米克拉依.尼加提 更新时间:2016-11-15 12:0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儿童虐待;儿童虐待的现状;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
【职称论文摘要】
儿童虐待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护和管教的人员作出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以及经济剥削。在社会经如此发达,人类前所未有的文明年代我们的社会还普遍存在着虐待儿童的现象。如今的儿童虐待的手段日益残酷、后果极其严重甚至导致死亡,令人直发抖不由的感叹道:儿童有何罪?所以,保护未成年人不仅仅是说要禁止他们从事一些成人的活动,禁止他们进入成人专属的场所。而是要解决那些成年人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要怎么解决。如果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未成年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072-03
一、儿童虐待
儿童的历史是一场噩梦,我们只是刚刚开始从噩梦中醒来。越是追溯历史,就能发现儿童受到的关爱越少。而且儿童越有可能遭到虐杀、毒打、恐吓,还有性虐待。—(美)劳埃德·德莫斯Lloyd Demause
从《苏美尔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等早期法典的规定中,可以管窥古代文明时期(公元前3500年~前1000年)人们对少年罪错控制的基本做法。这些法典都明确的确立了父母(特别是父亲)对子女的绝对权威地位,所涉及的少年罪错行为主要是子女冒犯父母权威的行为,父母有权以严酷的惩罚。例如,《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子倘告抚养彼之父母云‘你非吾父’或‘你非吾母’,则彼应割舌头。”(第129条)、“倘子殴其父,则应断其指。”(第149条)。当时对于顽逆子女的处置是由家庭来实施的,国家并不可以干涉,而且家庭所采取的主要管教方法是惩罚,这种惩罚的严厉性丝毫不亚于刑事司法中所采用的刑罚手段。对此,西蒙(CliHord E.Simonsen)和戈登(Marshall S.GordonⅢ)曾经感慨地说:和这些早期由父母实施的血腥处罚相比,今天将不服者实施不当行为(身份罪错)的少年提交法院处理的做法,看山去相当温和了[1]。由此历史资料可以看得出儿童虐待问题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但直至1962年KempeC.Henry等发表了有关儿童虐待问题的第一篇论文“受虐儿童综合症”,从而对儿童虐待的研究才真正进入了科学发展时期。但是,儿童虐待的定义一直是法律、社会学、医学界争执不休的问题。
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是,儿童虐待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护和管教的人员作出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以及经济剥削。它在三个方面作出了限定:即施虐者与受虐儿童之间有密切的人际关系;指出虐待的严重程度标准;儿童虐待的类型有言语虐待、躯体虐待、情感虐待、忽视和性虐待(包括强迫卖淫)等。美国联邦法律的定义:儿童虐待和忽视是指对儿童躯体或精神的创伤、性虐待或性剥削、忽视、粗暴对待等。所以儿童虐待可以综述为,儿童虐待是由父母针对未成年人故意实施的并严重伤害其生理和心理健康的的行为。
二、儿童虐待的现状及其危害
根据一些学者的调查,儿童虐待的手段愈演愈烈、形式多样、残酷无比。当我们看到日益增多的儿童虐待案件时不惊感叹道:他们还是父母吗?。
WHO(世界卫生组织)的新近估计指出,在世界各地约有4000万年龄为O~14岁的儿童遭受虐待与忽视。国内一些回顾性调查表明,大学生16岁以前遭受过不同形式虐待的比率高达53%,女大学生16岁以前遭受过性虐待的比率18.75~22.11%[2],男生中该指标差异较大。高中生在16岁以前遭受过各种形式不同的性虐待的比率在男、女生中也达到23%和25.5%。国内一些现况调查的结果表明,中国部分城市3~6岁儿童忽视的发生率为28.O%,忽视度为42.2%[3]。另外对2363名农村儿童的调查发现,1个月内儿童遭父母责打的发生率为43.11%,1~14岁儿童受责打的发生率为39.3%[4]。
儿童虐待形式多样,有时不易鉴别,不易发现。儿童虐待尤其是严重的儿童虐待影响儿童的推理、操作、记忆、注意等神经心理功能,同时可能产生焦虑、抑郁、身心障碍、或其他内外向型行为问题、病理性人格,影响儿童的适应功能和学业成绩。遭受躯体虐待和忽视儿童还表现较多的品行障碍、多动与破坏行为、反社会行为等,其同伴关系也存在严重困难。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先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也都明确的做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各地儿童福利院陆陆续续的成立并保护孤儿和被遗弃儿童的健康和福利。尽管如此,有关儿童体罚过度造成的致伤致残致死的新闻报道不断出现。
根据全国妇联过去时间里所做的调查,在两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对某区931名学生的家长进行调查显示有1.8%的家长对孩子采用体罚,27.0%的家长采用说服教育和体罚为主并重,任其自由发展的4.9%。另外,以北京某大学学生作为调查对象,在被调查的3981人中,有56.3%的学生16岁前经历过或被羞辱或体罚限制活动或挨打,经历体罚的比例为43.2%,被羞辱的为30.4%。有16.6%和31.7%的学生受到过教师的羞辱和体罚,有4.6%的学生报告曾被教师打过(包括用器械),平均每个儿童遭受2.2种方式的虐待。这揭示受虐儿童经常受到多种方式的虐待,也说明虐待在受虐儿童身上存在的多样性,如躯体虐待会不同程度的并存情感虐待。
从2000年9月至2005年,仅陕西省妇联受理女童性侵害案件投诉30余起,其中有多起为侵害时间长,侵害人数、次数多,社会影响大的恶性案件,涉及14岁以下受害女童85名。2000年西安市一名9岁幼女在家中被继父强奸。2001年西安某村一名5岁女童被50多岁的邻居强奸。2002年、2003年间某省发生数起小学教师猥亵、强暴多名8-10岁女生案。2003年西安市一名14岁少女被其网友哄骗至汉中强奸,并将其卖给一色情服务场所[5]。无论是医学研究者还是法律学研究者都做过儿童虐待调查,由于本人条件的限制此次论文没能做到调查。因此只能根据其他学者的各种调查得出,在我国乃至全世界儿童虐待仍然是普遍存在并严重的一种社会现象。

       三、导致儿童虐待的主要原因 

  儿童受虐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讲导致儿童虐待的首要因素是父母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权利的捍卫者的监护人如今却成为了危害被害人权利的罪魁祸首。这种相悖于日常规律的现象实在让人深思。在我国,由于在很长的历史环境中,封建宗法思想严重,子孙没有独立的人格,只有身份等级的分别,所以并没有监护制度生长的环境。在宗法家长制自治完备的社会背景下,对家族中的未成年人,无须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因为其保护教养的责任已经包含于家长权的家治体系中了。且这种保护教养的目的,是保障家族即家长的利益。
进入新中国后,监护制度与其他民法制度一样长期未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即使是在《民法通则》出台后,监护制度已被明确的写于法律当中,由于其存在时间尚短,传统观念中的家长权威观念仍有很深影响,“个体”、“自由”思想尚未深入人心。因而对于监护,更多的人倾向于将其理解为父母的一种权力。在这种观念的笼罩下,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常常不被认为具有违法性,不为人们所重视。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