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幼女饿死事件”引发的亲权与监护权的思考(2)

作者:樊厚成 冯骅 更新时间:2013-12-16 16:2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南京幼女饿死事件;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社会救助;亲权;监
【职称论文摘要】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虎毒不食子等传统思想,因此对于父母等采用信任主义。但正由于传统的教育思想的影响,采取棍棒下出孝子这种教育手段的父母存在比例非常大,如被媒体频频报导的狼爸、狼妈们就是这种思想,一旦老子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虎毒不食子”等传统思想,因此对于父母等采用信任主义。但正由于传统的教育思想的影响,采取“棍棒下出孝子”这种教育手段的父母存在比例非常大,如被媒体频频报导的“狼爸”、“狼妈”们就是这种思想,一旦“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这种思想过于极端,就会极大地威胁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影响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也规定了若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或失去监护能力,可以依法,从有能力行使监护人的人员或组织中选择一名担任监护人。但实践操作中,因监护不力或无力监护而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例寥寥可数。
  我国对于能够担任监护权人对象有:(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四)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政策的变化,这些对象的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比如说:
  (1) 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影响。由于国家宣传晚婚晚育的思想,很多夫妻在孕育子女的时候,祖辈年事已高,因此将孙辈由祖辈照顾,势必会产生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发生。另外独生子女的现象已经普遍存在,因此若父母双方均失去监护能力,必然导致小孩无所着落。
  (2) 抚养一名小孩,从现在的社会环境来看,培养其成人、成才的成本非常大。因此如果被监护人没有财产,就算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也会由于金钱等压力,最后使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关怀或保护,像此次南京幼女饿死事件中便是如此,大女儿曾经侥幸从紧锁的“牢笼”中逃脱,邻居可怜她们,曾拿到李家的钥匙并为孩子送饭,但坚持了一周后,觉得这是个重手的包袱、惹不起的麻烦,最终退还了钥匙。
  (3) 法律政策规定尚有缺陷。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救助的机构有福利院、民政部门等。但由于法律的规定未完善,因此对何种儿童适用福利院等社会救助,法律政策的规定并不完善,因此此次幼童饿死事件中,由于不符合福利机构的入院标准,致使所有人奉献了足够的“爱心”与“努力”后,两位幼童又被送回给了有吸毒史的母亲,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希望及未来,少年强,则国家强。但在我国的大环境下,流浪儿童等被利用于犯罪活动中,留守儿童因心理问题而引发了众多社会问题,未成年人频频遭受家庭暴力等情况也频频见诸报端。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迫切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将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区分开来,同时如何才更好地将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利用起来,是我国目前立法以及实践需要尽快跟进的任务之一。
  四、我国关于监护权制度亟待改进之处。
  由于老龄化社会的进展迅速,很多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都非常的重视,不仅设置了国家监护制度,有些还在法院设置了家庭审判庭,专门审理与家庭相关的案件。日本民法第四编第四章第三节中就专门规定了亲权了丧失条件,如第八百三十五条规定,父或母行使管理权困难或不适当时而影响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可由家庭审判庭经子女本人、其亲属、未成年后见人、未成年后见监督人或检察院的申请,剥夺父或母的管理权。在《儿童福利法》中,还具体规定了对于各种由于智能缺陷、身体缺陷,又或者生病还未确定治疗方法的儿童们进行补助的方式、补助的主体等。在《防止虐待儿童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医院以及其他与儿童福利有关联的团体、学校教职工、职员、医生、保健师等容易察觉有虐情况的组织或人员,都有早期发现虐待情况的义务,另外还在市镇村、都道府县设置了专门从事儿童福利的公务人员,对儿童是否受虐待进行调查。
  虽然我国有规定剥夺监护权的相关规定,但仅仅只是流于形式,实践如何操作,发现未成年合法权益受损之后后续如何进行,还需做进一步的法律规定。因此笔者认为,首先我们必须要尽快解决国家公权力对于儿童监护权的变更的干预方式。可参考国外设立一个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建立由本人、亲属、社区、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政机构等联合构建儿童监护情况察觉机制,一旦出现亲权或监护权无法行使的情况时,及时察觉、早期报告,力求在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损害扩大之前,将未成年人纳入国家公权保护的羽翼之下。(作者单位: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
  注解:
  ①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tzl/201306/201306004788 62.shtml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②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shjw/20121012131602.htm《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公布
  ③http://news.sina.com.cn/c/2005-08-24/02056764932s.shtml 我国1.2亿农民外出务工2千万儿童成为留守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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