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司法救济

作者:李铠如 更新时间:2012-06-04 17:4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司法纠纷 公司清算 司法救济
【职称论文摘要】
随着公司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变得更为复杂,公司纠纷的司法救济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研究与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探讨司法纠纷中的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司法救济。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过程中,公司的终止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虽然公司终止的原因很多种,但是所有的公司终止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这一程序。因此,公司在终止之前要对各种相关利益进行清算,将公司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以维护社会生活的平稳秩序。
   一、我国公司清算的现状
   在我国,除因合并或分立导致公司解散外,凡解散公司均应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既存的法律关系,分派解散公司的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解散公司的法人资格。
   如今,由于公司法制的不健全,中国的公司制度的各个关键环节都存在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公司终止后的清算问题更是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实践,大量的企业解散后不进行清算,甚至不进行注销登记,致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及时的清结,其结果是既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
   二、公司清算的司法救济
   清算开始前,清算义务人主导着清算的方向;清算开始后,清算组便取得了对公司资产、资源的控制权。清算组成员在其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立于受托人的地位。与清算组成员相对,债权人、股东、公司处于受益人的地位。然而,实践中,事关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公司、股东所面临的风险,症结却在于清算人不履行或不当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所以要解决我国公司对债权人保护的问题,就必须在法律制度上明确清算人的义务和责任,明确清算人应当忠实、勤勉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以此确保对公司债权人、公司、股东有效的救济。根据清算义务人是否主动按时清算以及主、客观因素等,将清算损害赔偿的具体形态做以下分类:
   (一)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
   1、客观上无法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账册丢失、不完整。具备规范、完备的财务资料也是公司的基本义务,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内容。清算资料缺失导致清算不能的,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故意销毁或隐瞒相关财务账册的,鉴于其主观恶意,法官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积极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债权人初步证明其债权合法存在情形下,清算义务人应对公司解散前的资产状况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举证不能,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清算义务人与清算公司财产混同。由于财产混同,导致公司的债权债务亦难以区分,从而造成清算障碍,债权人因此提起赔偿诉讼的,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清算义务人与清算法人财产混同的,是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瑕疵。公司解散后,如有证据证明公司资产与清算义务人财产混同,债权人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不得再以股东有限责任抗辩,而应当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上不清算
   首先,逾期不清算、法院判决清算仍不清算。公司解散后,其经营资格消灭,善后事宜应由股东等清算义务人负责处理。清算义务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清算活动,如保管公司财产、向债务人追索债权、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等行为。
   其次,编造已清算完毕的虚假事实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延伸。清算义务人申请注销公司时,应当出具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证明或者清算报告。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而是伪造清算资料,虚报公司已清算完毕,或以公司对外无债权债务等理由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应视为股东自愿放弃有限责任。一旦因此诉讼,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由该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解散后,清算人不当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
   1、清算义务人逾期清算
   清算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后主动逾期清算的,或者清算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清算义务,经公司债权人诉请人民法院裁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后开始清算的,对于因逾期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已经实际造成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样应赋予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人赔偿的权利。对于逾期清算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应限定在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责任而导致的损失范围之内。
   2、清算僵局
   清算义务人之间发生矛盾,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或者清算义务人虽在规定的期限内展开清算,但仅为了走过场,久拖不决,长期无结论。若因此导致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或者公司对外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转化为自然债权,应视为不当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擅自处理清算财产、或过失遗漏债权
   清算人就任后,应立即检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未清偿公司债务前,清算人不得将公司财产分配于股东;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人不得擅自对部分债权人进行清偿,亦不得转移和挪用公司的清算财产。如果清算人上述恶意处置清算财产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清算人应在其恶意处置财产的范围内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人未依法清算,过失遗漏债权时,由清算人向债权人按其应得到的份额比例进行赔偿。
   4、不当履行受托义务
   现实中,选任清算人、选派清算人违背勤勉、忠实义务的行为仍未能避免。如由于其他兼职过多而无力实质性地推进清算程序,或者懈怠等原因致使公司的清算财产(包括股票和房地产)价值暴跌。如故意放慢清算程序的节奏,寻找寻租的机会。如果因此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选任清算人、选派清算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清算的意义
   现代公司制度在突飞猛进的发展,而我们的目标在于发挥公司法人制度的长处,磨去公司反面作用的锋利。围绕这个命题被现代人所关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理论自然显露出蓬勃的生命力。可以说,完善公司设立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设立的高效与目的的正当性,完善股东权的保护、公司的管理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激发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而当公司走向消亡的这一刻,我们就必须深刻的来认识公司清算制度的意义,因为,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后而且十分重要的一环。这一环的重要性在于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是清除公司法人制度弊端的最锋利的武器、最有效的良药,是促使公司法人制度存在的基石。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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