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视角下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评价及构想

作者:张荣现 李占立 更新时间:2010-10-14 23:09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互联网 人肉搜索 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侵权隐私权保护 立法评价
【职称论文摘要】
近些年,随着网络“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脆弱性愈加凸显,首要问题就在于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文章以人肉搜索现象为视角,全新评价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研究认为完善相关立法并最终推动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是应对形势发展的上

 一、强大的“人肉搜索”与脆弱的网络隐私权:问题的产生
  
  (一)强大的“人肉搜索”
  回溯“人肉搜索”概念的确立,其源于猫扑论坛的“人肉搜索”和“赏金猎人”制度。其更多的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机器搜索)提供的信息,从而获得准确答案的一种搜索机制。选用“人肉”二字,主要是用来区别传统的机器搜索。其主要特点有:第一,行为主体复杂性;第二,行为方式多样性;第三,结果的双刃剑性。
  早期的人肉搜索,更多是娱乐性质。2006年的“虐猫事件”使“人肉搜索”成为广为人知的网络行动。2007年“死亡博客”事件引发“网络暴力第一案”使人肉搜索成为社会上下争议的焦点。这期间还有众多人肉搜索事件发生,比如华南虎事件,艳照门事件,南京周久耕天价香烟事件等等,无一不显示了“人肉搜索”的强大力量。不可否认,网民的人肉搜索为网友排忧解难回答问题,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在某种程度上鞭笞了丑恶现象甚至导致司法力量的介入,使相关人等受到道义谴责、纪律处分甚至法律的严惩。但是网民将自身置于道义制高点的假定往往使得“人肉搜索”暴力化,超越法律界限而最终造成对当事人名誉、隐私的侵犯。
  
  (二)脆弱的网络隐私权
  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界对此亦是见仁见智。网络隐私权在本质上与传统隐私权是一致的,都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与传统隐私权的区别就在于它的载体是网络,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赋予了传统隐私权新的内容——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呈现以下几个新的特征:一是受侵犯的可能性增大;二是侵犯手段的多样性;三是侵犯手段的隐秘性;四是侵害后果的严重性。…网络隐私权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其自身的脆弱性,如果说此前公民网络隐私权面对的是“散兵游勇”的话,“人肉搜索”出现后面对的就是“大部队”甚至“正规军”。人肉搜索手段的多样化和网络技术的日益发达使得网络隐私权更加脆弱。
  
  (三)“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威胁
  由于公民个体作为网络言论传播者大多缺乏相应的训练,并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传播的内容事前大多没有也不可能经受严格的审查,人肉搜索将被搜索人的信息资料公诸网络并广泛传播,名誉权和隐私权在这里极易受到威胁侵犯。
  “人肉搜索”的一些主要方式:第一,非法侵入个人博客、邮箱等个人空间。网络私人空间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第二,窃取、随意披露个人信息。利用网络技术窃取他人个人信息资料并在网上随意披露等;第三,骚扰。在论坛发布信息攻击他人、电话骚扰甚至直接演变为现实中骚扰攻击。
  就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而言,主要有以下损害形态:第一,精神损害。由于网络转播信息的迅捷性和难以控制性,网络传播隐私会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精神创伤;第二,经济损失。人肉搜索会给当事人带来直接的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另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格权越来越具有财产价值。隐私权受到损害后,可能导致当事人社会信誉受到影响,从而使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这种损失亦应该予以考虑。
  
  二、当前我国有关网络隐私权立法:现状及评价
  
  (一)隐私权已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通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单列。以前在司法实践中隐私权一般是通过比照对名誉权的保护来进行保护的,这虽然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途径,但显然不能适应现实需要。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隐私权为该法保护之民事权益,侵犯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在我国立法上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公民隐私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予以确认,意义重大,填补了我国公民民事权益保护的法律空白,将成为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二)目前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还欠具体明确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公安部1997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信息产业部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上述与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规、规章都是原则性的,太过笼统,其保护手段脆弱且不便于实际操作,无法为网络隐私权提供足够到位的保护。
  与网络隐私权相关的最新法律应是2009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和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有关条款为保护公民隐私“护航”,采用刑事责任这样一种最严厉的威慑手段,表明我国已经高度重视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不仅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信息技术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更体现了法律对社会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尊重,将会对个人信息保护起到根本性的保障作用。《侵权责任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被告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将成为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有力依据,填补人肉搜索等网络侵权行为规制的法律空白。并且成为刑法修正案中保护隐私权相关法律条款的法律基础,解决此前认定违法困难的尴尬,避免刑法执法工作的超负荷运转。
  
  (三)地方性法规对“人肉搜索”等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的规制仍不完善
  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200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均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公开他人信息资料;2009年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其中规定禁止“未经允许,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或“散布他人隐私,或(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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