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量刑建议制度中检察监督的完善

作者:丁中伟 杨鑫 黄志文 更新时间:2015-01-07 17:49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监督,完善,检,议,量,浅,
【职称论文摘要】
定性和量刑是刑事审判中两个互相联系的重要环节。加强量刑建议制度的检察监督是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量刑建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量刑程序不公开,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在法庭辩论环节,控方发表完毕公诉意见,辩方发表辩护意见,庭审即告结束。本来应该充分公开的量刑程序,被不适当地进入法院一家担纲的幕后决定的阶段。
   二是量刑建议受法院排斥现象仍然存在。量刑建议得不到法院支持,原因有多种,有的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庭后达成了赔偿协议,有的是检法两院在法律认识问题上存有分歧,而有的则是检法两院沟通不畅,部分法院或法官甚至认为量刑建议影响其独立裁判,存有抵触情绪。
   三是量刑建议对刑罚裁量缺乏刚性监督。独立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力,只要是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都不能算畸轻畸重,检察机关对此类裁判监督乏力。
   四是辩方、被害方等利害关系方参与不够。确保利害关系者的参与是诉讼程序正义的要素之一。实践中,一是法庭辩论阶段,控方发表的量刑建议往往单方作出,事先没有及时告知并充分征求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量刑建议不够公开透明。二是对被害方释法说理、情绪疏导工作不到位。《刑法》也没有赋予被害方就量刑结果独立上诉的权利。
   五是检察监督缺位。其一,缺乏明确的规定,检察监督介入量刑程序颇有师出无名的困惑,法院系统对此也曾较为抵触。其二,在思想认识上不到位。检察机关考核上从来都将有罪判决率作为重要标准,量刑监督不被重视。其三,公诉人员缺乏量刑专业素养,对量刑环节涉及纷繁复杂的知识、规定知之甚少。其四,现实中检察机关对已决犯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逃避惩罚的监督。
   二、现有量刑建议制度的整合方法
   一是要关口前移,从审查逮捕环节开始就注重突出对量刑证据的审查。二是定期排查法院审判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以及个案量刑不平衡问题。三是商请法院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说理制度,对于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法院判决书应当明确阐明理由。四是加强量刑程序监督力度,对减刑、假释等积极进行监督,防止犯罪分子借法律的漏洞逃避惩罚。
   三、量刑建议制度中检查监督的改革途径
   量刑规范化是量刑公正的保障,检察机关肩负确保量刑公正的使命和任务,需要转变监督观念,积极拓展有效介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途经和空间。
   一是追溯源头,参与规则制订。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开展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制订详细具体的量刑指导规则,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议案。要积极对量刑的基本原则、各类犯罪的量刑幅度、量刑政策、量刑与犯罪控制等方面进行专门、定期的研究、制定和修订。以量刑程序的起点公平,来保障量刑过程的公平和量刑结果的公平。
   二是合理权衡检察机关量刑监督的价值目标。首先,需要合理把握量刑监督的价值。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及参与庭审中,不仅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还承担保护被告人、被害人等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及客观公正义务。其次,需要把握量刑监督的方式。需要改变传统的监督方式,变单向监督为双向互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变外部监督为内部参与,积极参与法院系统内部规则的制定、修改,延伸监督触角。最后,重视量刑监督的效果权衡,在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中寻求最佳的平衡点。
   三是建构庭审中心主义量刑公正观。检察机关在审查刑事公诉案件时,要以定罪标准来统率起诉标准,以公正量刑来全面审视全案事实证据。既要准备定罪证据,保证有罪必罚,也要准备量刑证据,保证指控的被告人罚当其罪。努力提高公诉人的量刑证据收集审查能力、量刑要素评估能力、量刑抗辩说理能力。依法与辩护律师互动,为庭审实质性的量刑辩论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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