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刘春增 何新社 更新时间:2014-06-10 14:5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议,作的,督,法监,对人,
【职称论文摘要】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群众对此寄予了越来越高的期望。进一步强化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既是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呼唤,也是人大努力而为之的法定职责。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坚持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法规制度为保证,以强化自身为基础,进一步创新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切实增强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效。

      一、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思考
  思考一:关于人大监督与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关系。
  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司法机关的共识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但是仍有少数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存在思想上、认识上的误区。有的简单地将司法权独立行使理解为以排除一切外界干预为内容、为标志,没有意识到司法权本身就是人大赋予的,接受人大监督不仅是法定的,而且是必需的;有的错误地认为人大司法监督是对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干涉,是“外行”管“内行”,起不了实质作用;还有的对其工作中的成绩、亮点以及人财物方面的困难希望人大多了解、多支持,对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往往避实就虚、避重就轻、消极应对,一定程度影响了司法监督的实效。
  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地位、职责虽然不同,但目标一致,都是为了保证宪法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从根本上保证国家意志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事实上,人大监督与司法权独立行使不存在根本性对立,排除非法干扰、保证司法权独立行使本身就是人大监督的内容之一,也是人大司法监督的职责所在。正确处理好人大司法监督与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关系,关键在于为两者划定合理的边界,做到既保证人大充分行使监督权,又不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规范监督、有序监督。依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规范有序进行,简言之,就是依法监督。二是集体行使职权。在具体工作中,监督内容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以及问题的处理决定,都经过集体讨论做出,防止权力滥用,有效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性。三是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在尊重、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基础上的监督,不直接干涉司法机关的具体工作,不代替行使司法机关的专门职能。
  思考二:关于人大司法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定位、权力生成及特点来看,人大司法监督应当是对司法权运行整体状态进行的全面完整的监督,包括对权力行使过程、权力行使人以及与权力运行相关的制度政策的监督。具体来讲:一是对司法权行使全过程各个方面、每个环节的监督。法院的审判、执行、委托鉴定、审判管理,检察机关的自侦、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反贪、反渎等司法权行使的重要环节和关节点都是人大司法监督的应有选项。二是对权力行使人的监督,即监督司法人员的品行和法律素养是否良好,是否存在与职务相违背的行为。人大司法监督就是要把监督事和监督人统一起来,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前考核列入日常工作,严格按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要求坚持任职条件审查、法律考试等制度,并积极探索法官、检察官的任后监督机制。对于从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过程中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反映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要探索形成移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制度,同时要敢于启动质询、罢免、免职、撤职等刚性手段予以监督。三是对现有制度、政策的监督。监督司法制度运行是否良好,是否需要改进,当发现司法制度运行受阻,不能保证司法公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司法机关分析原因,寻求对策,予以排除和改进,维护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监督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是否积极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否围绕大局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如果发现司法政策与国家根本任务结合不紧密,甚至相脱节,人大可以监督司法机关采取措施调整司法政策,必要时可以就当前司法工作重点做出决议。
  思考三:关于人大司法监督的方式方法。
  宪法、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人大进行司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等形式,这些形式无疑普遍适用于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但实践中还需要针对司法工作的特点,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进行创新。一方面,要不断拓展监督方式,适应新形势要求。比如,探索建立司法机关向人大报告备案制度。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将司法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向人大报告备案,增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直观认识,增强司法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另一方面,针对实际情况,用好法律赋予的刚性监督手段,该质询的质询,该撤职的撤职,该罢免的罢免,使监督手段刚柔相济,增强监督的效力。
  思考四:关于人大司法监督的能力要求。
  司法工作专业性、程序性、实践性强,要对其进行监督,寻找司法体制和政策上的薄弱点和具体工作中的问题及原因,这要求监督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进一步提升人大司法监督的水平,相关工作机构的法律化、专业化建设是关键。一是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进一步优化人大司法监督队伍年龄、知识结构,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更新知识,使具体从事司法监督的人员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水准,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运用等,能看得准、把得严、说得清、道得明,提出的意见建议合法、具体、专业、操作性强。二是借助外部力量增强人大司法监督的专业性。通过聘请律师、研究人员等法律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咨询小组,挑选一批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公民担任监督员,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进一步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建议
  建议一:建立和完善司法监督工作的法规制度,使司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具体化。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颁布实施了司法监督地方性法规,安徽省、广州市、青岛市等还出台了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可以说宁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工作不论是法规制度建设还是方法实践创新都比较滞后。2014年,自治区人大内司委和内司工委将司法监督工作作为研究课题,就是在理论上做些准备。如果自治区本届人大常委会能够在届内出台宁夏的司法监督地方性法规,必将极大地推动全区的民主法制进程。

     建议二:创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方式。
  要继续坚持发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两种监督方式的作用,认真做好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的选择议题、组织实施、跟踪落实工作。一要把司法机关落实党委重要工作部署作为监督议题。今后应着重在推进司法机关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开展监督工作。二要把涉及民生的热点难点司法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力求司法监督工作与群众的要求相呼应。要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民事案件裁判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适时建议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院民事审判监督和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方面的工作报告。三要狠抓跟踪落实。针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突出问题,及时要求司法机关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并督促落实,必要时建议常委会作出决定并开展决定执行情况检查,推动问题解决。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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