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诉法背景下的证人保护制度

作者:刘莉 更新时间:2013-01-21 22:2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新刑诉法 证人作证 证人保护
【职称论文摘要】
 摘要 2012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证人保护制度,但新刑诉法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不能充分保障证人作证制度的实现,应予以完善。

一、新刑诉法在证人保护制度方面的规定与不足
  (一)新刑诉法在证人保护制度方面的规定
  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证人的出庭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情况并不乐观,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诉法缺乏对证人保护的系统规定。
  今年刑诉法的修订,弥补了证人保护方面的空白,对证人作证方面进行了大幅的修改和完善,形成证人保护制度的体系。具体来说,新刑诉法从以下几方面对证人保护进行了规定:
  第一,明确了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新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该条款明确了对证人人身安全方面的保护。
  第二,明确规定了证人保护机关及证人的申请保护权;新刑诉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三,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费用的补偿制度。新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该条款是从经济补偿的角度有效维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二)新刑诉法有关证人保护制度规定的不足
  新刑诉法确立了证人保护制度,是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但其中依然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适用保护的对象范围狭窄。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换而言之,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的对象限于证人及其近亲属,但现实生活中,存在与证人不具有近亲属关系,但关系却很密切的情形,对证人而言,与这些人的情感羁绊并不低于与近亲属之间的感情。从证人保护的目的来看,这类人也应纳入保护的范围中。
  二是缺乏相关配套措施。任何制度都必须有相应的措施之配套方能顺利运行,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证人保护制度的确立也不例外。实施证人保护其直接目的是保障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案件事实难以得到认定,影响诉讼活动的运行。证人保护制度的运作需要一系列相配套的制度,包括:证人保护执行机构的设置、经济补偿制度、证人保护的监督及救济制度等。虽然这些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多少都有所体现,但依然存在不足:公、检、法三机关作为证人保护机关,其职责的分工和合作不明确,证人保护机关失职造成证人及其他保护人员不必要的侵害时,如何追究其责任等规定都不尽完善。相应配套措施的不健全,势必会影响证人保护制度的有效实施,立法者亟需予以完善。
  三是具体操作程序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新《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保护的具体运行程序却没有加以规定。例如,证人保护制度如何启动;证人保护的期限多久;保护是否视案件情况划分保护等级;证人在遇有保护机关失职情形下,如何进行救济;在特定情形下证人保护权的取得、消灭等,新《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加以规定,可能导致权利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权利的行使遇到障碍。因此,立法者对于证人保护的取得、批准、运行、救济等程序都必须予以明确。
  综上所述,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不足,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对新《刑事诉讼法》未明确的内容加以完善,确保证人保护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国外证人保护制度借鉴
  为保证证人出庭,西方国家大都制定了有关证人保护的法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如美国的《证人安全方案》、《证人安全改革方案》,德国的《证人保护法》。这些国家在证人保护制度的具体设置和实施方面,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
  1、成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对证人的安全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以美国为例,美国有“马歇尔”办公室负责协调证人保护,对可能受到报复的证人启动保护程序。这种保护程序一旦启动,对证人的保护将贯彻到底,不仅包括事前的保护,也包括事后的保护。证人在作证后会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安排变更身份,连同家庭成员隐姓埋名到另外的城市去生活。即便在事隔多年以后,证人的安全仍然会受到警方的严密保护,任何透露其行踪的人将会受到重罪起诉。
  2、证人保密制度。在对证人的保护方法上,各国所实施的制度都各具特色。如德国对重大案件的证人信息实施保密,规定证人被询问时可以拒绝透露自己的基本情况,可以要求用屏风或者面具等物品遮挡自己,在确信证人受到威胁时,可以在排除被告及其律师以及第三人在场的法庭上作证。法国允许证人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变通住址登记,将侦查机关所在地作为其地址。英国根据《1999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了8种证人隐蔽作证方式:向被告人遮蔽证人、通过现场连线作证、秘密作证、法官去除假发和长袍、以庭前证人谈话的录像记录作为证据、以证人在接受交叉询问和再询问时的录像记录作为证据、通过中介询问证人和提供必要的手段协助与证人交流。
  3、对威胁、报复证人的行为的惩罚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威胁、伤害证人,将最能成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的,大多数西方国家采取了一致的做法,那就是可能对证人以不正当的方式施加影响、或者可能或试图威胁、伤害证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而美国对于威胁、报复证人的行为惩罚更为严厉,美国各州都不约而同地把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视为犯罪来惩罚,最高甚至可以判到死刑;法官可以发布人身保护令,为确保证人的安全禁止有关人员靠近证人,否则有可能被判处刑罚。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构想(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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