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诉法背景下的证人保护制度(2)

作者:刘莉 更新时间:2013-01-21 22:2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新刑诉法 证人作证 证人保护
【职称论文摘要】
在借鉴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对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提出以下构想。 (一)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范围 笔者认为应将证人保护的对象划定为证人本人及与其有重要利害关系的人。需要


  在借鉴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对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提出以下构想。
  (一)扩大证人保护的对象范围
  笔者认为应将证人保护的对象划定为证人本人及与其有重要利害关系的人。需要明确的是“重要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这里用“重要利害关系人”是为了不局限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中的保护对象。实践中可能存在虽然不是证人的近亲属但与证人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情形,从证人保护的初衷来说,保护这类非近亲属但却是证人重要关系人的安全则十分必要。笔者认为,证人保护的对象范围不应规定的很死板,可视具体情况而论,以防止出现具有现实保护需要的对象得不到保护,而不具有遭到威胁、报复危险的人却占用着宝贵的保护资源。所以,对于“重要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可从程序上进行要求,规定是否保护相应人员,取决于证人本人的申请,及相应保护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所进行审核同意。
  (二)细化保护机关的职责
  新刑诉法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为证人保护的机关,并提出证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都可受到保护,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保护机关如何分工未作规定,多机关保护产生的缺点是职责不明,可能出现三机关相互推委,最后谁也没有尽到保护证人的义务。因此要细化各保护机关的职责,规定各机关在证人保护上的审批程序、协调沟通程序,尤其是在各刑事诉讼阶段进行过渡的时候,要明确各机关在证人保护工作上的衔接。
  (三)制定完善的证人保护程序
  证人保护程序,包括证人保护的启动程序,保护方式,保护的期限,保护的等级等。例如证人保护的启动,可以由证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向证人保护机构予以申请,也可以由证人保护机构根据案情的需要对证人进行保护。证人申请一般情况下应是书面的,在某些危急情况下,证人的口头申请也可以启动保护程序,但司法机关应作好相关的记录。在保护程序启动后,保护机关针对具体的案情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实施保护行为,直到危险解除。制定证人保护的程序规定,使证人保护的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有效实施证人保护的前提之一,因此,制定完善的证人保护程序,是实行证人保护的基本保障。
  (四)保护机关未尽保护职责的责任追究
  新刑诉法对证人的保护机关及其保护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未涉及保护机关未尽保护义务时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应以立法的形式补充相关方面的规定,当保护机关未尽其保护职责,导致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侵害时,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如公安机关怠于提供保护,受害证人或其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对证人的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证人能否顺利出庭,而且还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也是衡量刑事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的重要标志。所以,证人保护不能作为一项权宜性的制度,而应作为一种公民权利的申延。同时还必须考虑到证人保护所涉及到的各种权利平衡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只有这样才能在中国设计出一种合理且可行并具有长期适用性的证人保护制度。
  基金项目:湖南警察学院校级科研课题项目《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增梅.新旧刑诉法证人制度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4)上.
  [2]孟德娟.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构想[J].前沿,2011(13).
  [3]林颖瑜,林琳.证人保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1(7).
  [4]毛润泽.构建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证人保护制度——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6).
  [5]赵云霞.两大法系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考察与比较[J].河北学刊,2011(9).
  [6]王永杰.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J].犯罪研究,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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