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反腐败领域几种错误认识的思考(2)

作者:陈振 更新时间:2016-04-11 14:0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反腐败 错误认识 重刑反腐 选择性反腐 制度性腐败
【职称论文摘要】
某种法益是否要用刑罚来保护,不仅要看有无保护的必要性,而且要看这种法益有何价值,要由一定的价值观来决定。反腐败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存在国家动用刑罚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有人可能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

  某种法益是否要用刑罚来保护,不仅要看有无保护的必要性,而且要看这种法益有何价值,要由一定的价值观来决定。反腐败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存在国家动用刑罚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有人可能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应该控制处罚范围和程度。但我们应该看到,现代刑事法的发展趋势是注重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个人自由相协调的,对包括腐败犯罪在内的某些类型犯罪(如恐怖活动犯罪)不能只单纯强调限制处罚,也要结合犯罪发展态势和刑事政策需要,以及国际治理趋势综合考虑处罚范围的合理性和妥当些。正如有学者指出,刑法谦抑性的具体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刑罚处罚范围也并非越窄越好。另外,无论是刑事实体法还是刑事程序法,对腐败犯罪都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非一味追求严惩效果。严惩腐败犯罪的同时,完善从宽处理法律制度,对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严格腐败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同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通过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逮捕审查批准程序等得到具体体现,这对于保障追究腐败犯罪的程序公正是十分必要的。
刑事手段的严厉性和最后性,决定了其难以也不应当承受反腐败的所有重担,改革体制机制才是化解反腐败难题的核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进行了系统部署,着力破解发展中的各种深层次矛盾,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简政放权是释放市场潜力的关键之举,也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央政府带头转变政府职能,大幅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等事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消除审批“灰色地带”,同时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必将有利于政府权力依法依规行使,促进资源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有效抑制腐败现象滋生。
重刑反腐论的提出,看到了我国严密腐败犯罪刑事法网的努力,认识到了单纯运用刑事手段治理腐败效果的有限性,表达了对倚重刑事手段惩治腐败隐藏风险的担忧。治理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一个简单的打击犯罪问题,需要刑事手段与其他手段协调并用,共同发力,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治理。评判动用刑事手段惩治腐败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既要贯彻党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又要对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行全面审视,还要结合整个刑事法律发展趋势予以统筹考虑,切不可仅以刑法审慎、谦抑的美名对腐败犯罪的从严治理横加指责,从而放松对治理腐败的要求。
三、对选择性反腐论的思考
从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无论是查处官员数量、职务、职级,还是涉及人员、涉案金额,波及领域,都令人触目惊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系统性、塌方式腐败。从严查处腐败案件,在鼓舞人心的同时,也很容易让有些悲观论者误认为腐败成了普遍现象,甚至产生一种错误认知:“不查都是孔繁森,一查都是王宝森”。在反腐败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不可能惩处所有的腐败行为,选择性反腐被认为是一种无奈和必然的选择。有的甚至主张,为减少腐败存量,减轻改革阻力,应该特赦一批腐败分子。纠正选择性反腐论的认识误区,需要对当前的腐败状况有一个正确认识,理性看待我国反腐败进程,看清特赦的利害得失。

  什么是腐败?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要达到严重程度,被移送司法机关,才能叫腐败分子。而与之相反,近年来有一种倾向是,腐败指称的泛化,大有把社会上一切不良不正、不真不美现象归之为“腐败”的趋势,这显然是把腐败扩大化了。还有个别人在反映自身利益诉求时,往往贴上“腐败”的标签,以此吸引公众眼球,期待得到更快解决。这充分说明,纠正思想认识上的腐败泛化心理和腐败投机心理十分必要和艰难。如何对腐败现状进行评估?也是众说纷纭,既有客观评估,也有主观测定,还有主客观并用之说,但怎样得出科学合理令人信服的结论,很难有一个具体指标。考虑到腐败行为的潜伏期和发现度,我们也很难将被查处腐败分子数量与当下实际腐败程度直接挂钩,这就不得不质疑腐败是普遍现象的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是经过全民调查,还只是部分人的主观观感。应该看到,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始终是好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并不意味着要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误以为腐败无处不在,向腐败分子释放“心安理得”的错误信号,恰恰要看清形势,坚定信心,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治病树,拔烂树,不断净化党员干部队伍。

        党中央坚持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惩治腐败的领域涵盖党政机关、军队、国有企业、高校和事业单位。严防“灯下黑”,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腐败行为也毫不例外。这充分说明,反腐败不论涉及什么人什么事,即使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牵涉其中,也都会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不会看碟下菜,因人因事而异。反腐败不是一阵风,也没有休止符,会弛而不息,越往后越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主责主业,在编制、机构和人员没有增加的前提下,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显著成效,确实是“蛮拼的”。腐败问题长期积累,解决起来并非一日之功,尤其是面对减少腐败存量和遏制腐败增量的双重任务,我们应该要给党和国家的反腐行动留出一定的时间,不能操之过急,妄下结论。全面反腐并不意味着没有重点,盲目而行,必须将反腐败惩治重点与选择性反腐区分开来,突出重点是实事求是,而选择性反腐是随意为之,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在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同时,要重 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纠正“四风”,要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仍然顶风违纪的行为。 

  特赦并不是化解当前腐败严峻形势的良方。反腐败是一项关系人心向背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坚决有力,丝毫不能妥协示弱,否则,人民不会答应。我们不能天真地认为,对部分腐败分子实行特赦,他们就会马上收手,转而支持改革,以此求得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如果得知要特赦,心知肚明的腐败分子会更加肆无忌惮,对特赦翘首以待,而且,对哪些人实行特赦,哪些人不予特赦以及如何看待被特赦官员与已被查处官员,都涉及到反腐败的公平性和导向性问题,极易被人指责为选择性反腐。腐败分子主动交代问题,可以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如果还不足以体现从宽政策,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还可以对违纪党员在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对腐败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明确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这说明我们对腐败分子处理已有足够的宽大政策和法律保障,至少日前还不需要通过特赦这一极少用的措施来达到减少腐败存量的目的。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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