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识犯罪动机的本质分析(3)

作者:刘建清规戒律 更新时间:2010-09-04 11:1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无意识;犯罪动机;冲动性
【职称论文摘要】
抗拒时突然采取攻击性暴力行为。此时,犯罪人常常由第一犯罪动机转化为第二、第三犯罪动机。如行窃时被发现或在实施强奸时遇到被害人强烈反抗,犯罪人在紧急情况下纵火或杀人灭口。在犯罪人自身利益受到威胁、侵害

抗拒时突然采取攻击性暴力行为。此时,犯罪人常常由第一犯罪动机转化为第二、第三犯罪动机。如行窃时被发现或在实施强奸时遇到被害人强烈反抗,犯罪人在紧急情况下纵火或杀人灭口。在犯罪人自身利益受到威胁、侵害时,惊慌失措,自我防卫过当而导致犯罪。或者在突然而至的危险情况下导致的过失犯罪,如司机遇到险情产生强烈的恐惧,失去应变能力而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应激犯罪的行为是犯罪人在应激情绪的紧急压力下实施,其应激唤醒水平可能处于低意识的监控状态(低自觉),其行为反应并不都经过深思熟虑(或者来得及进行考虑),对其行为动力与后果也并不都有完全的意识觉知(如自动化的反应、习惯性的条件反射)。在这些情况下,故意或过失的应激犯罪中就可能存在着无意识犯罪动机或犯罪行为动机的无意识成分。
  (四)消极心境犯罪动机
  心境是指一种微弱而持久的带有渲染作用的情绪状态。与犯罪行为关系密切的消极心境是郁闷状态与浮躁状态:郁闷状态容易使人无形之中悲观失望,在外界挫折事件的诱发下,可能做出伤人毁物的行为;而浮躁状态使人做事心神不定、躁动不安,容易发展为躁狂情绪,也可诱发冲动性的犯罪行为。
  在消极的心境对犯罪的动力表现中,乡愁成为一种独特的行为动力。乡愁犯罪是指离乡背井的人由于对家乡的特别思念,但是因为其职责在身不能脱离工作服务场所,于是在极度思乡的情况下,导致的破坏工作服务场所等犯罪。这种愁苦弥漫的心境,是一种低意识性或无意识的情绪力量(至少不是时刻都具有意识性的);极度思乡人可能出现在潜意识发泄消极情绪中破坏工作场所或对抗工作负责人以消除回乡“障碍”的情况。虽然,其行为具有幼稚性,但其压抑性、投射性的潜在行为动机是明显的。如我国现阶段某些进城务工人员的犯罪动力中,可能就潜藏地伴随或结合有较长时期远离家乡亲人而生的思乡情绪(情结)之无意识动机的力量。
  (五)情绪宣泄犯罪动机
  消极的激情、自卑感、心境与持续的应激状态,都会产生消极的情绪能量。当这种能量被压抑着积累到行为人难以负荷的程度时,就会以一种原始性、冲动性、暴发性的方式宣泄出来。消极情绪被压抑的力量越是强大、时间越是持久,情绪发生宣泄的可能性就越大,对抗力量越具有冲动性与不可预测、不可控制性。自发的宣泄可能在无预谋、无准备的情况下由于“意识狭隘”与“对立情绪的驾驭”而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其典型表现就是过度犯罪(或称过剩犯罪):行为人在轻微刺激下爆发异常强烈的情绪,产生与原因极端不对称的严重后果的犯罪,犯罪行为的冲动性(反应性冲动、爆发性冲动、情感性冲动与观念性冲动)是与犯罪人无意识犯罪动机紧密联系的,也正是犯罪动机的无意识性导致其犯罪行为、犯罪后果的过度性。犯罪行为往往直至其消极情绪在犯罪过程中消耗性宣泄表达完成为止,犯罪人的理性力量被非理性的、强大的情绪力量所掩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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