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鉴定项目CNAS认可的证据法定位(2)

作者:张斌 更新时间:2010-09-10 13:41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 刑事鉴定;CNAS认可;能力验证;证据能力
【职称论文摘要】
按照司法部鉴定所的解释,参加能力验证是对要求认可或已认可机构的强制性要求,根据《能力验证规则》,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获得认可之前应至少有一个主要子领域参加过一次能力验证活动;在


按照司法部鉴定所的解释,参加能力验证是对要求认可或已认可机构的强制性要求,根据《能力验证规则》,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活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获得认可之前应至少有一个主要子领域参加过一次能力验证活动;在获得认可之后,其获得认可的领域的每一个主要子领域至少在每个认可周期内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活动。当不同认可领域有特定要求时,执行特定要求。例如法医和刑事科学(包括法医临床学、血液学、物证学、痕迹鉴定、个体识别和亲缘鉴定、一般化学和物理检测)要求最低参加频次为一年一次。只有在能力验证活动中表现满意,或对于不满意结果能证明已开展了有效纠正措施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CNAS 方予受理或认可;对于未按规定的频次和领域参加能力验证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CNAS 采取警告、暂停、撤销资格等处理措施。此外,能力验证还是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质量控制的有效措施,是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手段。(注:http://www.ssfjd.com/webcn,2009年11月5日访问。)
  
  三、我国刑事鉴定项目CNAS认可的证据效力
  
  根据《决定》与《条例》及其细化的各种法律文件所确立的能力验证项目, 刑事鉴定项目CNAS认可的意义在于,欲在相关专业领域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人要有相应的技术鉴定能力,鉴定人所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要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检测能力。因而,刑事鉴定项目的CNAS认可,可归结为对司法鉴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相应技术资质的法律要求,是包括侦查鉴定机构和社会鉴定机构在内的所有鉴定部门一种技术达标的主要标志。
  可见,通过实施CNAS能力验证及其相应的技术达标认可,对于评价侦查和社会鉴定部门的综合技术能力,确保相关鉴定部门在司法鉴定项目上有足够的技术检测能力,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我国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司法鉴定机构中强制推行能力验证检测的原因所在,它强调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两种类型的指导意见。(注:目前CNAS发布了《实验室认可指南》CNAS—GL01和《检查机构认可指南》CNAS—GI01两个规范性文件,这两个文件都可以从CNAS官网上找到。)能力验证当中的“实验室”认可,系指可以量化的定量分析领域,属于实验科学范畴,如能力验证项目出现的法医毒物化学、法医物证、微量物证项目等等,“检查机构”认可,系指不可量化的定性分析领域,它属于经验科学范畴,如笔迹检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等。
  应怎样评估CNAS认可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刑事鉴定结论,这是目前我国在司法鉴定部门中间推行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所带来的新的证据法问题。从鉴定机构来讲,进行CNAS认可虽然是其技术资质的一种强制要求,但是它通过CNAS认可这一事实,在技术资质和实验室检测能力方面具有相当的广告效应,可以获得更多需要鉴定的用户的信任,承揽到更多的鉴定项目,这对于以营利为目标的社会鉴定机构尤其有利。面对同样一个鉴定项目,获得CNAS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与没有获得CNAS认可的鉴定机构相比,从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实施CNAS认可的“立法本意”来看,似乎应当具有更大的可信度,因而在证据法层面,刑事鉴定项目的CNAS认可,似乎着重于鉴定结论证明力问题的规定,即获得CNAS认可的刑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无可质疑的证据效力,可以直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相关专业问题的权威意见和定案依据。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本文认为应慎重对待这一问题,需要分专业、分情况、分项目具体来分析相应的刑事鉴定结论,不宜做“一刀切”。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在司法鉴定机构当中推行的以能力验证为主要手段的CNAS认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四、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所存在的三大问题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推行能力验证项目,运行CNAS认可达标,总体方向和思路是正确的,即要求所有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相关领域的鉴定项目,需要进行相应的技术达标。但是由于我国推行能力验证的时间不长,能够提供能力验证计划的鉴定机构不多,现在能够实施的能力验证计划数量还比较少,因而在推行能力验证过程中还存在需要进一步提高的地方。从现有的能力验证实施情况来看,具有三个主要问题。
  (一)能力验证项目在所属司法鉴定子领域的代表性
  根据前引《能力验证规则》的规定,在司法鉴定子领域需要获得认可或者已经获得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在申请能力验证之前以及通过能力验证以后,至少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活动。
  然而这一规定比较模糊,它容易引起的问题是,司法鉴定机构通过一个能力验证项目,是否意味着这个司法鉴定机构在这个能力验证项目所属的司法子领域均具有相关的技术能力。例如,根据《决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目前我国现有的鉴定项目主要包括4类,即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和其他类,其中确定的法医毒物鉴定项目有8种,分别是(1)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2)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3)、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4)毒物、毒品定性分析;(5)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6)常见有机毒物分析;(7)常见无机毒物分析;(8)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目前所提供的能力验证计划只有第(1)种,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如果一个申请法医毒物化学鉴定子项目的鉴定机构,通过了(1)项目的能力验证,是否意味着他具有从事上述所有法医毒物化学鉴定的技术能力。对于这一点,《认证认可条例》、《能力验证规则》均没有相关的说明。
  从CNAS官网上表明的已获法医毒物化学鉴定的认可证书情况来看,大多存在“实验室认可证书”上表明的认可范围大于认可证书附件载明的检测能力范围情况。以我国公安系统一些物证技术鉴定力量较强的物证鉴定中心为例,深圳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CNAS L3106)在法医毒物毒品项下表明的认可范围是“毒物”,但在附件中只有(1)乙醇的检测项目,缺乏法医毒物所说的其他挥发性毒物、有机毒物、无机毒物、生物毒物等常见毒物品种的检测能力认可。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CNAS L7041)在“毒物”项下的情况与深圳类似。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 CNAS L0812)的情况要好一些,它的认可证书标明的“法医毒物”,除乙醇能力验证项目之外,我们看到(2)-(8)项当中的大部分毒物毒品的检测项目,但这些检测项目所用到的办法,大多是北京市公安局自制的《刑事技术规范》。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CNAS L3115)的情况与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情况类似,在(2)-(8)项当中的大部分毒物毒品的检测项目用到的办法,是上海市公安局自制的《刑事技术规范》。因而,本文对上述问题的理解是,申请认可的实验室只要通过司法鉴定子项一个项目的能力验证,再加上其他项目有着齐全的技术规范、仪器设备和相关技术人员,就能够达到一个司法鉴定子项所要求的认可条件。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