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法律信仰培育研究(2)

作者:王学俭 顾超 更新时间:2015-11-30 14:4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依法治国; 法律信仰; 培育
【职称论文摘要】
2.人民是否信仰法律是保障法律高效运行的重要前提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我们走上了探索和实践法治的道路。在60年一个甲子的奋斗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


2.人民是否信仰法律是保障法律高效运行的重要前提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我们走上了探索和实践法治的道路。在60年一个甲子的奋斗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法律在现实生活的实施过程中却表现得不尽如人意。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依旧突出,司法过程中不规范、不透明、不严格的现象依然存在,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的守法、维法的意识依旧缺乏。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状况,归根到底是各行为主体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所说得那样,“法不是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没有使法成为法的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12]而在这守法精神的背后是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对法律的信仰,外在的法律规范就无法内化为公民自发的行为准则,社会主体的自由行为与社会秩序的强制要求这一现代法的矛盾就会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实施就只能依靠强制的行政命令或国家暴力机关,这是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13]由此可见,人民内心真诚拥护和信仰法律不仅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更能够直接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法律信仰培育的路径探析
既然法律信仰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培育全民的法律信仰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既具有信仰的一般规律,同时又有其特殊性。法律信仰的培育同样也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具体来说,法律信仰的需求认同机制、价值内化机制、环境塑造机制、实践确认机制构成了培育法律信仰的基本路径。
1.法律信仰培育的需求认同机制
当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立好目标并去追求时,信仰的意识就开始萌芽了。”[14]法律要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首先就是要满足信仰主体的内在需求,以及在此基础之上产生的心理认同。就法律本身而言,要使人们认同法律,法律在制定过程中要应该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1)法律必须与现实生活发生关联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人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15]法律从它诞生之日起,就与人们的物质生产力水平相一致,并且作为一种处理人们社会关系的方式。当前的法律也必须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发生关联,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现实功效。具体来说,法律首先应该具有效益性。它是指法律本身及其运行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好处或是切实的利益。现实的利益能否实现是人们首先关注问题,只有满足人们的利益和需要的法律才能成为社会主体信仰的对象。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出现的利益纠纷、职权的分配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做出明确地回答。其次是法律应该具有救济性。这主要是指法律所具有的保证人们正当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以及受到侵犯之后的法律救济功能。人们对法律的认可和信仰突出表现在当人们受到非法侵犯后,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和援助,从而感受到法律对人的关怀。
(2)法律必须具有超越性 “信仰的本质,归根到底是人类的一种自我超越,信仰活动就是一种人类自我超越的活动。”[16]“法律合法性的关键在于把握法律理想与法律现实之间的距离,它们两者之间必须是若即若离的关系。当法律理想与法律现实差距太大时,理想就会显得虚无缥缈,而距离太小时,理想也就不复存在了。也就是说,法律理想必须总是显得仿佛能实现,而法律必须变为社会关系的理想形式,而不是社会关系的复制品。”[17]作为信仰对象的法律必须具有超越性,是社会对个人的超越、精神对物质的超越、理想对现实的超越。因此,将人类关于公正、平等、自由、民主等善的观念,将中华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将中国民族的伟大复兴融入到法律中,使人们能够体认到共同的行为标准和价值目标,进而获得人们普遍的心理认同和行为追求。
2.法律信仰培育的价值内化机制

  将能够调节人们现实关系、彰显人们共同价值的法律转变为人们的道德信念,将外在的行为规范转化为人们内在的价值诉求,构成了法律信仰的价值内化机制。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学习法律知识 法律能够作为信仰的对象,首先建立在信仰主体对一定的科学的法律知识的认知基础之上。如果没有对现代法律体系的科学认识,就不可能对法律产生认同与情感。即使在现实的生活中人们表现出一种守法的状态,但这更多的被看做是一种盲从,是出于对法律刑法的恐惧,而不是出于对法律的肯定和依赖。另一方面,法律知识是一个种类繁多、浩瀚如海的知识体系,我们所说的学习法律知识并不是要穷尽所有法律知识。就作为信仰对象的法律而言,人们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比如说学习了解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基本精神,主要包括一些法律的概念、功能、价值、目标等。通过对这些知识的学习,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武器。 

  (2)产生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的产生是法律价值内化的重要环节,也是形成法律信仰的重要阶段。心理学上将情感定义为,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是人对于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的体验。法律情感也就是人们在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与运用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体验,当法律越能够满足人们的某些需要时,人们对法律产生的情感就越强烈。这种法律的主体满足理论也许会被人们批评具有法律工具主义倾向,从而不利于法律信仰的确立和法治的建设。但需要指出的是,信仰与实用价值、工具价值并不是完全对立,特别是在当今这个祛魅的时代,建立在实用理性和价值理性基础之上的信仰,比那些建立在盲目主义、神秘主义之上的信仰更具有稳定性、有效性。正如贺麟先生所说的那样,“这种信仰无宗教或道德的信仰之深邃远大,无传统信仰之历史背景和社会力量。但若无此种实用的,亦即实际的、实用的信仰,则会陷于畏首畏尾一无所有的窘状,生活不能进行,行为不能产生,事业不会成功。”[18]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