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王存伟 更新时间:2017-12-07 13:4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非法集资;犯罪辩护
【职称论文摘要】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资金需求旺盛,因融资激增及相关监管的不规范,也因许多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意识淡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大量出现。笔者作为律师,办理了多起此类案件,认为针对此类案件,要更多地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也许会对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合法权益有所裨益。

         一、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定性
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这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有没有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但二者的量刑差别却是巨大的。犯前罪者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犯后罪者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两罪相比较,前罪是轻罪,后罪是重罪。所以对于案件的定性,关乎案件当事人的量刑长短,至关重要。依据案件已经查明的事实,在面向社会集资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及其因果关系等来为当事人辩护。辩护人应当努力找出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的依据,如果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才考虑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实际上在现实中往往既有前罪也有后罪,两者同时存在,这就要求辩护人针对具体的情况作出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二者统一称为当事人)的辩护,有时两罪并罚反倒对当事人有利。在商丘市前段时间的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当涉嫌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超过五千万元时,一般都有商丘中院负责一审,也就意味着当事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如果通过庭审确证集资诈骗的金额是五千万元以上,没有其它特殊情节,一般当事人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些案件中对于第一被告,所有的金额往往不加区分,全部定性为集资诈骗的金额。此时,辩护人就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提出应当将犯罪金额加以区分,哪些是集资诈骗金额,哪些是非法吸收存款(简称非吸)的金额,如果集资诈骗的金额低于五千万元,意味着集资诈骗罪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与非吸罪两罪并罚,一般地说对于当事人来讲也比无期徒刑要有利。即使集资诈骗金额最终确证大于五千万元,两罪并罚对于当事人来说最差的结果也不过是判处无期徒刑。
二、对非法集资金额的确定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集资的金额至关重要,它是案件定性后量刑的依据,要针对案件的具体证据全面考虑、综合认定。在许多案件的金额确定中司法鉴定意见亦即审计报告又起着重要作用,是确定金额的重要依据。但是作出报告的往往是注册会计师,对于一些金额究竟如何定性是不大了解的,有一些需要剔除,审计报告中的没有偿还的金额,并不必然是造成的实际损失,也不等于非法集资的金额。对于“一对一”的件中所涉及的民间借贷的金额,应当从非法集资的金额中剔除。所谓“一对一”就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涉嫌集资犯罪者只是起到中介作用或者只是提供担保或者二者兼有,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借贷双方的民事行为,与涉嫌集犯罪者的联系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中借贷的金额都不应当计入集资犯罪的金额。在笔者办理的杨某某集资诈骗案件中,提出应当将所涉“一对一”的件所有涉及的金额予以刨除,公诉机关及审判机关均予同意。在一些集资案件中,有的金额只是依据一方或者依据有相互矛盾的证据得出,证据属于孤证,不能相互印证,根据证据规则的要求,应当排除。被告(犯罪嫌疑人)提出用于正當生意(商业),或有其它正当资金的去向等,这些资金应当从集资诈骗的金额中刨除。在资产经过评估拍卖或直接变现的金额,也应当从集资诈骗的金额中刨除。
三、关于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作为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意见,对非法集资金额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辩护人,要利用审计报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力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集资金额降下来。出具审计报告的主要依据是账务账簿、相关凭证、合同等,这就要考察财务账簿的可靠性、相关凭证及合同的真实性等。还要考虑审计报告中的一些金额,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性质不相符的应当予以剔除。如果财务账簿的可靠性值得质疑,那么整个审计报告的基础就可能非常不牢固。在杨某某的集资诈骗案件中,作为辩护人,笔者就提出审计单位仅仅依据会计提供的财务资料,只有财务记账本上记录的信息,而没有其他能够相互印证的不应当作为集资的金额,应当剔除,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在该案中也提出“一对一”的借款合同中涉及的金额应当剔除,也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还有,如果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金额数额低于被告自认的金额,低于公诉机关起诉的数额,要力争审判机关定案时以审计报告确定的金额作出相应的判决。在今年我市中院审理的被告胡某某非法集资案件中,作为辩护人,笔者就提出应当使用审计报告的金额定案,这一金额远小于起诉中的金额,得到法院认可,使得胡某某最终被判缓刑的好结果(截止目前,市中院判决诸多此类案件仅有两人被判缓刑)。
四、关于犯罪被告人(嫌疑人)的级别管辖
截止目前,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级别管辖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司法机关执行的标准都不统一。作为辩护人,如果能够提出建议,使得案件能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尽量不要在中院审理,一般来说,这样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中院审理意味着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在基层法院审理,就没有当事人被判无期徒刑的担忧,有期徒刑一般不会超过十五年,即使基层法院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一般地也比当事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要有利,因为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投牢(即送监狱执行刑罚)之前被羁押的时间是无法折抵的,加之投牢之后一般尚有二年多时间才能被裁定为有期徒刑,相比较而言,在基层法院审理对当事人一般都要远远好于在中院审理。在笔者办理的段某某集资诈骗案中,该段为第一被告,涉嫌集资诈骗金额近五千万元。作为辩护人,笔者向司法机关提出应当将该案在基层法院审理的理由,被采纳,结果一审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审全案维持原判。在该非法集资案(其中前两个被告按集资诈骗罪,其余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十几名被告中,相比较第一被告段某某的量刑较轻,虽然他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但综合来看,辩护的思路与策略也较为正确,辩护也较为成功。
以上几点是针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具体特点,结合笔者的办案经验,将办理案件中须关注的部分重点加以粗浅整理,当然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悔罪、平时表现等法定或者酌定减轻、从轻情节的辩护时也要一定一并提出。
以此与同行交流,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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