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账号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的分析(2)

作者:徐雪静 更新时间:2017-12-07 14:2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网络账号服务;网络风险;侵权责任
【职称论文摘要】
对于在网络账号被盗所引发的信息安全方面的案件,我国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网络安全法》,规范了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立法确定了网络服务商有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并确立被侵权人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


对于在网络账号被盗所引发的信息安全方面的案件,我国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网络安全法》,规范了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立法确定了网络服务商有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并确立被侵权人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措施的权利,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为采取相应措施阻止侵权行为扩大的,则应承担侵权法上的行为。笔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网络安全法》中通知规则下的、责任承担所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作为长期营利性服务的商事主体,其具有财力、技术优势等。根据商法的相关原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信息保密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当对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不以其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从而保护网络用户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2]刘尚雷,郑文睿.论商法中的严格责任——商法利益主体类型化考量及相关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33):259-260.
[3]梅夏英,杨晓娜.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性基础[J].烟台大学学报,2014(6):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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