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的策略(2)

作者:闫宏宇 伊奎杰 更新时间:2016-06-27 13:2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卓越法律人才 法理学 教学内容优化
【职称论文摘要】
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旨在为学生呈现法理学的全部理论知识,帮助学生建立对法理学以及法学的整体性认知,保障学习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其效果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1)可以让学生清晰地在学科知识地图上找到相关的知识

  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旨在为学生呈现法理学的全部理论知识,帮助学生建立对法理学以及法学的整体性认知,保障学习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其效果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1)可以让学生清晰地在“学科知识地图”上找到相关的知识点,并了解整体的教学进度,使学生能够依据教学进度,配合教师做好预习和资料准备工作。(2)学生可以在“学科知识地图”上明确地找到教学的重点和应由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并有效地建立知识之间的关。(3)学生可以在“学科知识地图”上准确地找到每一个知识点的图谱,从中了解每一知识点的相关理论、相关历史与实务问题的信息。知识图谱只是相关信息提示,并不涉及具体的知识内容,学生可以依据图谱所示信息查阅相关文献资料,这样有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自主学习的能力。(4)学生可以在“学科知识地图”上找到知识节点所关联的部门法与法律实务的知识和理论。这种做法,一方面使学生在“从具体到抽象”的认知规律中形成对法学的整体性认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体现法理学对部门法与法律实务的“指导”或“服务”功能,从而使法理学在卓越人才培养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拓展到法学全部教学活动之中。(5)“学科知识地图”还可以帮助学生依据自身的兴趣,寻找相关的知识节点,并绘制自己的知识路线图,从而确立个体的学习方向,完成个性学习。
(二)以“1+1+N”模式实现教学内容的承载
“学科知识地图”的构建要贯穿于法理学教学的始终,它既是教师教学活动的起点,也是教学活动的最终效果。“学科知识地图”的作用并不仅仅局限于法理学自身的教学活动,而是要使学生在四年的法学教育中获益。“学科知识地图”的构建要充分发挥教学团队的作用,以法理学任课教师和教学团队为主导,同时邀请部门法学任课教师共同参与制定。
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的构建解决了法理学知识的整体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同时,在具体教学内容的优化上还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生的知识结构、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院校在法学本科教学阶段将法理学的教学计划分解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教学过程。虽然各院校所设定课程名称不尽相同,但内容、结构和教学时段的安排基本一致,将法理学“一分为二”,在两个不同时段分别开设,其尝试和努力是积极的。这样做,法理学所承载的人才培养的功能和作用在时间上得到一定的分解,在效果上得到进一步提升。具体做法是,一部分开设于本科一年级,以法的一般理论为重点,辅以一定的法学方法问题;另一部分待主要部门法课程开设完毕后,开设于本科三年级,以法的基本理论和全面的方法论问题为教学内容。第一部分的教学重点是,通过一般理论和方法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学学习的一般进路和方法,形成初步的法律思维和专业意识,为陆续开设的部门法学的学习奠定理论和方法基础,同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养成自主学习的学习习惯。第二部分的教学重点是,借助已经掌握的部门法知识,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认识,使学生更科学、全面地掌握法学理论研究方法和法律实践方法,以思辨性、系统性和实践性较强的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构建自我知识结构和体系,形成科学的法律信仰。将法理学一分为二的做法我们可以称之为“1+1”的模式。然而,仅仅是“1+1”的模式仍然不能完全满足法理学教学目标的实现,也无法充分发挥法理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此,我们应当在“1+1”的基础上构建“1+1+N”的教学内容承载模式。

  从形式上看,“1+1+N”模式与其唯一的区别只是增加了“N”这一项,但却使结果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里的“N”指的是部门法学。法理学教学内容的优化,为何要关联到部门法学呢?主要原因在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没有部门法支撑的法理学是空洞的,缺少法理学支持的部门法是盲目的。在一年级开设法理学第一部分的时候,除了同时开设宪法学外,一般都未开设其他部门法学的课程。根据法理学的任务,结合法理学的实际教学内容和学时,法理学的内容将被分解为教师讲授和学生自学两个部分。在教师讲授部分,为了给学生更细致、精准地分析,教师往往对相关部门法问题有一定的交代,但这样的交代仍然是有限的。对于需要学生自学的部分在关系到部门法问题时,学生的学习难度无疑增大许多,即便解决了问题,也有留下学术隐患的危险。所以,在部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对于相关问题所涉及的法理学问题应当有所呼应。当然,这并不是部门法学课程为法理学教学服务的体现,而是提升教学自身高度的要求。但是,这样的效果却使“法理学教学—学生自学—部门法教学”三个本来独立的活动建立了有效的关联。这对于学生来说无论学习法理学还是部门法学都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法理学第二部分的教学活动中,情况恰好相反,不再是部门法学对法理学内容的呼应,而是法理学对部门法学问题的回顾,但其学术价值和效果则完全一致。由此,法理学所应体现的功能和价值在部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得到分解,使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教学效果都得到提高。

        “1+1+N”模式的确立,迎合了当前学术团队建设的需要,使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任课教师的教学合作得到加强。当然,在不同的院校,能够形成教学团队的教师数量是不确定的,参与到“1+1+N”模式中的部门法学课程也是不确定的。因此,“N”的数值应当根据各院校具体的教学情况和师资情况来确定,不能强求一致。如果任课教师对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生硬地加入到“1+1+N”模式中,反而会适得其反。从应然状态分析,任何一个部门法学的课程都可以参加到“1+1+N”模式之中,当然,由于课程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参与的程度也会有所差别。与法理学关联性最强,最适合参与“1+1+N”模式的是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总则、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这样一些基础的部门法学课程。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