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统一基础上的族群民间法的价值分析(2)

作者:倪艳宁 更新时间:2010-11-01 10:4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民间法 国家法 法制建设
【职称论文摘要】
(二)早婚遗留的问题还有待解决 早婚又称娃娃亲,表现为男子若到十四岁还没有定婚,不是被人看不起,就是被怀疑自身有病,从而在人前抬不起头。女子十二三岁成婚更是常事。从我们此次的惠安行实地调查中发现,该风俗已经


  (二)“早婚”遗留的问题还有待解决
  “早婚”又称“娃娃亲”,表现为男子若到十四岁还没有定婚,不是被人看不起,就是被怀疑自身有病,从而在人前抬不起头。女子十二三岁成婚更是常事。从我们此次的惠安行实地调查中发现,该风俗已经较少见,但还没从根本上杜绝。社会的进步,当地早已不盛行“娃娃亲”,男女自由恋爱、结婚。如今,大量当年被定“娃娃亲”的青年面临解除婚约而产生的彩礼返还问题。按当地习俗,如果男方先主动提出退婚,当初给女方的礼金和物品不用退,男方也不用给予女方补偿;如果女方先提出退婚,要参照现在订婚礼金水平赔偿男方,一般为5000元到1.5万元不等,而当初男方给女方家的定亲彩礼往往只有少量财物或一百来块的礼金,甚至没有礼金。退婚后,由老人会出具合约,双方就此了断。在我们去往惠安的车上,一位惠安男青年(88年生)告知,他当初也被父母定下“娃娃亲”,现在自由恋爱了,便主动向女方提出退婚,并表示大家乡里乡亲的,抬头不见低头见,不会为了要礼金的赔偿而为难女方。如果惠安当地的男子都如这位男青年一样,那惠安地区就会多份安宁少些纠纷,但事实并非如此,有人甚至为此而大打出手。④并且,对于此类情况,当地的舆论也都支持男方,即使国家司法介入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也不能使人们心悦诚服,因为国家法律与当地人们基于当地风俗习惯形成的价值观判断标准相矛盾,所以,在国家公权力介入下,表面上看似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实则埋下了更大的隐患,小则男女双方家庭发生口角纠纷;大则引发流血暴力犯罪事件,从而严重影响到当地治安环境的和平与安宁。 (三)妇女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
  过去惠安妇女深受神权、族权、夫权三重压迫,当地流行的俗语如:“打某(妻子)大丈夫,怕某坐六牛(没有出息)”这也从一定程度表明妇女社会地位极其低下。在财产继承中,则体现为妇女无论在夫家还是在娘家都没有继承权。习惯上认为已出嫁的妇女因不负赡养父母的义务(其逢年过节给父母的财物是传统道德要求的要“孝敬父母”,以表孝心)因而在娘家自然无继承父母遗产的理由;在夫家,妇女看似与丈夫同样享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其实不然,遗产只是分给丈夫和儿子的,妇女因和丈夫,儿子生活在一起为家庭中的一员使得其表面上看分得遗产。在分割公婆遗产时,只会说把某某财产分给哪位儿子或哪位孙子(作为长子和长孙往往会多分得一些财产),很少说把某某财产分给某某媳妇的。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在惠安传统乡土社会中,女人是依附男人的,亦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传统下,妇女实际上并不享有财产继承权,这种情况在如今的惠安地区也并无多大变化。
  三、法治国家下民间法的调整及运行
  说到法治,我们自然而然的便会想到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即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制定的法律首先必须是良法。理想的状态是,已制定的国家法为良法,在此前提下国家法在全国得到普遍的遵守和运行,但现实是,富于地方特色的乡土中国几乎“十里一习,百里一俗”,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法目前还难以照顾到各地方的特殊性,几千年封建传统下形成的风俗习惯也不可能一时即排除于人们的生活之外,而是将长久的在乡土社会中存在。我们选择该课题进行研究,就是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协调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运行,引导民间法向国家法靠拢,在不损害国家法治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国家法可以对民间法做一些让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二者共同构建起和谐有序的乡土社会秩序。
  (一)打破乡土社会的封闭性,从而推动民间法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上文讲述到,惠安地区最具特色的“长住娘家”风俗在现代社会中已渐趋消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是,惠安地区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对外经济交流的频繁打破了原先封闭的格局。那些最先走出惠安地区的人们看到外面世界并无此束缚男女青年的习俗,敢于第一个吃螃蟹的惠安人便试着模仿,原本“长住娘家”风俗因不符合人性而为人们所厌恶,只因在原先封闭的环境下,“祖宗之法不可变”让人不敢逾越它,现在看到外地人没有这种风俗反而生活的更好,自己尝试后也没发生什么不测(并没有祖宗的“惩罚”),其他惠安人便依例效仿,“你看人家不遵从传统也没发生什么,我们为什么不能那样”,久而久之“长住娘家”的风俗便被人们所抛弃,其他类似的落后风俗也与此相似的退出了惠安人历史的舞台。此外,现代社会的经济交流更多是发生在惠安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如果他们依据各自地区的交易习惯进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也各自有理,纠纷便无法解决,进而交易也就无法进行,为此,他们必须寻求第三方的对各自都适用的交易规则,无疑国家法满足了这一需求。因此,为了他们各自的利益,也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他们都必须放弃自己原先在当地的交易规则而转而运用国家法。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乡土社会的封闭性一旦被打破,便会推动民间法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从而也推动了国家法的普及。因此,笔者建议,我们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全面推进惠安地区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吸收、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使民间法自身因此而得到改革和发展。
  此外,现代社会的经济交流更多是发生在惠安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如果他们依据各自地区的交易习惯进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据一词,也各自有理,纠纷便无法解决,进而交易也就无法进行,为此,他们必须寻求第三方的对各自都适用的交易规则,无疑国家法律满足了这一需求。因此,为了他们各自的利益,也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他们都必须放弃自己原先在当地的交易规则而转而运用国家法律。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乡土社会的封闭性一旦被打破,便会推动民间法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从而也推动了国家法律的普及。因此,笔者建议,我们要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全面推进惠安地区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吸收、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使民间法自身因此而得到改革和发展。
  (二)国家法律应循序渐进的向农村推进,引导民间法的运行及发挥其相应的价值
  以惠安地区的退婚彩礼返还问题为例,我们知道现行国家法只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了三点一般性的规定。⑤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值得肯定并应得到提倡,因为在无公认的标准之前不宜以立法形式作强制性规定。因为在不告不理的民事领域,当事人没有诉诸法律,国家法便无从适用,若强行规定而不考虑各地具体情况,其结果只会导致人们遇到此类问题排斥寻求公权力帮助来解决,其结果将导致国家法被束之高阁,无从适用。对于类似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运用调解制度来解决。事实上乡土社会中调解的过程就是双方根据当地风俗习惯传统相互之间做出一定让步从而达成互谅互解的合意过程。长此以往,法院必定对处理该类问题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收集、整理一些具有指导性、典型性的案例以指导案例的形式予以公布,在当地群众渐渐熟悉并接受这种处理方式和结果时,待时机成熟,再由立法机关以立法形式作明确规定。这样,国家法循序渐进的向农村推进过程中,既可以发挥民间法相应的价值,又不失国家法的权威性,从而能很好的协调二者的运行。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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