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犯罪记录予以隐私权保护的思索

作者:于志刚 更新时间:2010-11-04 11:0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犯罪记录;隐私权;犯罪预防;非规范性评价;标签效应
【职称论文摘要】
犯罪记录被排斥于隐私权范畴之外,使得犯罪记录可以被肆意传播与无限制公开,进而导致有犯罪记录者所遭受的非规范性评价无限扩大化,严重阻碍了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重新正常生活,成为诱发二次犯罪的根源之一。作为关系犯罪人能否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因素,犯罪记录的隐私

社会公众将曾经的犯罪人定位为“罪犯”的评价(即“贴标签效应”),成为阻碍犯罪人回归社会的主要原因。来自社会公众的此种评价,可以被称为“非规范性评价”,它是相对于国家机关基于法律规范对于犯罪行为的评价及其结论而言的(可以称为“规范性评价”)。非规范性评价一方面源于公众对犯罪事实的目睹或者见闻,另一方面来自公众对犯罪记录的知悉和口口相传。前者是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为公众所知晓。为了打击犯罪和保护公共利益,犯罪行为本身不被定性为隐私权,国家不应而且也无法去干涉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的了解。但是,后者却是引发非规范性评价的主要原因,并且由于犯罪记录信息的传播所导致的非规范性评价呈现出无限扩大的趋势,从而严重地阻碍了犯罪人的社会复归。
  随着人权保障思潮的高涨,法学界关于犯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研究日益增多,推动了犯罪人在刑事诉讼及监狱执行期间隐私权、名誉权保护问题的研究。但是,关于罪犯出狱后形成的犯罪记录应当如何对待和防止扩散,却鲜有涉及。从现有的研究文献看,目前国内关于犯罪人隐私权保护的研究还停留在比较分散和粗浅的层面上,研究视阈仅在于刑事诉讼期间和服刑期间的隐私权保护,对于犯罪人出狱后犯罪记录的隐私权性质却几乎无人关注。基于此种研究现状,本文的意图是在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上探讨犯罪记录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并通过分析犯罪记录的法律属性、解读阻碍犯罪记录隐私权保护的障碍性因素等,为我国的犯罪记录隐私权保护提供合理路径与模式选择。
  
  一、犯罪记录被排斥于隐私权范畴之外的现状和不良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记录的完全公开化和肆意传播,引发并扩大了公众对行为人的非规范性评价,极大地增加了犯罪人复归社会的难度,成为刑罚特殊预防效应得以实现的最大障碍。这是刑法理论界与司法界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犯罪记录过度公开化的不良后果:非规范性评价及标签效应的无限扩大
  由于犯罪记录本身具有公共信息与私人信息的复合属性,加之目前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上对犯罪记录保护的忽视,导致对社会公众和媒体肆意传播犯罪记录行为没有法律的约束,进而造成了行为人出狱后获得的非规范性评价及标签效应的扩大化,从而严重阻碍了行为人复归社会,容易诱发新的犯罪。
  
  1.犯罪记录的肆意传播导致非规范性评价的无限扩大
  犯罪记录的披露和传播,往往会导致行为人曾经的犯罪行为再次被周围的人员所关注,即使行为人已经改过自新,仍然难以逃脱来自于社会公众的非规范性评价和被定位为“罪犯”的标签性评价。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
  (1)犯罪记录的公共信息化扩展了非规范性评价存在的时空范围。行为人在接受刑罚处罚后,为了摆脱“罪犯”身份所带来的社会负面评价,可能会隐姓埋名到另一个地方重新生活,期望以正常人的身份重新融入社会。但是,犯罪记录的再次披露则会导致已经消失的非规范性评价重新出现,使得行为人再一次被置于公众谴责的地位,并处于被周围人员“敬而远之”的境地。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审理的梅尔文诉里德(Melvin v.Reid)一案,就形象地说明了人们过去的历史被肆意披露的后果。梅尔文曾经是一个妓女,被卷入一桩谋杀案,后来被宣告无罪。在她被宣告无罪并结婚生活七年后,被告以她的经历为素材拍摄发行了一部电影,真实地反映了她以前的生活,并使用了她婚前的真实姓名。这部电影使原告的朋友第一次知道了她过去令人讨厌的生活经历,使本来就要顺利回归社会的她由于前科记录的再次披露而失去了工作,并受到周围人的歧视和排斥。
  (2)犯罪记录的非隐私权化使得犯罪人亲属受到非规范性评价的株连。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庭作为单元细胞被人们认知,熟人社会的特征使家庭作为一个整体被人们评价。因此,一个家庭中产生一个受刑人或罪犯,会使所有家庭成员都会蒙上道德谴责的阴影。在这种传统的社会结构下,行为人犯罪记录的传播或者公开使得犯罪人的亲属在家乡父老面前“抬不起头”,“做不起人”,严重干扰了犯罪人亲属的正常生活。杭州西湖岳飞墓前有一副著名的对联:“人从宋后少名桧,我在坟前愧姓秦。”这一对联形象地反映了“非规范性评价”的扩散性株连效应。因此,社会公众对于犯罪人的非规范性评价对犯罪人家庭的影响和压力可想而知。可见,行为人的犯罪记录是否应作为隐私权加以保护,既涉及了犯罪人的隐私与名誉问题,也涉及了罪犯亲属的生存环境
  2.非规范性评价的扩大导致“标签效应”的泛化
  “标签效应”属于非规范性评价所导致的社会效应之一。由于曾经的犯罪经历,行为人被社会公众贴上了“坏标签”,人人敬而远之。随着非规范性评价因犯罪记录信息被肆意披露和传播的时空范围不断扩大,“标签效应”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群体也会相应扩大,表现为犯罪人在更长的时间内和更广阔的空间内被贴上了更多的“坏标签”。具体而言,社会公众通过道德标准、社会习俗以及对司法机关规范性评价的感性认识,认为那些有犯罪记录的人就是坏人,普遍地不愿意让其重新回到社会,甚至公开污辱和贬损行为人的人格。因此,如果法律允许肆意披露和传播行为人的犯罪记录,就会使他们被贴上更多的标签。在公开地给犯罪人贴上“犯罪人”标签后,社会公众便袖手旁观,一直等到该犯罪人将其个性融为自身,从而最终走上再次犯罪的道路。例如,在行为人的犯罪记录被披露后,往往会被社区公众排斥和驱逐,他到哪里也无法再找到新家和新工作,似乎没人关心。
  因此,如果对于犯罪记录不予以隐私权的保护,就会导致这一信息突破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而被无限制地传播,最终必然影响到曾经犯罪人的正常生活,也必然会将此类人员人为地推人一种犯罪亚文化群体之中,引发“贴标签效应”,从而导致了社会在无形中“逼迫”其再次犯罪的结果。此种情况严重违背了犯罪记录制度的设置初衷。
  
  (二)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上对于犯罪记录加以隐私权保护的否定态度
  目前,法学理论界关于犯罪人隐私权保护的研究,往往聚焦于刑事诉讼期间和服刑期间的隐私权(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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