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犯罪记录予以隐私权保护的思索(7)

作者:于志刚 更新时间:2010-11-04 11:0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犯罪记录;隐私权;犯罪预防;非规范性评价;标签效应
【职称论文摘要】
因此,在犯罪记录隐私权保护之后,现行法律法规围绕犯罪记录设置的规范性评价体系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无需通过自然人的知悉或者传播来保护。相反,公众为了预防犯罪和保护自己不受犯罪侵害,往往凭借对犯罪记


  因此,在犯罪记录隐私权保护之后,现行法律法规围绕犯罪记录设置的规范性评价体系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无需通过自然人的知悉或者传播来保护。相反,公众为了预防犯罪和保护自己不受犯罪侵害,往往凭借对犯罪记录的知悉而对犯罪人进行无限制的非规范性评价和“贴标签”,由此引发的群体排斥压力将会使行为人无法在原有的社区正常生存。在此种情况下,最终保护的就已经不是公共利益,而只是局部利益或者私人利益,甚至除了带来更多的社区恐慌,任何利益都得不到保障,最终只会出现社会逼迫行为人再次回归犯罪人群体的结果。
  
  2.可以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从根源上预防犯罪
  法律对犯罪人的惩戒、矫正或者防范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行为人回归社会的某种期待:法律正是通过对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评估与防范性措施的设置,用法律手段督促、诱导其尽快地回归社会。这种以犯罪记录为基础而进行的犯罪预防具有规范性和针对性,除了从法律角度对犯罪人和犯罪行为加以谴责和否定之外,还会追求改造和教育犯人的效果,目的在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之重返一般市民生活之中,而不是社会公众通常的做法——将行为人驱逐远离自己生活的社区和视野之外。因此,将行为人的犯罪记录予以隐私权保护,避免了社会公众对行为人非规范性评价的无限扩大,有利于遏制标签效应的泛化,最终促进犯罪人顺利地回归社会。
  
  3.犯罪记录的隐私权保护不会影响公众知情权
  一般认为,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权利。从广义的角度理解,知情权一般包括法人知情权、法定知情权和社会知情权。笔者拟从这三个角度予以阐释:其一,法人知情权,即法 为一种再犯可能性,是一个针对将来的概念,人身危险性理论只能用于行为人再次犯罪时的评价,而能以行为人犯过罪来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大。因此,如果把那些最有可能再次犯罪的人单列出来予以重点预防而不是一刀切,这种法律设置或许会更有效;如果将所有“性犯罪”等特殊犯罪记录者一视同仁,过度侵犯其隐私权,排除此类犯罪记录转化为个人隐私信息的可能性,反而会削弱社会公众预防此类最危险分子的意识。
  隐私权的内涵和实质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一种平衡。因此,笔者认为,在犯罪记录向个人隐私权信息转化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的最重要原则就是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过度地侵犯有犯罪记录者的个人隐私是错误的,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为名拒不透露犯罪记录来对抗公共利益同样是错误的。
  
  (二)制度设计:犯罪记录由公共信息向私人信息转化的期限设置
  散见于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前科制度,严密地规定了曾经受过刑罚处罚者的资格、权利限制和剥夺机制。此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对有犯罪记录者进行特殊预防,防止此类人员利用特定职位的便利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无限期地使犯罪记录作为公共信息被肆意查询或传播,不仅使行为人因一次过错而被永久地剥夺从业资格,也会导致非规范性评价的无限扩大化,严重地阻碍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进程。基于此,应当在未来建立的犯罪记录信息查询制度中,重点设置不同犯罪犯罪记录查询的具体期限,在特定期限过了以后,犯罪记录将由公共信息向私人信息转化,进而享受隐私权保护。
  诚如德国学者耶塞克所言,必须在国家和社会可信赖的关于刑法判决信息手段的利益,与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社会化的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犯罪记录查询期限长短的划分与确定,即犯罪记录应当在多长时间后由公共信息转变为个人隐私,是犯罪记录登记和查询制度对于行为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以平衡的根本所在。总的来说,犯罪记录查询期限的确定,应该兼顾多方面的权益,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立法的合理与公平。
  1.作为公共信息犯罪记录的法律保护
  即使犯罪人的犯罪记录未转化为私人信息,也不能被任意查询,只有特定的主体基于特定的理由才能获得有限的答复。在犯罪记录查询期间内,查询机关依法受理对相关行为人犯罪记录的查询,并严格按照程序开具犯罪记录证明书或者给予特定国家机关有关犯罪人的记录信息。具有犯罪记录信息的相关犯罪人,在犯罪记录存续期间,将同时会丧失部分民事或行政方面的权益或资格。相关犯罪记录信息在查询期间内对于特定的人是公开的,但是查询机关同时应当负责对个人犯罪记录信息的保护,防止发生某些个人基于不正当目的对有犯罪记录者隐私权的侵害。
  2.作为公共信息向私人信息转化后犯罪记录的法律保护
  犯罪记录查询期终止后,或法院判决消除犯罪记录后,犯罪记录信息的登记机关将对有关个人的犯罪记录信息进行封存;负责记录和提供查询服务的机关,对相关个人的犯罪记录信息在接受查询时,告知查询人无相关犯罪记录。通过查询期限的设置,使犯罪人的特定犯罪记录在一定期限后,再次被查询时将得到否定回答。在经过特定的时间后,这一犯罪记录不得再被提起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法律评价。从法律地位上讲,行为人等同于没有犯过罪,行为人对其相关犯罪记录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或机关不得肆意披露或者传播,否则即为侵权。应当注意的是,犯罪记录的法定查询期限届满之后,行为人再次犯罪的,起诉书中不得提起行为人曾经犯罪的事实。同时,对行为人犯罪信息的披露则不属于事实描述,而是侵犯犯罪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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