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的突出问题与完善机制研究

作者:边志伟 李黎 更新时间:2010-11-10 09:2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机制研究
【职称论文摘要】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人权保护和改造罪犯工作当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全过程都有法律监督权,有效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然而,对于正在探索期的我国社区矫正不论在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速发展,刑罚理论在不断发展,刑罚执行方式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其中轻刑化和非监禁化正成为刑罚科学和刑罚文明的重要标志。单一的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变化和司法文明的要求,而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正不断成为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整合各种司法资源参与综合治理的又一条重要的途径,也因其具备降低再犯率、减少不稳定因素、矫正犯罪心理而成为监禁手段以外的又一重要刑罚执行方式。①
  一、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与实践的冲突,影响社区矫正深入发展。 随着社区矫正的开展,人们已经意识到,现行的法律与当前社区矫正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涉及社区矫正的有关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看应是刑罚的一种,但我国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通知),通知中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内容、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托管、送达和回执的方式、有关矫正档案资料没有详细说明,这些问题让基层单位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造成有关单位之间工作互相扯皮、跨省市犯罪或流动人口犯罪的矫正对象脱管、矫正程序不统一的现象发生。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同时,没有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做出详细规定,对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的不规范行为也只能提出检察意见,而不能直接以纠正违法的形式实现。
  (二)“标签”意识普遍存在。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当中往往有一种“标签”意识,人们总认为罪犯是“恶人”,要以恶制恶,这是我们民族向来缺少人文精神的表现,也反映出一种对矫正对象的敌视态度。同时,社会公平正义心理和现实企业的效益,使矫正对象生活和就业存在巨大阻力。据统计,“十五”期间,我国新成长的劳动力数量将升至峰值,加上现存的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城镇需要安排的就业人数将达到2300万人左右,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达1500万人。(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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