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现状分析

作者:李春玲 更新时间:2010-11-10 09:3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行政伦理 法制化 现状
【职称论文摘要】
一般认为,政府部门腐败主要是公职人员的道德败坏,从而损坏国家与人民的利益。所以只要对公职人员进行伦理道德教育就可以减少或避免腐败的发生。实际上,伦理道德作为一种软性的约束,存在自身的缺陷。要加强公职人员行政伦理素养,只有通过法律的刚性措施与伦理的软性结合,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行政伦理是公共伦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行政权力的使用者(行政权力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而行政伦理法制化把行政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使行政伦理具备与法律同等的地位与权威,监督力与执行力。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建国到文化大革命结束,行政伦理法制化经历了曲折发展的阶段。如1954年我国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规定从根本上奠定了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的基础。后因为文化大革命等因素,我国行政伦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行政伦理是公共伦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行政权力的使用者(行政权力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而行政伦理法制化把行政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使行政伦理具备与法律同等的地位与权威,监督力与执行力。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建国到文化大革命结束,行政伦理法制化经历了曲折发展的阶段。如1954年我国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规定从根本上奠定了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的基础。后因为文化大革命等因素,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受到很大影响。改革开放最初十年左右时间,行政伦理法制建设主要集中于对公职人员经济领域的约束。20世纪90年代以来,是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逐步发展和深入时期,尤其是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伦理建设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总体来说,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建设,党和国家在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上做了不少工作,可以说取得了不错的成就。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立法在逐步加强,而且逐渐趋向于规范化,为有法可依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但是在实践中目前仍然存在着问题。从一组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数据来看,从1979年到2001年的22年间查处的贪污贿赂等案件平均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这些惊人的数据表明,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还存在严重的不足,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首先,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价值多元化冲击着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我国是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封建的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以及情大于法的思想对人们有着深刻的影响。同时,我国又是一个急剧现代化的国家,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各种来自异域的新思想和新观念也纷至沓来。部分行政人员面对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市场经济大潮的双重冲击,错误的价值观、人生观、膨胀的权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滋生泛滥,给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行政伦理法制体系自身的缺陷也让上述问题更加突出。很多行政道德规范制定出来,并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效力等级太低,缺乏权威性,故而没有得到确实执行或形同虚设。配套的行政监督法律法规也缺乏完整性,难以发挥作用。
  前方,我国的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要走的路还很长。首先,要继续加强行政伦理立法。行政伦理立法的内容应涵盖全面,涉及行政主体活动的各个方面。并且,制定相应的具体的量化标准与实施细则,以防止这些行政伦理规范流于形式。其次,继续加强行政职业道德建设,完善行政伦理教育机制。还要把行政伦理教育培训机制提升到法律约束层面上来,坚持传统行政文化与现代法治教育相结合的道路。第三,要依法实现行政伦理监督职能,依法设置独立的行政伦理监督机构。并把传统的监督形式,比如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都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来。以法律的手段界定各监督主体在行政伦理建设过程中所行使的监督权力、发挥作用的范围等。第四,要严格行政伦理执法。行政伦理法制化的真正实现,更在于对行政伦理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对那些违反了相关法律制度的行政主体,一定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惩罚措施,依法予以惩处,让那些想犯错的人不敢再犯。
  总的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征程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由封建的人治社会转型进入法治社会。无论是在国家的立法、行政管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行政伦理是公共伦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行政权力的使用者(行政权力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职业伦理。而行政伦理法制化把行政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使行政伦理具备与法律同等的地位与权威,监督力与执行力。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建国到文化大革命结束,行政伦理法制化经历了曲折发展的阶段。如1954年我国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规定从根本上奠定了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的基础。后因为文化大革命等因素,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受到很大影响。改革开放最初十年左右时间,行政伦理法制建设主要集中于对公职人员经济领域的约束。20世纪90年代以来,是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逐步发展和深入时期,尤其是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伦理建设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总体来说,通过不断的探索与建设,党和国家在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上做了不少工作,可以说取得了不错的成就。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立法在逐步加强,而且逐渐趋向于规范化,为有法可依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但是在实践中目前仍然存在着问题。从一组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数据来看,从1979年到2001年的22年间查处的贪污贿赂等案件平均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这些惊人的数据表明,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还存在严重的不足,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首先,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价值多元化冲击着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我国是有着悠久历史传统的国家,封建的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以及情大于法的思想对人们有着深刻的影响。同时,我国又是一个急剧现代化的国家,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各种来自异域的新思想和新观念也纷至沓来。部分行政人员面对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市场经济大潮的双重冲击,错误的价值观、人生观、膨胀的权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滋生泛滥,给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行政伦理法制体系自身的缺陷也让上述问题更加突出。很多行政道德规范制定出来,并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效力等级太低,缺乏权威性,故而没有得到确实执行或形同虚设。配套的行政监督法律法规也缺乏完整性,难以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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