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正当程序》浅论法官的中立地位(2)

作者:段鲁艺 更新时间:2010-11-18 11:4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法官中立;司法公正;法律信仰
【职称论文摘要】
其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废止了全案移送的制度而改为复印件移送,表面上看限制了法官提前介入诉讼的现象,但是对于复印件移送的范围仅限定为案件主要证据那么标准如何,无从考量。因此并不能有效避免法官在开庭平等


  其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废止了全案移送的制度而改为"复印件移送",表面上看限制了法官提前介入诉讼的现象,但是对于复印件移送的范围仅限定为"案件主要证据"那么标准如何,无从考量。因此并不能有效避免法官在开庭平等地听取控、辩双方的理由和主张之前,就已经先入为主地对案件作出了初步的价值判断,有悖于法官中立的要求,也会不利于正义的实现。   再次,法官享有庭外调查权。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根本原理就在于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在不能拿出证据时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而法官的作用就在于处于天平的中间,以双方当事人依其证明责任所列出的证据作为审判的唯一依据,并作出自己的判断。而赋予法官调取证据的权力,就使得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通过其所掌握的片面证据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判断,使其偏离了中立的地位,就无法保证判决的理性和正义。
  最后,我国的司法体系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法官的地位也不例外。中国古代长期诸法合体,礼法合一,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均由行政官员同时行使。现代中国,这种模式虽然已被改变,但是中国传统的理念、文化和习惯也在影响着中国的司法制度,使我国的法官至今始终未能彻底将自己置于一个消极的旁观者的地位来处理纠纷,解决争议并作出裁判。
  对于法官有失其中立地位的现状,一方面是要加强对于法官的外部的监督以及相应的立法的完善,但是最重要的是要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树立法官的法律信仰。从丹宁勋爵一生的经历来看,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官,不仅要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树立高尚的法律道德和对法律的信仰。法律的信仰不仅仅是对法律至上地位的尊重、对国家强制力所保证实施的法律的信任,在法官来说,就是要尊重法律所赋予给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及地位,以一个公正的裁判者的角度审慎处理案件。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他既不能使当事人失去其不应失去的东西,也不能使当事人得到其所不应得到的东西,其责任就在于使权利和义务的天平平衡。丹宁勋爵是法官的榜样,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在未来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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