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农区农民集中居住社区建设的理论思考(4)

作者:谢培秀 更新时间:2015-01-20 16:0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平原农区;农民集中居住社区
【职称论文摘要】
(四)可以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上深化探索 目前,全国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已经明确将农民住宅纳入登记范围,这将对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


  (四)可以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上深化探索
  目前,全国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已经明确将农民住宅纳入登记范围,这将对“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奠定基础。从平原农区农民集中居住社区建设实践来看,农民拥有集中居住社区住房的完全产权,但按照现行规定仍然不能够对城市居民出售而只能出租,社区内农户宅基地使用也受到同样限制,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的财产权利仍然不完整,城市资本和要素进入仍不顺畅。可以设想,如果集中居住社区的某个农户需要随迁打工子女进城居住,同时某个祖籍在当地的城市居民想回村养老,前者需要卖房,后者需要买房,而现行政策不允许此类买卖行为发生,这就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是当前农民不具备完整市场主体地位的突出表现,更是导致农民贫困的一个根源。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的改革方向,这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再也不应当维持下去。在下一步农民集中居住社区的建设实践中,应当将改革农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制度放在重要位置来考虑,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出发点,在农民集中居住社区住房及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实现农民住房的可抵押、可买卖。根据农村实际情况,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还可以考虑比城市放得更宽一些,即允许房屋购买者在宅基地使用年限(可以比照城市给予住户70年使用权)内翻修、拆除重建住房权利,即有条件实现农民宅基地的可抵押、可担保和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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