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费公路经营权形式及会计处理分析(2)

作者:张华娟 更新时间:2012-08-03 23:2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于收费公路经营权形式及会计处
【职称论文摘要】
但是,在公路行业体制改革的实践中,以转让方式进行公路资产的处置引起的利益冲突是相当突出的。由于收费公路的经营权转让,在经营期内不能撤消,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的流转,国家对已经转让

  但是,在公路行业体制改革的实践中,以转让方式进行公路资产的处置引起的利益冲突是相当突出的。由于收费公路的经营权转让 ,在经营期内不能撤消,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的流转,国家对已经转让经营权的公路资产管控减弱,致使有些收费公路项目过多过滥,甚至出现了“关卡林立”和 “行路难”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此外 ,用银行贷款抵顶转让金现象普遍 ,部分地方转让 18个项 目获取的243亿元资金中,有 170亿元是受让方以被转让公路作质押取得银行贷款支付的,占70%。不仅未达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路建设的目的,还让一些单位以极低的风险代价控制了巨额公路国有资产,并从中获取巨额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推进公路项目的经营权转让就十分谨慎 ,公路经营 的年度报告中公路收费经营权开始以租赁形式出现。 
笔者对租赁公路经营权的形式是持肯定态度的 ,这种形式减轻了公路经营企业一次性缴纳转让金的负担 ,对直接转轨中的制度转轨成本进行了时间上的分摊,从而为许多因转让形式受条件约束的公路的合法入市创造了便利条件。
(2)租赁公路经营权处理。企业以转让方式取得的收费公路经营权作为一项资产入账 ,而对于逐年支付租金的形式取得的收费经营权并未作为一项资产予以反映,只将逐年支付的租金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两者之间的处理存在差异,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租赁形式权属问题存在分歧,即承租公路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的界定。一种说法就是,租赁形式主要是以合同维系所有者与使用者(经营者 )双方的关系、按年支付租金,使用者不享有充分、稳定的产权保障。承租者只能获得债权性质的承租权,不能进行市场交易,即承租权是不能加以转让、承租、抵押,从而使使用者缺乏经营活力。与转让形式相比较,租赁是没有取得收费公路的物权,属于债权随着商 品 的 日益发达 ,这种物权与债权的严格分界日益受到现实生活的挑战,“债权物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承租公路经营权的公路经营公司需要承担公路的日常养护、道路设施的维护等义务,这种义务可以认为是物权性质的义务。因此,可以考虑将承租公路经营权作为公司的一项资产。
3.作价入股收费公路经营权的会计处理分析 
(1]作价入股——收费公路经营体制的创新。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为公路 国有资产的体制转轨提供了另一种思路那就是收费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国有收费公路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作为公路所有者将一定期限的收费公路经营权折合成一定数额的股份投入股份制企业运营,并成为企业的股东,享有这一股份份额的股东权益。当国家以公路所有者的身份将公路经营权作价作为股份投入企业之后,国家的收费公路经营权就转变成为对企业的股权,国家就失去了对其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己从对实物公路财产的支配变成了对价值财产的支配,作 为企业的股东 ,仍可以通过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将自己的意志间接地作用于企业 的财产。 
在这种方式下 ,国家的角色从公路所有者向企业投资者转变,从而免除了公路经营企业补交转让金的困难,较好地化解了收费公路资产处置中的矛盾;中突。 
(2)收费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的会计核算。收费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的实质是把理应由国家一次性收取的转让金,转为资本金直接入股于股份公司而成为国家股。收费公路经营权出让金入股具体操作起来有 2个可分离的过程第 1个过程是公路所有者与公路经营者者实际交易的过程,即国家出让公路经营权;第2个过程是国家是否再进行投资。第 1个过程结束以后,是否继续,完全取决于国家的再决策,收费公路经营权出让金入股的这2个过程是先后继进的关系,是 2个完全独立的过程。公路所有者——国家完全可以只实现第 1个过程而不继续第2个过程,第2个过程不表现为第 1个过程的目的。在这2个过程中,国家由公路所有者的身份转变成为投资者的身份,在投资时国家不是以公路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而是以国有财产资金形态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国家在转换身份的同时,企业在收费公路上划清了关系。国家用转让金入股,成为公路经营企业的股东,经营企业支付 了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金,收费公路成为由其支配的法人财产。 
对公路经营企业来说,以转让方式和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收费公路经营权均属于上的他物权。作价入股的公路经营权作为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拥有对其进行经营、转让的权利。在会计处理上 ,企业将国家作价入股的公路经营权作为资产入账 ,同时增加所有者权益——“股本一 国家股”。 
自股份制进入了公路建设行业 ,公路收费权不再由代表国有资金的国家单独享有,上市的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实务中已经存在取得收费公路经营权3种主要形式:转让、租赁和经营权作价入股。无论是哪一种形式 ,都对公路经营企业 的相关会计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新《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但对于租赁、收费公路经营权 的股权转让没有进行界定,从条文上很难明确通过租赁、公路股权来获得收费经营权是否会受到《办法》的约束,制度和法规也未完全明确公路经营公司通过租赁、公路股权入股获得经营权的合法性,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对此类问题做出合理的规定,从而避免实务操作中的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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