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捕获与封存技术应用中的国际法问题初探

作者:秦天宝 更新时间:2010-11-08 08:3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碳捕获与封存;国际法;气候变化;海洋环境;废物转移
【职称论文摘要】
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的应用一方面有利于人类减缓温室效应,另一方面也蕴含了巨大的技术风险和可能造成新的国际社会的不公平,因此它的应用不仅提出了国内法上新的课题,也成为国际法关注的焦点。与此相关的国际法问题主要集中在气候变化、海洋环境保护及废弃物跨境转移等领

一、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社会对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暖逐步达成共识的大背景下,减少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目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思路之一是继续使用现有的化石燃料,而将其产生的二氧化碳通过工程手段捕获并长期封存到地层深处适合的地质结构中,以避免其进入大气层而加剧温室效应。这种技术被称为碳捕获与封存技术(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以下简称cCs),它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二氧化碳在排放源被收集起来,经过专门的管道或其他运输方式运到封存地,再被注入到密闭性较好的地质结构中并被封存起来,此后还需要对此地质结构做长期的监测以确认二氧化碳没有泄漏或侵入其他地质结构。
  CCS技术的优点在于可以继续利用相对廉价的化石燃料,同时从根本上避免了温室气体的排放。目前该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主要针对以煤炭为燃料的火电厂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然而CCS技术的优点难以掩盖其缺点,CCS技术应用具有很大的风险性,目前常用的地质储存构造包括废弃油气田、煤层以及咸水含水层。其中二氧化碳的运输、注入及封存过程中都有可能因为技术原因或地质活动等原因而发生泄漏,从而对该地区的自然环境造成无法预测的影响。例如1986年位于喀麦隆的尼奥斯湖因为地震引发,湖底天然积累的大约120万吨二氧化碳被释放出来,导致了附近1700人当场死亡。另外,科学家担心CCS技术储存的二氧化碳如果在海洋环境中泄漏,除了直接伤害海洋生物之外,还有可能导致海水的逐步酸化从而彻底改变海洋环境。
  CCS技术的应用是一种复杂且高风险的活动,它涉及众多的法律部门,对传统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提出了挑战。就目前而言,部分发达国家在这个领域已经开始了初步的立法实践,有的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范,而有的则在现有规范上进行适当修订,途径不一而足。而在国际法领域,虽然对CCS技术的关注由来已久,但限于国际立法的复杂性,其发展一直相对缓慢。
  CCS技术的应用涉及国际法的众多领域,但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1)CCS技术应用在气候变化国际法中的意义;(2)CCS技术应用对海洋环境保护及其他国际海洋法问题的影响;(3)CCS技术应用与废弃物跨境转移之间可能的联系。
  本文试图以国际法领域针对CCS的应对措施为研究对象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索。
  
  二、碳捕荻与存储技术应用与国际气候变化法
  
  与CCS技术应用直接关联的国际法领域是气候变化国际立法,而其核心是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1998年的《京都议定书》。CCS技术应用与《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关系简而言之便是,《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成为推动CCS技术发展的直接动力。CCS技术应用的直接目的毫无疑问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缓温室效应的加剧,这与《框架公约》的目标是一致的。
  《框架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为此,这种政策和措施应当考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并应当具有全面性,包括所有有关的温室气体源、汇和库及适应措施,并涵盖所有经济部门。”这一规定尤其强调了温室气体的控制不应仅限于“源”(即温室气体的排放)的减少,还可以通过增加“汇”(即清除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和“库”(即存储温室气体)的方式来实现综合治理。其中后两种方式就包含了CCS技术的应用。框架公约的第4条,则对有关“汇”和“库”的措施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如果说《框架公约》仅是涉及了CCS技术的使用,那么《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则极大地推动了CCS技术的发展,其规定了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将温室气体的全部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至少减少5%(第3条)。其第3条同时还规定了将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方面的净变化纳入附件一缔约方的履约方式。但《京都议定书》并未将温室气体的物理存储纳入附件一缔约方的履约方式中,而仅在第2条中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措施研发和推动利用新能源技术、二氧化碳存储技术和其他先进的有利于环境的创新技术。可见,在《京都议定书》甚至更早的《框架公约》的制定过程中就已经有了二氧化碳封存的思路,但由于这一技术的仅处于概念之中,并无实用价值,因此未被纳入缔约方的履约方式中。甚至在《京都议定书》之后的历次缔约方大会上,CCS技术都仅只是作为一个前沿概念被关注到,并没有被纳入修改方案中。但是近年来随着CCS技术的逐渐成熟,其能否被纳入《京都议定书》的继承者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工商界关注的焦点之一。这一焦点所反映的利害关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其一,CCS技术能否纳入《京都议定书》创设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约(JI)和排放贸易(ET)等三个灵活履行机制之中;其二,CCS技术应用所引起的碳汇的变化如何进行计算。目前发达国家重视CCS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力求占据技术的垄断地位并向其他国家出售获利,而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和贸易排放机制就可以顺利打开世界市场的大门。
  为了适应CCS技术发展和应用的需要,后京都时代的气候变化立法需要对以下几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一,CCS技术是否如同人类林业活动一样视为“汇”的清除和“库”的增加并被纳入国际碳市场,且如何对其进行单位化以适应国际碳市场的需要。第二,当CCS技术应用中碳的捕捉地和存储地不属于同一缔约方主权管辖范围时,碳汇的变化应当如何分配到各方账户上。第三,当CCS技术在应用中发生泄漏事故时,应当如何确定各方责任。
  
  三、碳捕获和存储技术应用与国际海洋法
  
  当二氧化碳的封存地点位于陆地上时,一般仅涉及国内法的问题。但当封存地点位于海洋中时,其法律问题则因国际海洋法的适用尤其是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变得更加复杂。现行与CCS相关的

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由国际性公约和区域性公约组成。其中国际性公约的核心是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72年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伦敦公约》(简称《伦敦公约》)及1996年通过的伦敦公约的替代者《伦敦议定书》。目前《伦敦议定书》已生效却仅获得了部分《伦敦公约》缔约国的批准,只在部分国家生效,因而《伦敦公约》也仍然有着重要的研究意义。与CCS有关的区域性公约目前只有《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简称OSPAR公约),其他区域的公约并未对该领域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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