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时期地理标志的保护

作者:马帅 更新时间:2010-11-11 10:1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地理标志 保护 途径
【职称论文摘要】
地理标志包括货源标志和原产地标志,立法保护的通常是原产地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地因素。地理标志的管理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应该坚持系统的观点,实现地理标志

 一、加快改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构建全方位地理标志管理体系
  笔者认为最根本的解决办法在于构建全方位的地理标志管理体系。该体系建立的指导原则是“通过法律保护的统一化、专门化、标准化和管理部门的明确化、分工化、协作化实现行业协会的主体化、注册的简捷化、管理的有序化、利用的高效化、保护的有效化。”
  1、首先要制定国家层面上的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法,明确主管部门,理清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统一协调地理标志管理的各项工作。坚持“利益最大化、立法成本最小化”的立法原则,尽量借助我国现存的法律资源,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各部门提供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统一的法律依据。使各部门在专门法的统一指导下有序的开展合作、相互配合。应该借鉴法国经验在农业部下专门设立一个地理标志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和利用。由农业部门制定相应的发展政策,将地理标志列入农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财政支持。
  2、“协会的主体化”就是指国家承认行业协会的主体化地位,使协会成为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利用和保护的主体。政府必须保证行业协会的标准化统一化。各政府部门为地理标志的保护保驾护航,是行业协会的服务者,努力为协会提供更优惠的政策、严格的监督、有效的保护。同时,也应该各行业协会成为地理标志的管理的受益者,给予一定得经济刺激,主要通过市场价值规律来调动各方积极性为地理标志管理提供动力。
  3、“注册的简捷化”是指具有申请注册资格的行业协会,若想将某产品申请为地理标志产品,只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向一个专门的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该主管部门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通过的申请组织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的专家组成地理标志评审委员会,对其进行质量评审和商标注册使每个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既获得质量认证又能获得商标注册。
  4、“管理的有序化”是指各个政府部门的参与者应摆正自己服务者的态度,发挥自己的职能长项。
  笔者认为可以由农业部门统一负责对地理标志管理的协调运作,制定相应农业政策鼓励和帮助地理标志的申请和注册,将地理标志工作纳入农业发展长期规划,充分的开发地理标志资源,调整农业产业保证农业用地尤其是地理标志保护区内的农业用地。并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地理标志进行质量评审和商标注册等工作。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农业部门的工作,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和市场监管,对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保护地理标志的专用权和查处地理标志侵权行为。质监部门则负责配合农业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质量认证,制定相应的生产和质量标准,对地理标志产品食品进行质量监督以及对地理标志进出口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等工作。这样通过各部门的明确分工、相互协调既能发挥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又能实现对地理标志的有序管理。
  5、“利用的高效化”是指充分的发挥地理标志的内在价值,在壮大自身产业的同时,发挥地理标志对相关产业的辐射作用。解放思想,开拓新思路,调整产业的发展结构,大力发展以地理标志为核心的产业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大部分的地理标志产品种植历史悠久,远近闻名,并与当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相结合,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蕴含丰富的文化价值。可以借此发展当地的旅游业,发展旅游观光农业,打造精品文化品牌,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声誉和影响力。
  6、“保护的有效化”是指地理标志保护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实现执法必严,严厉打击各类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违法行为。对内建立地理标志同业损害赔偿制度和风险责任保险制度,严格监督,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誉;对外采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严厉打击假冒地理标志产品行为,依法查处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统一处理外部事物,建立热线电话,统一对外主张权利的制度,妥善应对地理标志产出现的问题,同时也要积极利用国际规则应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地理标志宣传,提高地理标志的申请、利用和保护意识
  1、增强地理标志的培育申请意识,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地理标志的培育和申请时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地理标志的发展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能竭泽而渔式的开发。在发挥传统产业优势的基础上,要注意开发新品种,寻找新项目,注册新产品。
  2、增强地理标志的利用意识,建立以地理标志为核心的产业群。充分认识地理标志所蕴含的巨大品牌效应,借助地理标志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努力提高品牌知名度,实施名牌战略。
  3、增强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依法律己,依法维权。地理标志产品严格按照产品生产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以质取胜;加强业内监度,防范因个别企业事务给整个行业带来的风险。提高法制观念,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本文系山东大学2010年寒假社会实践校级资助项目初级成果。
  (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2008级本科生)
  
  参考文献:
  [1]陈爱萍、尹显英.论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政法学刊.第25卷第6期.
  [2]王寒、陈通.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现状分析.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8卷第4期.
  [3]崔俊敏.基于农业产业集群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品产业化发展.商业经济研究.2009年第18期.
  [4]仲伟伫、王维州.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综述.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10卷.
  [5]靳晓东.我国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学术论丛.2009年第13期.
  [6]杨文涛.地理标志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年1月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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