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型政府语境下的政府生态补偿责任

作者:刘琨 更新时间:2010-12-02 10:3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生态型政府;生态补偿;政府责任
【职称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成为有效解决环境与经济发展矛盾的重要手段,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过程中如何破解难题,摆脱生态困局,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量。在生态型政府语境下政府

一、内涵的界定
  
  随着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生态补偿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生态补偿”这一术语开始被广泛应用,并频繁出现在媒体、政府工作报告与学术研究成果中。“生态补偿”是一个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概念,在外文文献中,很难发现与之直接对应的提法,国外学者在研究与我国生态补偿问题相近的内容时,通常使用生态服务付费或生态效益付费等概念。根据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课题研究组的定义,“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性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在中国,随着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深入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普遍增强,开展生态补偿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观点日益得到重视和认可。我国人口基数大,总量上相对丰富的各类资源落实到人均层面就显得异常稀缺。因此,从当前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现状关系来看,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具有巨大的紧迫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学界对生态环境保护及区域生态补偿等论题已先后展开讨论并有所建树,但从政治学视角研究生态补偿问题,尤其是生态型政府语境下的政府生态补偿责任的研究还较为鲜见。本文从“生态型政府”的视阈来阐释与归纳政府生态补偿的责任,旨在推动政治学理论的实际应用。
  
  二、政府生态补偿的责任
  
  目前,在国内以黄爱宝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对“生态政治”、“生态型政府”及其相关理论进行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并在《南京社会科学》、《学海》和《理论探讨》等期刊上发表了相关学术论文30余篇,点燃了学术界对这一主题研究的“星星之火”。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生态文明”的政治语境,使“生态型政府”的学术话语更具学术冲击力。构建生态型政府是实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必然选择,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政府作为主体,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神圣职责。
  
  1 生态补偿:摆脱生态困局的反思
  ①生态环境与经济效益公平性的博弈。我国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导致各种自然灾害日趋频繁,给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制约了一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产生了深远的不利影响。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已经深刻地感受到了生态保护效益与经济效益的不公平分配: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生态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不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种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之间关系的扭曲,使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事业面临巨大困难,影响到了地区之间以及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因此,生态效益直接受益区域对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给予经济补偿,必将对社会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作用。
  ②生态补偿立法的缺失。现阶段我国尚无环境基本法,也没有生态补偿方面的专门法。国内已有的生态补偿方面的法规层级过低,导致政府行政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难以起到“恢复、维持和增强”的效果,生态补偿的目的很难实现。已经实施的生态补偿政策采取了全国“一刀切”的设计,导致政策的实施脱离实际,执行效果欠佳。此外,生态补偿方式单一,资金经常不到位,导致生态区居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受损,生态补偿纠纷时有发生。现阶段生态补偿法规的缺失,是限制和阻碍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
  ③政府执政水平提升的考量。进入21世纪,国家已经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并在许多规范性文件中提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体现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强烈政治意愿。例如: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认识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探索建立重点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建设生态文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2008年6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表明政府的执政水平与执政理念向更高层次迈进,即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升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阶段。但是新执政理念的执行具有很大的难度,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变迁,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新执政理念的核心部分,必然要把生态补偿问题作为重点加以解决。
  
  2 生态补偿:区域协调发展的内在需求
  ①跨区域生态受益要求进行生态补偿。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央政府开始逐步完善全国性的“主体功能区划”编制工作,2009年进行全面试点工作。主体功能区划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实行严格的限制开发,对一些生态脆弱和环境敏感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各类资源开发规划等活动进行限制。由此引发的一个突出问题是:限制开发区域基本上都是经济发展的落后地区,其“发展”的愿望特别迫切,对这些地区实行限制开发,并要求这些区域为国家和其他地区提供诸如清洁水资源、林木、农牧产品、汇纳温室气体、生物多样性保护、涵养水源、防风固沙等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这意味着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矛盾,包括:高昂的生态保护成本给经济落后地区带来的沉重负担;大规模工业化开发活动被限制而导致的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不断扩大;区域发展上的差距,使生活在不同区域里的人所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差异很大,并通过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传导为发展机会的不公平,成为影响稳定的社会不公平因素。因此,在“主体功能区划”的环境管理模式下,生态环境获益区域有责任对限制区域提供生态补偿,否则区域协调发展就无从谈起。 (责任编辑:nylw.net)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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