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西方福利思想和保障制度对比(2)

作者:史晓琴 更新时间:2015-12-01 13:09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济贫法
【职称论文摘要】
二.中西方以国家法规条文出现的社会保障法 学界普遍认为近代社会保障法起源于英国1601年的《伊丽莎白济贫法》。郑功成认为: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来介入济贫事务,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个里程碑显然


二.中西方以国家法规条文出现的社会保障法
学界普遍认为近代社会保障法起源于英国1601年的《伊丽莎白济贫法》。郑功成认为:“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来介入济贫事务,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个里程碑显然应当以1601年的《济贫法》为标志[5]。”所谓法律(law)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它是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依据这个概念,那么早在我国古代就出现了社会保障法,应远远早与《济贫法》。
我过古代所出现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
1.秦汉时期社会福利立法记录
在我国古代,如封建社会里,凡是由帝王下诏的条例,任何机构和部门都应该遵循。然而大多数的诏书条例,也是众臣子们共同商议之后,由帝王下诏的颁布执行的。所以从形式上来说,帝王的诏书就被默认为法律。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公元221),是中央集权调试集中的时期,其相应的法律条文也较战国时期完善。如秦时期的秦律十八种,如《田律》,《军爵律》,《工律》《仓律》等。其中对老幼,妇孺,残疾者都有相对的优待条文。
如上所述,我国秦汉时期,就已经有关于社会福利的法律条文。
2.我国古代的多项社会保障的法律
封建社会的君王,都设有扶贫、赈灾的法律条文,也为救济灾区民众设立专门的官吏实行赈灾。如自汉代耿寿昌创建“常平仓”,唐朝的“义仓(社仓)”,宋朝的“仓储”等制度。这些都是为抵抗自然灾害,抗击饥荒,而进行储备和抚恤。另外,我国古代还有如:封建社会后期明清两朝的《明大诰》、《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这种类似于国家宪法里的法律中,甚至已经出现了系统性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也体现了我国古代的社会福利性质。
西方的《济贫法》英国1601年,伊莉沙白的《济贫法》作为英国第一个重要的济贫法,它不仅是这一法律制度的发端,而且为这一法律制度的发展确定了基本原则,因此也被称为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
1.《济贫法》产生于的背景:16—17世纪是英国历史上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时代,也是英国历史上流民充斥的时代。“圈地运动”,致使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无家可归,流落到城市。这极大地充斥着封建制度的维护。1558年伊利莎白女王即位。她认识到有必要用法律的力量来解决流民问题。伊利莎白女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救济穷人的措施,并在此基础上,于1601年颁布了英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济贫法[6]。
2.《济贫法》的内容及意义
其主要内容为:各教区负责向居民和房地产所有者征收济贫税,以此为来源给无力谋生的贫民发放救济。通过各教会的教区组织失业者从事劳动,安排未成年的孤儿学工。
意义:①政府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介入福利领域,干预贫困问题,从而部分地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②社会福利和济贫活动摆脱狭隘的地域性,开始走向社会化、国家化[7]。
《济贫法》与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对比
1.从时间上来说,我国的社会福利法,如秦汉时的《律》,封建中期的常平仓,义仓制等都远远早于英国,伊丽莎白的《济贫法》。
2.从救助的对象来说,我国封建时期的赈灾,救济和《济贫法》二者的救助对象都是贫困的民众。所不同的是,社仓、义仓主要救助由于自然祸害而无法基本生活的人,《济贫法》中的贫民,是大量的因失去土地的流民。
3.从实施救助的机构来说,我国的救助大都是通过帝王下诏,号召地方官吏来执行,其中政府担当了所有的责任。《济贫法》也是由政府积极参与,全民动作的方式,来干预贫困问题。
所以,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的社会保障所形成的法律与《济贫法》都有相似之处。而我国古代在实行救助的事务时,政府的责任明显多于当时的英国。
三.总结
所以,无论从古代中西方的社会福利思想所出现的时间和被文字所纪录的时间上来说,我国古代的社会福利思想都早于古代西方,而且我国古代的福利思想的内容和古代西方福利思想的内容相比,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自从周代开始,我国就有了初步的福利保障制度,如:在西周的统治机构之中,设有地官司徒掌管荒政、安抚民众等。周代还有“养疾”即帮助国人消除灾难和疾病的惠政。首先是通过祭祀活动祈求苍天降福于民,保佑国人消灾祛疫。其次是专门设立疫医负责治疗患病的国人[8]。而至今,在西方也很难找出,比有周代更早的文字记载的来说明其当时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文字。
我国古代的以法律的形式所出现的社会保障远远早于西方,只不过在我国奴隶和封建社会里,主要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经济,人们的思想还缺乏民主的观念,认为帝王下的诏,就是不可违背的法律。而封建社会的固步自封的社会模式,更是让这种社会保障的法律,难以被世界所得知和认同。所以,世界上所认同的则是伊丽莎白的《济贫法》(poorlaw)为最早的社会保障法。然而,就是以文字记载的法典来说,东方,尤其是在我国古代,所出现的社会福利思想和所建立的保障制度,以及形成的保障制度的执行体系,都并不比西方所出现和形成的时间晚。
参考文献
[1]Brinkley,DouglasG.;Facey-Crowther,eds.,David(1994).TheAtlanticCharter.Basingstoke,Hampshire,UK:PalgraveMacmillan.
[2]刘华丽,李正男.中国古代社会福利思想综述[J].南昌高专学报,2003,18(1):6-8
[3]Hsiao-TungFei,1946.PeasantryandGentry:AnInterpretationofChineseSocialStructureandItsChanges,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LII,No.1(July),1-17.
[4]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5]大明律集解附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6:262.
[6]郭义贵.从济贫法到福利国家——论英国社会立法的进程及作用与影响[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29-33.
[7]PSpicker(ed)2010,Theoriginsofmodernwelfare[M].Oxford:PeterLang.

  [8]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思想渊源探析[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3)15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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