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责任与作风建设的精神契合

作者:刘昌泉 薛长青 更新时间:2015-12-02 12:4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伦理责任 作风建设 关系厘定 工作方法
【职称论文摘要】
职业伦理责任与工作作风建设内在精神契合,而且只有当个人伦理责任内化于作风建设之中,作风建设才可能真正起到作用。本文从伦理层面分析作风不良的原因,在执法主体、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规则层面探讨了伦理指引作风建设的必要,同时指出了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需要以伦理为老师,分析了伦理责任的内涵。本文最后阐述了树立良好工作作风的伦理要求,需要注重传统伦理义务、现代公共伦理义务与职业伦理义务。

            人们往往把作风建设仅仅作为党的号召与政治任务,而忽略了其本质是人性的自然展现与伦理的基本要求。执法行为失范更能引起关注,这也不足为奇。因为人们总觉得,执法人员应当具有比一般人更高的警觉和自制力,为保持风骨,应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而当下的执法,执法人员更多以专业化和执法权威自诩,忽略了执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的塑造。执法人员发生的诸多执法作风的“公案”,不是因为其执法技术不强,而是因为缺乏伦理责任感。因此,如何把伦理责任与工作作风紧密结合起来,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作风缘何需要伦理——探求作风不良的伦理原因
良知是哲学伦理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所谓良知是人们一种内心的有关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控制与抉择的意志及习惯和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综合统一。良知具有普适性又兼具“共知”(社会对个体的普遍性的伦理要求)和“自知”(个体对自身的道德要求)双重属性。社会良知和个人良知相辅相成,个人良心和社会良心不是相互独立的东西,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即道德生活。因此,良知潜移默化地决定着一个人的行为,关乎行为的正当性。当然,执法行为也不例外。
站在执法主体的层面来看,执法人员不仅仅是执法者,还是自然人。只有思想品德高尚、高贵、高雅的执法人员才能使执法过程和行为变得公正,执法职业才能给人高尚、高雅、高贵的感觉。由于西方启蒙哲学思想的影响,在我国执法人员中个人主义思想不断增强,生活方式得以改变,人们受到自己欲望的支配。权力机关具有易腐性、社会性,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执法人员很容易被一些社会上的歪风邪气所感染,也可能出现随波逐流的现象。
站在物质层面上来看,很多人已经成为物质的奴隶、拜物教的忠实信徒。商业化被权力侵蚀后,转化为对利益的畸形追求,全无公共精神,人们的心灵必然狭隘,只关乎自己,而把他人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同时,由于权力控制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各领域都行政化和官化,职业伦理也很难形成。法官在审判中同样面临物欲的诱惑,而且诱惑更多、更大。
站在精神层面上,个人对待亲人、邻居、同胞的伦理道德,个人参与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公益精神和公民精神,在社会上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缺乏恻隐之心,仅仅机械执法,可能偏离接受的朴素的正义观,有失公允。如果执法人员缺乏羞辱之心,在工作作风和日常生活中自然会放纵自己,做出有悖职业道德或有伤风化的事情来。
站在规则的层面上来看,人们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人们遵循规则的程度越高就表明文明程度越高。这些规则一方面表现伦理规范方面,另一方面习俗习惯和法律。“徒法不足以自行”, 因为“法律不过是一种预期”,没有伦理规则的指引,比如良善的引导,规则可能得不到正确的认知、遵守和执行。
二、作风要以“伦理”为老师——优良作风的伦理定位
综上所述,执法除了以技术为准绳之外,还要以伦理为老师,并且把这个老师始终作为心灵上的上司,谨遵老师的循循善诱来衡量上司的命令,做出符合自己内心良知的决定,从而公正善良地适用法律。“根本不净,百事无用”,良知先于执法,是执法群体应当坚守的
一个人无论是做一件事情、履行一种职责、与特定的相对人打交道,这个活动都对他提出内在的要求。他的上司、他的同事、他的客户、他的活动对象以及他自己心中的那个“公正的旁观者”,还有这个社会中具有正常理智的所有人,都会对处于此一特定社会位置的他,形成某种要求。这些要求、期望,就构成了他的伦理责任。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领导、同事和法院这一群体,面临着当事人,面临着各类媒体和社会公众,这些对象会对执法人员提出遵守纪律、践行公正、心地善良、清正廉洁、作风端正等要求和期待,这些都构成了执法人员的伦理责任。
伦理责任是社会对于特定人的一般期待,不是个人可以自由选择的。你不遵守你应该遵守的伦理责任,就会受到社会的批评和谴责。执法人员忽视职业伦理,也会奉行实用主义,讲究物质生活享受,沉溺个人利益的诉求;将手中的执法权力占为己有,变为利益的设租寻租,牺牲个案的公平正义;行政领导也会取向短期行为,背离执法规律,热心形象工程,炮制花样文章,只图任内政绩的一时光鲜和职务的升迁。人们反对的“四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也会在执法系统内流行。因此,要真正提升执法公信力,不能只提“执法为民”的宣传性口号,更重要的是对执法人员履行伦理义务的督促,对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的切实培养。
三、作风要谨遵伦理义务——树立优良作风的伦理要求
作风建设要学会继承遵守我国传统伦理义务。旧世界不都是万恶的。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换用肯定的措辞,即:你希望人怎样对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一个人要道德地活着,就要在做事情的时候,不只是考虑自己,对他人,哪怕是陌生人,都有一定程度的仁爱,表现为心理上的同情,行为上的关爱、帮助、分享等。法官裁判虽然是中立的,但在内心能够确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确实受到侵害的,应该进行“假如我是当事人”的换位思考,方能急当事人之所急。孟子进一步总结:“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人一旦失其本心,就会丧心病狂。这些“本心”的东西,法官又岂能缺少。
作风建设要学习和遵守世界公共的伦理原则。世界正在“为转变人心而努力”,人们是相互依存的、对自己所做负责等多项内容;确立全球伦理原则,没有新的全球伦理,便没有新的全球秩序;基本要求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人道的对待;规定四项不可取消的规则是:坚持一种非暴力与尊重生命的文化、坚持一种团结的文化和一种公正的经济秩序、坚持一种宽容的文化和一种诚信的生活、坚持一种男女之间的权利平等与伙伴关系的文化。法官司法伦理要有效融合借鉴这些规则,让法官职业伦理更符合公共伦理的发展需求。

         作风建设要遵守职业伦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有的伦理责任感比普通人要高,不仅要具备一般人的伦理义务,还不遵守职业伦理。首先:必须保持对当事人最起码的尊重。这也是人道的基本原则在执法人员执法中行为中的必然体现,还是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树立服务意识的基本思想意识。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表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就不会给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产生高高在上、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感觉。才能够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执法为民的宗旨。其次,追求公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执法程序保持敬畏的心情,平等地、独立地态度对待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真实性认真追溯,在正确的使用法律规范的同时努力实现案件当事人的公平。第三,坚守诚信的原则。执法人员必须拥有诚信的品质,敬业的精神品质,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而欺骗当事人,唯有如此才能对当事人的不诚信及时进行制止,兵不厌其烦地为弱势一方进行弥补,从而保证那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第四,更好地规范、截止自己的行为。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必须在生活中清廉、节制、谦和、自律的精神,在正确的物质观、情趣观、交友观的指引下,自觉地维护自身的形象。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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