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国籍是与非

作者:张素真 更新时间:2013-01-11 00:5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非,籍,双重,
【职称论文摘要】
俏江南创始人张兰的双重国籍事件,由一起看似简单的双重身份之争(政协委员、外国国籍)演变成一个公共事件,并由此掀开了双重国籍乱象的冰山一角。 放弃一国国籍就等于放弃一国的福利。在加拿大持有护照,在中国分享医保、房补等福利,可以便利地穿梭在两国之间。作为

俏江南创始人张兰的“双重国籍”事件,由一起看似简单的双重身份之争(政协委员、外国国籍)演变成一个公共事件,并由此掀开了双重国籍乱象的冰山一角。
  “放弃一国国籍就等于放弃一国的福利。在加拿大持有护照,在中国分享医保、房补等福利,可以便利地穿梭在两国之间。”作为拥有双重国籍的人员之一,王晴曾经乐此不疲地享受着由此带来的权利、福利和便利。然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在她利用双重国籍为自己换来更多社会资本的背后,是难以挣脱的枷锁和痛楚。
  无形的枷锁
  2012年7月26日,居住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贝尔斯大街的王晴急匆匆赶回中国,恳请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依法撤销2009年5月31日核发的行政行为——“京朝离字050901949号”《离婚证》。
  王晴在发往朝阳区民政局的《撤销<离婚证>申请书》中这样写道:加入加拿大国籍后,和丈夫李文良每年都在北京生活、居住一段时间,因夫妻感情并不合睦,2009年5月31日,双方隐瞒已经加入加拿大国籍的事实,持无效的中国身份证办理了《离婚证》。
  王晴申请撤销《离婚证》的依据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民政部门仅能办理中国公民的离婚登记。王晴与李文良夫妇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加入加拿大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两人在加入加拿大国籍时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王晴为什么要自曝中国公民身份的丧失,并推翻自愿在朝阳区民政局领取核发的《离婚证》呢?
  王晴的代理律师周新广告诉《民生周刊》记者,事实上,两人于2009年在国内办理《离婚证》,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假离婚”闹剧。
  “假离婚”前,李文良告诉王晴,在国内办理《离婚证》只是做做样子,是和过去的不愉快做个告别,更何况两个人都已经是加拿大国籍人员,回到加拿大以后仍然是夫妻,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王晴认为既然是假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关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方面并没有过多留意。
  回到加拿大后,由于感情彻底破裂,2009年9月,两人向加拿大当地法庭再度提交了离婚申请。
  2010年,王晴和李文良在加拿大依照本国的法律规定办理了离婚。加拿大国家法律规定,在办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需另行起诉。
  那么,上述二人在中国办理《离婚证》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协议是否有效呢?
  2011年底,因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问题,王晴和李文良在加拿大对簿公堂。李文良出示了朝阳区民政局核发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加拿大法官知晓中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对《离婚证》的合法性产生了较大的质疑。为了确保判决的合法,加拿大法官要求中国政府机关或司法机构依照中国法律对《离婚证》的效力进行法律上的确认。
  周新广律师分析认为,李文良是钻了双重国籍的空子,在中国办理的《离婚协议》中隐藏了财产,占有了孩子的抚养权。
  潜规则盛行
  事实上,从90年代末开始,双重国籍现象已经日益演化成人尽皆知的潜规则,既无人监管,也无法合法化。
  《民生周刊》记者采访部分移民英、美、加拿大等国多位同时持有中国国籍的华人后了解到,他们寻求双重国籍的原因是,自豪于某一国家的公民身份,但同时也希望能够保有另一国家住房、医疗、购置不动产、投资、旅行等优惠及便利条件。
  2011年,《民生周刊》记者在浙江采访了解到,王明夫妇几年前因留学而移民澳大利亚,但仍在国内做着建筑行业生意。作为外商,他享受了中国国内各种政策优惠。但他坦言,自己并没有放弃中国国籍,因为在国内做生意和生活,作为外国人还是有诸多不方便,澳大利亚国民身份只在需要的时候才被使用;更多时候,他仍然是中国人。
  那么现在困扰中国的双重国籍是如何形成的呢?
  民政专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介绍,有两类情况导致了双重国籍的出现:一是留学人员或以其他方式移居国外的中国人在取得外国国籍后,并不报告,仍然保留中国身份证及户口,回国后继续使用中国公民的身份证;二是中国公民在境外加入外国国籍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而由于外交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信息分享不太及时,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注销已入外国国籍者的中国国籍信息,造成双重国籍。
  有关专家认为,《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该法第14条同时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9条规定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两条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着矛盾。也就是说按照第9条的规定,定居国外并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的人,无需根据第14条的规定办理丧失或者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手续,其国籍变动即可生效。
  有专家认为,因“个人不报告”而具有双重国籍者,根据现行《国籍法》,其责任并不在个人。对此,应该从完善《国籍法》的配套制度建设着手,以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定居国外并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者,其国籍变动无需经申请或审批即可生效,但当事人应向中国的主管部门通报或进行登记。
  加强监管
  围绕双重国籍,从来不缺少争论。
  历史上,中国的双重国籍问题经历了“默认”至“废除”的演变。
  夏学銮告诉《民生周刊》记者,在清王朝晚期和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和无国籍;20世纪50年代之前,中国对双重国籍采取“默认”的态度。在解放初期的一段时间,相关政策也是非常宽松的。
  20世纪50年代,印尼等东南亚国家实行排挤和迫害华人政策,为了保护华侨,中国政府和印尼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废除双重国籍。
  周恩来总理在1955年的亚非会议期间曾以外长身份与印尼外长签订了解决华侨国籍问题的条约,规定海外华侨在一人一国籍的原则下,自愿选籍,并由此奠定中国实行一人一籍的国籍政策。 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单一国籍制在越来越国际化的生活中渐渐成为了障碍,有九成的新移民并不愿意放弃中国国籍。近几年,多有商界、文化界、知识界高层人士通过与中央高层见面的渠道呼吁实施双重国籍,这一问题也数次被高层讨论。双重国籍能否在中国获得承认并使其合法化呢?(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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