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旅游经济圈”战略下旅游景区纵向治理结构创新研究

作者:刘肖梅 更新时间:2012-10-05 15:2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旅游景区;委托代理理论;纵向治理
【职称论文摘要】
:“小时旅游经济圈”战略成为我国旅游业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传统的旅游景区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旅游景区的发展,委托代理理论中的代理问题,例如“信息不对称”、“目标利益不一致”、“责任风险不对称”等在我国旅游景区治理中尤为突出,为此,本文结合我国旅游

“小时旅游经济圈”战略需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均衡性,要形成顺畅的产业链,要求统一规划、统一保护开发与宣传等纵向和横向治理一致化。而我国现阶段的旅游景区治理中存在产权不清晰、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政出多门、多头领导、体制不顺、短期效应等问题,使我国旅游景区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导致我国旅游景区治理不和谐现象严重。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结合委托代理理论,提出在构建“小时旅游经济圈”战略中对我国旅游景区进行纵向和横向治理结构创新。
  一、现阶段我国旅游景区权力资源结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旅游景区的产权也进行了分离,即三权分离。旅游景区的产权是最基本的权力。产权归属全国人民是我国旅游景区的最基本的法律属性。产权专家劳伦斯?贝克将产权具体分为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对资本的权力、可追赠的权力、无限期使用权、禁止有害使用权、执行法院判决义务、剩余财产处理权等11项[1]]。我国专家学者大多数认为影响我国旅游景区治理的最主要的权利属性分为三种,即占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占有权即指旅游景区资源使用的最终决定权力,能够排除他人使用该资源的权力。使用权即指我国旅游景区的经营权和风景欣赏权。让渡的资源控制权则体现了我国旅游景区的经营权、旅游者的消费使用权。管理权即指决定如何使用旅游景区资源的权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我国旅游景区资源的产权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全面所有和集体所有。虽然全国人民是旅游景区资源的最终所有者,但他们不能直接参与具体的经营与管理,因此必然要寻找代理人。全国人民通过委托代理将旅游景区资源委托给政府,政府又通过委托代理将其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形成产权委托代理结构。三权分离即指使我国旅游景区的占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分属于利益关系相互独立的三个不同法人主体,即我国旅游景区的占有权归属国家、使用权由政府派出机构-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承担、管理经营权交由企业负责。三权分离虽然在形式上改变了国家集资源占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于一身的弊端,突破了我国旅游景区资源国家所有、国家开发、国家经营的旧模式,创新了开发管理机制,但实际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函数不一致,代理人会选择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一旦委托代理产权结构不合理,就会出现一系列弊端,这就不是“双赢”的博弈。
  二、委托代理理论下的我国旅游景区治理结构中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博弈分析 在我国旅游景区治理结构中,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我国旅游景区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主要是资源最终所有者全国人民、景区的所有者代理人政府、旅游经营企业、旅游者、当地社区居民等,他们之间存在一定博弈。利益相关者通过协调、交易、责任分担、利益让渡等一系列经济行为而进行社会建制的过程体现了旅游业的发展。
  (一)旅游景区最终所有者与所有者代理人之间的博弈分析
  我国旅游景区资源是公共财产,属于全国人民共有,所有者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国家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每个人在法律上均享有旅游景区资源的权力。但实际中,所有权代理人与最终所有者存在一定博弈。作为旅游景区所有者代理人,政府在整个旅游地区的协调、控制等方面具有决定作用,政府成为我国旅游景区的实际调控者,而我国旅游景区的最终所有者并没有得到实际权力,这就形成了二者间的博弈。
  (二)旅游景区所有权代理人与旅游经营企业的博弈分析
  目前,学术界争议最多的焦点是我国旅游景区所有权代理人与旅游经营企业之间的博弈,问题主要体现在旅游景区所有权代理人对旅游经营企业是否该授权、授权给谁、授权多少、授权程度等等。旅游景区资源要服务于社会,使其转化成为商品,旅游经营企业成为旅游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纽带。旅游经营企业为旅游景区注入新的物流、人流、信息流、资金流,通过对我国旅游景区资源的开发利用,把其包装成服务商品。旅游经营企业以盈利为目,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他们往往看到的是短期效应而牺牲旅游景区的长期利益。又由于旅游经营企业对自然资源和文化方面的成本不承担直接责任,使得他们对旅游景区资源的保护、可持续发展等等可能考虑的不多。这就要求旅游景区所有权代理人在把权力“释放”给旅游经营企业的同时,加强对旅游经营企业的约权,通过所有权代理人行使的决定谁有权使用旅游景区资源的经营权、经营权转让价格、制定合同条件等权力来约束旅游经营企业。
  (三)旅游景区的经营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博弈分析
  旅游经营企业获得经营权后,对旅游景区资源开发,然后向旅游者出售其产品。旅游者通过支付一定费用成为旅游景区资源真正占有者和旅游业主体,旅游业一切经济活动围绕其展开。但是,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企业提高旅游经历的质量,使旅游过程中所享受的各种活动与服务让自己的身心得到放松、好奇心得到满足。为此,旅游者的要求需要旅游经营企业加大投入,旅游经营企业就要提高旅游产品价格。二者围绕旅游质量和价格形成博弈。
  三、我国旅游景区纵向治理模式的现状分析
  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相冲突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使代理人与委托人目标函数一致。在我国,全体人民作为我国旅游景区的所有者将其委托中央政府经营管理,具体由建设部、林业部、水利部及文物管理等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管理;中央政府作为第二位委托人将我国旅游景区委托给中央企业和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由景区资源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等作为第三委托人将旅游景区资源委托给中央旅游经营企业和地方旅游经营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承担民事义务的旅游经营企业,追求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产出。旅游景区资源在纵向治理结构中产生的种种委托代理关系如图1所示。 旅游景区体制改革后,我国改变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旅游景区三权集于一身的体制,但我国旅游景区出现了产权委托代理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导致产权不清晰,由此带来了一系列弊端,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我国旅游景区的委托人缺失或者委托人虚设约束不力。这也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中普遍且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旅游景区的管理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目标利益不一致”、“责任风险不对称”等一系列的代理问题。我国旅游景区产权委托代理结构中,国家各级政府代表全体人民按照行政系统进行再授权,各级政府代理人不具有“经济人”假设条件,因此他们无法在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进行有效授权,资产最终剩余权和索取权与政府官员自身利益无直接关系,这就使得旅游景区国有产权代理人不是行使代理权的价值目标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对旅游景区最终所有者即全体人民利益的保障也是不确定的。(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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