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在财政科技投入模式中创新应用研究(2)

作者:池昭梅 黄思婷 更新时间:2013-05-05 17:32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风险投资; 财政科技投入模式; 科技型企业
【职称论文摘要】
3.混合投入发起和参与发起风险投资基金。首先,省级政府可以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各市、县政府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出资设立地方性风险投资母基金,引导和推进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对于没有条件出资设立地

    3.混合投入发起和参与发起风险投资基金。首先,省级政府可以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各市、县政府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出资设立地方性风险投资母基金,引导和推进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对于没有条件出资设立地方性风险投资母基金的政府,可以选择出资参与省级政府发起设立的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扩容。其次,省级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将相应地根据地方政府参与程度对当地风险投资的发展给予不同程度的重点倾斜。最后,各市还可由地方财政主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并争取省级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或是政府投资机构的支持,联合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并成立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这样,财政科技投入模式从过去的财政直接拨款转向更具市场化和效率的风险投资引导,以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导高新产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财政科技投入在管理阶段的运行
  财政科技投入结合风险投资进行创新,不仅要体现政府的导向作用,还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经营并合理地获取投资收益。如英国贸工部小企业服务局(SBS)要求其下属的RVCF风险投资基金要有6%的固定回报率,德国风险投资计划要求其股份按溢价25%~30%出售。因此,必须要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风险投资行为管理,保证政府投资的必要报酬率。
  1.在政府直接投入构建风险投资平台的资金投入方式中,价值增值型的管理是风险投资区别于其他投资的重要方面。政府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投资是否实现价值增值和资金使用是否有效,已经成为政府关注的重点。此时,政府与被投资企业目标一致,为提高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政府可以通过下派专家组定期评估、参与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在被投资企业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更换管理团队成员等监管手段,抑或帮助被投资企业完善商业计划、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帮助被投资企业获得后续融资等服务手段,与被投资企业一起达成目标。
  2.在政府间接投入充分利用优秀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投入方式中,将财政科技投入资金全权交由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只保留投资最终审批权和定期交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同时,对这些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例如,给予税收优惠等扶持优惠政策,并在其需要时提供相应的专业咨询服务,更好地提高这些投资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效率,达到相应的目的。这种管理方式的优势在于不但落实了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和“扶优扶强”功能的发挥,而且降低了政府的资金管理成本、人力资源成本,间接满足了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需求。
  3.在混合投入发起和参与发起创投基金的资金投入方式中,在资金使用和管理上,政府不直接参加管理,主要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由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决策,是否做投资牵头人还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同时,政府组建专家组,定期对这些基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及时调整方向,对基金的使用者与管理者进行培训、监督、指引,这样能更好地使投资资金及时有效分配到有需求的地方。通过这些手段,风险投资能迅速汇集财力,有效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多元化资金,集中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
  (四)财政科技投入在退出阶段的运行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运行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是指风险投资主体在被投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之后,将所投入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完善有效,退出方式的选择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的交易成本和投资收益的实现,是决定风险投资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主板交易、企业并购、买壳上市、境外上市、股份回购、二板市场交易、清算破产等。
  由于在政府间接投入充分利用优秀风险投资机构与混合投入发起和参与发起风险投资基金两种资金投入方式下,政府参与最终决策的概率不大,所以,在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前提下,本文综合比较各种退出方式的优劣,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科技投入的收益性原则,建议采用以下五种退出方式:
  1.当被投资企业进入成熟期,经营业绩稳步上升并满足上市条件时,可以选择首次公开上市(IPO)。目前广西29家上市公司中,有6家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占20.7%,尚未有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而广西大部分企业尚未满足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因此,中小企业板块与创业板块正好可以解决高科技中小企业上市的问题。虽然企业上市费用高、限制条件多,但对处于成熟期且要发展扩张的被投资企业来说,企业上市意味着其能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拓宽了融资渠道。此外,企业的上市也有利于分散政府投资风险,得到较高的收益,更好地参与到下一个投资循环中。
  2.当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表现良好,但尚未满足直接上市条件,政府又决定撤资时,可以选择股权转让方式。股权转让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退出方式。据相关统计,2009年在全国173个风险投资项目成功退出的交易中,以上市方式退出的有49笔,占项目总量的28.32%;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退出的有114笔,占项目总量的65.90%,可见,股权转让是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同时股权转让具有收益相对较高的特点,据相关学者研究统计,股权转让收益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的收益约为3.5倍,仅次于公开上市。
  3.当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日趋成熟,但其成长性难以确定,或者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出现经营意见分歧,被投资企业又不同意被第三方收购,此时,政府可根据所签订的偿付协议转让股权,采取管理层购并(MBO)或员工收购(EBO)的企业回购方式。从政府角度来说,这种方式相比之下收益较低,却在其他方面得到了弥补,例如成本较低、风险低。从被投资企业角度来说,这种方式可以使企业完整地被保存下来,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决策权,对其更有利。
  4.当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表现良好,但尚未满足直接上市条件或决定通过战略联盟稳固、扩张实力,政府又决定撤资时,可以选择一般并购或买壳上市的企业并购方式,或者将企业出售。这种方式也具有成本费用高、管理层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等缺点,但却拓宽了政府退出的渠道,不受IPO条件限制,操作简单,可以快速、完全地退出,大大降低了风险。
  5.当风险投资不成功或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恶化,面临失败或缺乏潜在成长性时,政府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企业清算。相关研究数据表明,在美国的风险投资中,有20%~30%完全失败,约60%面临失败,仅有5%~10%是成功的。采用这种方式一般会带来部分损失,然而投资在不良企业中的资金仍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与其被套牢而不能发挥作用,倒不如及时收回资金投入到下一个更有希望的项目。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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