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与地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作者:田丰 更新时间:2014-05-28 15:14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社会组织 公共治理 启示
【职称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治理创新成为国家的重大发展战略,社会组织不再仅仅被视为管理的对象,更被赋予了社会治理主体地位,开始成为政府的合作治理伙伴。在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大力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方面,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做出了不少巧妙的制度安排,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尤其是新加坡、日本和中国香港,其历史文化背景与我国内地有着某种相似之处,美国则是社会组织最为发达,发挥作用最为全面的国家。借鉴他们在规范、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上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治理,尤其是深圳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新加坡:官办组织、民办组织相得益彰
  新加坡是个华人主导的国度。根据2010年统计,新加坡约有280万华人,占新加坡居民人口的74.1%,是新加坡最大的族群。正是因为其文化传统(深受儒家文化影响)、行政体制(长期由人民行动党一党执政)等都与中国较为相似,国内有不少官员、学者都对新加坡有天然的亲近感,尤其是对新加坡的公共管理兴趣浓厚,试图从新加坡的公共管理经验中获得对改进中国公共管理的经验和路径。
  (一)新加坡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现状
  新加坡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一直奉行强势政府理念,强调精英治国,其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极具官方主导色彩。与中国类似,新加坡的社会团体有官办和民办两种。官方团体基本上是由政府亲手扶植培育起来的,被政府纳入管理架构之中,成为政府或执政党在社会之中的延伸。官方社团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较弱,活动范围有限。民间社会组织被严禁参与政治活动,多是志愿性组织,服务的内容广泛多样。从一般性社会服务,到向特殊群体提供帮扶救济。
  新加坡的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有两大显著特征,具体表现在:
  一是官方社团发挥了重要的政治功能。比如新加坡人民协会,是依据《人民协会法》成立,宗旨是促进种族和谐。它在新加坡形成了数量庞大、功能明确的的组织网络,现有基层组织1300多个,覆盖社会各个角落。人民协会通过对话会等活动,解释政府政策,听取公众意见,协调不同的利益诉求,成为了一个真正发挥实际作用的、联系政策和民众的桥梁和纽带。公众通过协会满足了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政府通过协会可以及时了解民众需求并做出反应,使得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更加畅通。另外,人民协会还通过广泛吸纳青年、妇女等群体,从中吸纳优秀骨干,为执政党和政府巩固群众基础、推荐人才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是部分官方社团也逐步回归社会,增强了自主性和自治性。如民众俱乐部本是人民行动党执政后所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转型成为了注重“公民自治”的社会组织,下设青年组、妇女组和老年组。它的活动经费来自民间,广泛吸纳志愿者参与,服务对象面向民众,主要提供组织文体活动、兴建公共体育休闲设施、帮助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
  (二)新加坡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
  新加坡的社会组织发展起步较晚,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得到迅速发展。2004年,新加坡简化了注册手续,文体和社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数量增长较快。对于非官办的民间社会组织,新加坡政府实行强制注册制度,仅与注册相关的法律就有《社团法令与条令》、《互惠组织法》、《合作社法》、《慈善法》、《公司法》等多部,规范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注册,未经登记即为非法社团。比如,即便是学生社团,也必须到政府登记注册,且仅允许在校学生参加,教师和社会人员不得参与。
  新加坡严禁民间社团参与任何政治活动。要求所有社团每年必须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而且资产50万新币以上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值得说明的是,虽然政府强制注册审批,但实际上尺度很宽松,如无特殊的政治理由,一般的申请都会得到批准,这也是新加坡社团数目较多的原因。
  (三)新加坡对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扶持
  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或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创造条件。比如兴建的政府组屋社区,首层全部是架空层,为社会组织预留了充足的活动场地。在不同的社区,政府都有不同的规划,考虑可谓相当周全。如新加坡政府设立了“社会融合基金”(Community Integration Fund),用于支持举办社区活动和各族节日庆祝活动,促进多元文化的交流。[1]每年通过国家福利理事会接受政府的经费支持,约占其行政开支的一半。
  总之,新加坡已认识到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大量志愿性组织的兴起代表了今后新加坡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在政府的强势主导下,官办社会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将为新加坡的公民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支持。
  二、美国:制度设计精细化
  1620年,惊世骇俗的五月花号公约诞生,奠定了美利坚民族坚不可摧的强大精神支柱。公约间接体现出的“政府为民有、民治、民享”的精神深深扎根于美国民众内心深处。在美国,历史悠久而深入人心的自由主义传统和强有力的宪法,保障了公民结社的自由和合法性。美国非政府组织的注册和成立并不需要政府的审批,美国政府创造性地把管理重点放在了税法支持上,通过巧妙的税法制度安排促使非政府组织、企业、政府、民众达到共赢的结果,为全世界树立了一个“好制度”的典范。
  (一)美国非营利组织的现状
  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数量庞大,类型众多,发展成熟。据有关数据,其非营利组织包括150多种类型,仅行业协会(business leagues)就有约8.5万个。美国有专业社工85万,占总人口的2.8‰。美国有421所大学建立社会工作学院或设立社会工作专业。美国还建立了发达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网络,共有100多万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2]
  美国社会也极其认同非营利性机构。美国民众相信非营利组织能够比政府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服务。2003年,美国民众捐献了2410亿美元给慈善公益组织,其中83%由个人捐赠,11%来自基金会,6%来自法人机构。[3]

      (二)精巧精细的税法管理制度
  美国法律完备,对非营利机构的管理是从税法入手,通过税法的调节对非营利组织的成立、运转到监督全程引导,避免了粗鲁直接的行政干预,颇有“四两拨千斤”的精巧,可谓是世界上最为独树一帜的管理方式。总体而言,美国的税法安排是:以免税资格引导规范行为,以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助构筑多赢,以税赋公开赢得社会信任。一部税法,一些细节,完成了很多国家需要制订大量繁杂法规、投入相当人力财力才能做到的事情。
  1.以免税资格引导规范行为
  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典》对非政府组织的定义、资格认定、经济利益、信息公开、活动监管都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通过财务报告、信息公开、财务抽查等途径,认定社会组织的免税资格。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问题,将给予严惩直至诉讼至法院。非营利性组织要获得免税资格必须经过严格的组织测试和运行测试,以全面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的各项规定。而且,由于注册为法人有利于申请免税资格,因此主动注册成为了一种自觉行为。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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