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作者:赵铁虹 更新时间:2014-10-28 12:57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风险,的涉,金融,
【职称论文摘要】
在企业融资阶段中,主要涉及企业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其中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分为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关联企业间借款,企业向民间高利贷融资等三种融资方式。为了使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企业进行融资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和企业与股东或投资者间的借款往往是无偿借款(不支付利息的借款),或是低利息借款,或者高额利息借款,这些借款合同存在一定税收风险,企业必须要识别以上三种融资方式和企业集团资金池的税务风险并采取一定预防措施。

      一、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合同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一)涉税风险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合同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中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股东以其房屋或小轿车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再贷给其企业使用,企业代股东付给银行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款是股东向银行贷的,银行出的利息票据上的付款人是股东的名字,在税前进成本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
  (二)涉税风险控制
  针对以上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企业使用个人股东的借款应向股东支付利息,并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投资者不能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否则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如果股东向银行贷款,再把资金贷给自己的企业使用时,必须在贷款合同中的“资金使用用途一栏中”应注明企业使用,然后与银行协商,把银行贷款直接汇入企业的公司账号。这样的话,银行出的利息票据虽然是股东个人的名字,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在税前进行抵扣。
  二、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合同的涉税风险控制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风险。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资金“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真实的,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但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时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
  2.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接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增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
  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年度借款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同时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三、民间高利贷借款合同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涉税风险
  纯粹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是指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以及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利率超过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热敏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在实践中,企业向民间借高利贷的税没有利息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而且会被税务部门查出还要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二)涉税风险控制
  为了避免民间融资的税务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
  1.企业与自然人应签订借款合同,而且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2.要注意非法集资和真实、合法、有效的真正含义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见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权证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复习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真实、合法、有效主要是指取得有效的合法凭证,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个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集资等融资行为发生之后,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申请开具合法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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