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国初期三年中央财税政策调整的四大措施

作者:邱潇 更新时间:2014-10-28 13:35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财税;措施;政策
【职称论文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财税政策核心思想变动不大,总体以轻税稳赋,保障供给为指导,在战争废墟上艰难的恢复经济。但由于历史遗留状况(如西南方匪患未除,新解放区税赋不稳且大部分没有征收公粮),以及新增的历史状况(抗美援朝战争),财税政策的发展按照时事的需要,出现了以稳定物价、积累国家资金以发展经济为核心的多种措施。

      中图分类号:D61文献标识码:A 
      国家财税政策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不但是推动变革的核心力量,也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支撑力量。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认为财政能够起到将经济、社会、政治三大社会子系统链接起来的作用,具有媒介效益,其作用可见一斑。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财税条文来自于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其第40条中,明确提到“关于财政: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关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则提到:“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这里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财税政策思想,包括平衡收支、合理负担等基本原则。由于新中国初成立的历史情况,主要以稳控物价、充实国家生产资金和需要为主。从1949年到1951年,国家的财税政策基本集中在稳定物价、调整税收、平衡赤字、编制预算四点之上。
  为了抑制物价上涨,中央主要领导人作出了贡献。毛泽东在1950年6月6日《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一文中,提出了“巩固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巩固财政收支平衡和物价的稳定。在此方针下,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赋。”的总体方针。陈云同志在1949年到1951年时间,连续做出了多次报告。在《制止物价猛涨》中,陈云提到物价猛涨的根本原因在于纸币的大量发行而国内没有回笼和抵销如此巨大数量货币的物资,“7月底为2800亿元,9月底为8100亿元,10月底为11000亿元,到今天为止为16000亿元,发行增加了近5倍,致使币值大跌,物价猛涨”。所以当务之急是控制物价,争取以7月底为基准,只涨2倍或2.2倍,并且宏观调控全国物资流动,收紧银根、出台一系列行政手段,稳定物价。在《继续稳定金融物价》中,陈云同志在总结经验的同时,提出了由于物价平定以后银行存款增加所种种利弊,并且提出继续稳定物价的关键在于掌握足够数量的纱布,扩大人民币的流通面积,吸收定期存款三点上,如果金融风暴来势猛烈,上诉办法存在危险,可将军政费用延发20天,但非到危机不能使用。刘少奇在1950年4月29日所做出的《平衡收支,稳定物价》一文中提出:稳定物价的效果显著,认为虽然“为了平衡收支,稳定物价,就不能不严格地征收公粮、税款和发行一些公债,并严格的节省开支……就使农村和城市人民的负担有些部分是加重了,这就给了许多人以困难。”但是“现在国家的财政经济工作已经统一,国家财政收支已接近平衡,不久可能完全平衡,金融物价已趋向稳定。”并将这种过程形象的比喻作孕妇分娩的阵痛。经过两年的调整,国家物价基本稳定,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国家在保障抗美援朝战争的物资供给的基础上,充实了国内生产资金。
  在调整税收方面,1950年1月31日,中央发布《全国税收实施纲要》,指出“农民负担远超过工商业者的负担,为使负担公平合理,应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的平衡城乡负担。”这就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税收原则,即调整赋税,平衡城乡负担。另外,中央认为全国各地的税收、税目、税种、税率都极其的不一致,必须迅速整理,在短期达到税政统一。中央初步将全国的税种设定为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宴席、旅店等)、使用牌照税。并且规定税收立法由国务院统一实施,税收条例的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地方性税收立法必须报上级批准(县级由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核转大行政区或军管会批准,中央备案,省市范围,由省市人民政府报大行政区或军管会核转中央批准)。这种种措施都将税收制度进行了统一管理,使个地区税种、税制、税政、税目、税率统一,加强了中央的管理。在工商业方面,国家与1950年1月31日同天发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工商业的性质和涵盖范围,指出凡是在本国境内以盈利为目的的工商事业,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规定计税。其次,该规定详细指出了工商业税的税率计算分为两种形式,即依照营业额计算和依照所得额计算,依照营业额计算分为按照营业总收入额征收1﹪-3﹪,按照营业总收益额则征收1.5﹪-6﹪,分业计征。按照所得额计征的话,税率则是5﹪-30﹪,全额累进,分级计征。最后,该项规定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促进工商,规定了4类项目免征工商业税,5类工商业分别少征工商业税。这种做法不仅让对国家影响力最大,急于优先发展的工商业项目得以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也通过规定,保障了了贫苦艺匠,手工业者的利益(贫苦艺匠,家庭副业免税)。通过调整工商业税率,我国的工业发展特别是制造业、冶金业、运输业开始进入快车道,为第一个五年计划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平衡赤字上,中央采取的方法是发行公债,向社会集资。解放战争的胜利是令人振奋的,但由于战争开销以及接受大量国民党的军、政、教人员,在1949年我国的军政公教人员已经突破700万,并且还将递增。在战争创伤的修复时期,国家的财政收入是远远赶不上支出的需要。虽然人民政府没收了官僚资本,共有2400多家银行、2858个工矿企业收归国有,带来了167.1亿元人民币的资产净值,也重新组成了国有经济物质基础。但由于各地剿匪战争尚未结束,新解放区的经济状况尤其堪忧,所以老解放区大量的粮食和物资都支援了前线和新解放的城市,十分困难;新解放区由于社会治安管理未定,也只有部分地方开始征收公粮。由于匪患未除,城市公路、铁路的修复尚在进行,城乡交流较少,所以城市的税收也是十分少的。在这样的客观现实下,其赤字庞大的现实状况是不能单纯用行政手段予以解决的。庞大的赤字情况被迫国家大量发行钞票,而国家的物资生产能力和人民群众消费能力又不能抵消新发行的钞票,所以就导致了币值下跌、物价上涨等一系列通货膨胀现象的连锁反应。虽然国家加紧整理税收,增加收入,并且大力倡导厉行节约,虽然这种政策让许多军政教人员勒紧了裤腰带(尤其是军队),但还不能够立即生效。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拟定用发行公债的办法来缓解财政赤字压力。1949年12月2日,陈云在《发行公债弥补财政赤字》一文中指出:“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发行一次公债。这种公债的购买和付还,都以折实计算……人民购买公债,在全国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也是一种负担。但这种负担,比起增发钞票、币值下跌所受的损失来说,是比较小的。”并且由于此公债是要保证承购人利息的,所以“虽然一时是负担,但是终究可以得到本息,不是损失。”陈云指出,虽然发行了公债,但财政还是困难的,必然成为人民的负担,我们要有所准备,但是这困难时胜利中的困难,这个负担是有报酬的负担……人民的生活将一天一天的好起来。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出台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公债总额为2万万分,于1950年内分期发行,分5年偿还,第一年抽还总额10﹪,以后每年递增5﹪,年息为5厘,按照实物计算。1950年12月9日,中央发布第一期人民胜利公债条例,规定第一期公债为1万万分,从1月1日开始发行,并且规定了公债的发行权重,折合金额的计算方法、公债的面额以及偿还和利息等事宜,同日,国家又发布重要指示,指导公债的发行事宜。通过公债的发行,国家的财政赤字在短时间内被平衡了很大一部分,这使得国家在发展生产、整顿税收以根本解决财政问题之前,有了良好的缓冲策略,最终为帮助我国度过此次赤字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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