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代表直选:制度的问题与可能的路径(2)

作者:金婕 更新时间:2010-10-12 10:39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制度,规则,进行
【职称论文摘要】
二是选举制度本身在未对原有制度漏洞予以弥补的同时又无法满足新生的利益需求。典型的表现是选举实施中流动票箱与流动选民的问题。流动票箱的规定首次出现在1995年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


  二是选举制度本身在未对原有制度漏洞予以弥补的同时又无法满足新生的利益需求。典型的表现是选举实施中流动票箱与流动选民的问题。“流动票箱”的规定首次出现在1995年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三十四条)。立法原意是为了保障因老弱病残、选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存在投票困难的人的合法权利。但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设立流动票箱的良好初衷被盲目追求“高投票率”取代,其结果出现了一系列如“拉”选票、不规范的委托投票等减损选举有效性、真实性的情况。另一方面,流动票箱也带来了选民选举“权利观”的异化:从应当是选民主动参与投票的权利,变相为潜在压力下的投票“义务观”。在发生学的角度,“流动选民”是时代与政策的产物。大量“流动选民”的存在以及“以户口为基础”的选民登记制度,与当前市场经济日趋深化、人口流动频繁的时代仍然不相适应。这种“人在权利不在”、“人不在权利在”的怪状所导致的后果,除了使这些流动的公民较难或者无法行使选举权之外,还为大量“以‘委托投票’的方式‘取代他人意志的投票’留下了较大的活动空间”[15],影响选举的真实性。 
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6]“‘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7]。制度亦是如此。不以选民利益为根基的选举制度,只能在消解选民积极性的同时,为选举潜规则大开方便之门。
   第二,选举制度的执行力略显不足,存在一系列潜规则及违规操作。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表现:一是党政领导干部参选是县、乡人大直选中的普遍现象。许多选举工作人员都明确表示“参选名额和预留名额主要都是留给县委、县政府和有关县直机关的领导干部的,参选的主要都是事先预定好的”[18]。 虽然,其目的在于保证党政领导力量,使政府驾驭社会趋于稳定,但这却是以削弱民主性、丧失公信力为代价的。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整个社会以及政府自身的发展。二是预留名额的存在。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未明文规定,所以在实践中无法断定其合法与否。但其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虽说这种操作似乎可以“理顺领导间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但这一行为的本质却是对公民选举权的限制甚至是剥夺。更何况,“领导间关系”的症结并不在于此,不是“人大代表”光环均沾就能解决的事。如果党和政府对自己举荐的候选人自信,对群众信任,且选举机制比较完善,“预留名额”存在的必要性是值得质疑的。三是确定正式候选人存在“暗箱操作”的盲区,其过程欠公开、透明。在选举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要求“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但并未对选民小组的人数、讨论次数以及如何协商确定作出明文规定,这就无法反映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确定是否真正“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19]。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等12个县、乡两级人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候选人”与“选民十人联名提名候选人”当选正式候选人的数据比较显示,“经过酝酿、讨论、协商后会出现两大特点:一是前者的递减比例除了在提名人数过多的情况下大幅减少外,经常出现‘0’递减现象,而后者相反;二是前者的提名候选人在正式候选人的比例中有所上升,而后者则下降。”[20]选举盲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的科学性与真实性,也影响了选民对选举的信任与热情。
  第三,选举制度缺乏针对程序错误而导致选民权利或利益受损的救济措施。 “一套完整的制度,应该包括明确的‘准入规则’、‘游戏规则’和‘奖惩规则’。”[21]对一个主张权利及其保护的制度设置而言,奖励似乎可以忽略,但惩罚必须鲜明且彻底。我国许多地方在进行选举实践的过程中,存在许多超越法律规定、间接损害选民合法权利的行为,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但没有相应的机制进行规范。就宏观来说,像戴帽选举、名额预留、候选人陪衬等生存于“明文与操作”之间的潜规则或违规程序,其导致的选民利益间接受损,是否应当纳入此类救济?又该如何纳入?而就微观来说,像基于选举组织方的选民登记错误而导致的选民权利受损,以及以选民其他正当、合法利益的侵犯或剥夺为威胁强迫参加选举等一系列由于选举程序非法而导致的选举纠纷与选举违法应当如何救济?这些问题层出不穷,但保障性机制的缺失使之一直被忽视甚至认定为一种正常现象。从权利的实现角度来看,这是保障选民权利最后也是最有力的一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使权利实现过程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权利才能真正转化为利益,使民众在选举的实践中知晓选举的价值、重塑对选举的信心。
  选举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使选民们“不再关心”甚至“根本不关心”选举,选民放弃选举权,对组织所提出的候选人产生排斥感等一系列消极、冷漠的政治情绪。“上面定了人,我们来画圈。”[22]这句话形象地道出了选举的现状与选民的无奈。显而易见,这种因为对选举的失望而导致的政治消极,比因为不知道、不了解选举而导致的消极更为可怕。前者丧失的不单是选民的选举热情,更是政府的信誉与民心。
  
   三、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直选的实现路径
  
   (一)权利与利益的统一路径
   直接选举制度实施的根本在于满足公民的政治需求,实现权利与利益的高度统一。许多学者在谈及中国的民主建设时经常感叹,我们的理论历来为我国的高度民主而自豪,而民主实践却差距很大。这其中不乏理论构建中可行性探索的缺乏,民主实践中程序操作的缺位等问题。但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民主不应该只是上面的研究、探索与分析;民主不应该只是自上而下的灌输;民主不应该只是输血而不造血。民主的根基在于民众,在于民众的意识,在于民众的需要。因此,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和选举认识的关键就在于植根民众的利益机制。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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