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代表直选:制度的问题与可能的路径(3)

作者:金婕 更新时间:2010-10-12 10:39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制度,规则,进行
【职称论文摘要】
一是在对选举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体系构建中,始终将选民利益最大化作为宗旨,这是公民民主意识和选举认识得以提高的前提。比如,对流动人口的利益保障,可基于流动人口的密切要素来确定权利实现地:浙江省义乌市就对外


   一是在对选举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体系构建中,始终将“选民利益最大化”作为宗旨,这是公民民主意识和选举认识得以提高的前提。比如,对流动人口的利益保障,可基于流动人口的密切要素来确定权利实现地:浙江省义乌市就对外来人口设置了专门的代表名额。又如针对候选人参选名额的问题,2008年上海市的人代会已作出了重要改革:政府机关领导不再成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参与选举。显然,这两项改革,都是对“选民利益最大化”的忠实实践。此外,民工阶层作为一个新兴的阶层,从2008年起在“两会”上有了代表这一新兴群体的发言权。并非民工代表就能完全代表民工的需要,也并非其他职业背景的人无法代言,但他们的确是最了解、最贴近民工基本生存现状并深有体会。更重要的是,这种形式之意在于唤起全社会对这一群体的重视以及对其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从而使其在权利上享有与其他阶层相同的地位。这个意义是重要的。
   二是在民主意识和选举认识的社会化过程中,应注重因材施教。中国的国情使得中国的民主并不均衡,包括对民主的意识和对选举的认识。因此,应对不同需要、不同层次、不同接受水平的选举主体采取不同的指导教育方式,使民主逐步在中国的广袤大地扎根。比如,针对选举委员会和主席团的成员,我们可以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长期性集体学习选举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开展民主建设的科研课题等方式来实现。而对于普通选民,则可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比如讲坛、辩论、实例分析等方式来予以普及。
   三是抓住与选举相关的每个节点,形成全社会范围内关注选举、关注权利的良好风气。比如:在选举活动宣传中注重民主的色彩,而不是简单的形式;在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过程中,合理运用网络和媒体开展专家解析、全国大讨论等活动,“形成电子民主”[23];对选举纠纷、选举违法等案件进行透明、公开、公正地审理等等。抽象的民主只有通过这种生动的形式才能使人们有更深刻的了解和体会。这是符合人类认识规律的方式。
   (二)制度执行的路径
   直接选举制度实施的关键在于提高选举制度的执行力,有效发挥制度理性的作用。对选举制度好坏的评价,我们不能仅基于制度本身,应当基于制度实施的效果得到充分显现。因此,好的选举制度之所以能成就其“好”,还需要得到忠实、有效的执行。但是正如秦德君先生所言,中国是一个缺乏制度理性的社会。人们往往为定制度而定制度,而在实际操作中又有一套潜规则在“正常”运作[24]。对于潜规则的驱逐,最重要的还是加大对显规则的执行力度[25]。对选举而言,其关键就是加强我党对选举的领导力度。
   一是对选举委员会和选举主席团成员名单的确定,执政党应进行积极的建议和推荐。党管干部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应当在宪法框架下向人大举荐优秀的、合适的人才成为选举委员会和主席团的成员。这是对选举有效进行的保障,也是对选民有效行使选举权的负责。
二是在选举执行与进行过程中,执政党应主动发挥对选举程序的监督作用。在选举过程中,选民由于人员、精力的分散,同时我国的选举制度尚未建立起方便选民行使监督权的制度体系,这使得选举活动常常是有形的结果,无形的过程。因此,执政党应当成为选民的第三只眼睛,对选举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监督,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选民通报。
   三是在对选举组织和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觉悟、民主意识以及基本知识的培训和提高中,执政党应当认真组织、积极落实,从而保证选举思想上的统一性。组织执行人员的素质涵养,对选举活动的成败来说,意义重大。对选举工作的认识,应当不仅仅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更是一场民主的植根。因此,须使每一个工作人员明确这份民主责任。
   (三)制度救济的路径
   直接选举制度实施的落脚点在于加强对错误程序的救济力度,实现政府公信对政治权利的保障。直接选举和所有的活动一样,需要一定的规则,根据燕继荣教授的说法可以分为:准入规则、游戏规则和奖惩规则。作为一个重视并相信个人觉悟和集体力量的国家,我国的政府和民众对奖惩规则存在一定的偏见且缺乏必要的热情。这在过去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当前以人民根本利益为长效激励机制的社会中,奖惩规则的建设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制度得以忠实、有效实行的重要保障。
   在选举活动中,这一规则表现为选民的救济制度。但就我国直选救济程序的应用来说,较大多数发生在对因人或事而导致的结果错误的救济,比如选民登记错误所导致的权利间接受损等。而对制度本身存在问题或者操作违法违规而导致结果错误的情况则缺乏有力的救济制度或措施。这样的责任由谁来担负?以什么形式担负?都是应当引起重视并予以改进的。
   一是在立法中引入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26]。即要求人大对其在选举过程中形成的行为,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撤销的,在相对人(相对于人大的选民或者被选举人等)无过错的情况下,人大必须合理地补偿其的信赖损失。这一原则引入的目的在于使选举过程中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对选民持有最基本的公信力,从而有利于选民在受国家保障的情况下,更安全、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
   二是加强对罢免权、申诉权、诉讼权这“三权”的制度建设。作为选民主要的救济权利,国家应当从方便选民行使该项权利、有效保障该项权利得以实现为出发点,对“三权”在权利体系中地位的提升、对“三权”负责人员“权、责、利”的明确、对“三权”所涉及的主管机关和部门的统一领导等各方面形成较为全面、深入、细致、可操作的制度建设。
   三是对典型的选举违法案件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由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这是从法的角度提高对选举违法和选举救济的重视力度。典型案件的高层负责和处理,有利于加强选民对救济权利的自我维护意识、提升国家对救济权利保障的公信力。
  
   四、总结
  
   制度实施是推动直接选举进步的真正力量。因为,只有当制度实施紧紧扎根于选民的政治需要,选举制度才会有生机,政治民主才会是真实的,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才能得到与其他经济、文化权利一样的现实地位,而公民也才能基于这种需求的满足而真正实现“权利”与“利益”的对接;只有当制度实施建立起一个良性的执行规则忠实于制度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制度的进步才能真正彰显其功效;只有当制度实施中我们不仅听好的声音,更关注坏的声音时,选举才能正常、有效地进行,民主建设也只有在这种常态下的实践中真正得到推进。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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