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长安法律文化及其当代价值与消极影响

作者:霍稳利 蔡书芳 樊晓 更新时间:2014-11-11 13:26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古长安;法律文化;当代价值;消极影响
【职称论文摘要】
古长安乃中国六大古都之首,周秦汉隋唐诸王朝在斯地奠基并创造了中国古代核心文化。古长安发生过众多重大法律事件,形成了深远影响国人法律心理的众多法律思想,创造了从未中断的中华法系,具有多样化的法律实践,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核心与主题,其中既有大量必须清理的历史垃圾,亦有诸多本土法律文化资源可为法治中国建设所用。如: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创新有效的监督体制机制提供借鉴;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可用的“壳”资源;有关生产交换管理、资源生态维护的法律及古长安的判例法传统等,都有借鉴价值。然而亦有诸多有违当

       中图分类号:DF08
  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成果可谓汗牛充栋,研究地域性法律文化的成果也层出不穷,但从古长安这一独特地域视角入手者却如凤毛麟角。古长安乃世界四大文明古都之一,对中国古代历史文化具有奠基性意义的周秦汉隋唐诸王朝均在此建都且历时长久,它们开创的古代法律文化也广布海内、远播域外,影响久远、至今不绝。建设法治中国,不应该忽略古长安特有的古代法律文化及其在当代的价值与消极影响。
  一、古长安绝无仅有而影响深远的古代法律文化
  本文对古长安之地域范围做宽泛理解①。简言之,主要指西周之沣镐京畿、秦之栎阳咸阳及其内史、西汉之内史及三辅、隋唐之京兆尹所辖区域。《通典》曰:“《周官》有内史。秦因之,掌治京师……”;《三秦记》说:“秦之咸阳,北至九嵕,南至南山,东至河,西至汧……”;何清谷《三辅黄图校注》(卷一注七)亦按:“内史,本秦官名,掌治京师,相当于后世的京兆尹。治所(官衙)在秦都咸阳,辖境相当今关中平原及商洛一部。”汉初京畿官仍称内史;景帝时分置左、右内史;汉武帝改内史为京兆尹,与左冯翊、右扶风,谓之三辅。其治所俱在长安古城中。其中渭城以西属右扶风,长安以东属京兆尹,长陵以北属左冯翊,以辅京师。至隋则设京兆尹辖关中二十二县,而唐沿袭之且下辖二十三县。总之,古长安京畿地区几乎囊括关中全境,大致是指以今日之西安为中心的渭河两岸八百里秦川。
  长安的千古帝都地位,决定了它当仁不让地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主要源头与极盛之地;古长安历史文化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古代法律文化在整个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中具有原创性、奠基性、根本性与核心性的独特地位。在这块儿热土上,法家、道家、儒家的法律思想都获得了最充分地展示,进而还形成了影响到东亚、东北亚、东南亚诸国文化心理和民族性格的中华法系。
  (一)古长安发生了中国历史上影响重大而久远的众多法律事件
  在中国历史上,影响重大而深远的法律事件,大多都发生在古长安。撮其要者:户县甘亭的《甘誓》,标志着夏初军(刑)法的产生,而所谓“禹刑”三千,则在“夏有乱政”后方问世;西周的《周礼》②、《九刑》③、《吕刑》④皆在镐京起源。当时长安已有系统的普法教育⑤。商鞅挟《法经》入秦,在栎阳徙木立信,垂法而治,遂使“秦国大强,诸侯畏惧”。商鞅虽死,秦法不废。“改律之事,乃变法之大者也。”[1]自古多传商鞅改法为律,纵然有学者对此曾提出质疑[2],但在秦地发生当毋容置疑。建都咸阳的秦王朝奉行法治,“以吏为师,以法为教”,使“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终成秦法之一统天下。刘邦在灞上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秦法。”汉相萧何“因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而“攈樜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明代李善长评之:“历代之律,皆以《九章律》为宗。”嗣后又有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朝仪(傍章)、张汤作《越宫律》、赵禹制《朝律》,总计六十篇统称《汉律》,亦皆出自长安。惠帝废秦《挟书令》,文景废肉刑,董仲舒引礼入律并辑成《春秋决事比》、始创汉代之判例法,汉宣帝宣布“外儒内法”儒法合流,亦均发生于斯地。在长安,隋《开皇律》最终确定了笞、杖、徒、流、死这“后五刑”与“八议”之制,初步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基础。隋“以立法而施及唐宋,盖隋亡而隋法不亡”[3]。史称“文物典章莫备于唐”,然《唐律》亦云:“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唐《贞观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唐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永徽律疏》,更是中国现存最完整的古代法律解释。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对五代各国及宋代的刑法典名称与立法技术都有重大影响,⑥明清刑律基本是《唐律》的翻版。顺治元年,宝鸡人党崇雅以刑部左侍郎身份建议清廷暂用《明律》,被顺治采纳 ,遂奠定了清代法律之基础⑦。庚子之变后,西逃的慈禧太后在西安发布诏书,启动了清末变法修律,对中华法系终结,中国法制走上现代化,亦具肇始意义。
  (二)古长安产生了远播海内外、浸润华夏甚至东北亚、东南亚诸多民族文化性格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在西周沣镐,姬昌、姬发、姬旦、吕侯等人提出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刑罚世轻世重、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罪疑惟轻、罪疑惟赦等法律思想。在秦国之栎阳与咸阳,商鞅、韩非分别提出论证并实践了尊卑贵贱上下皆从法、垂法而治等法家思想;而秦始皇、李斯则主张并实践了“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以及“法令出一”、“以吏为师”[4]等“法治”思想。中国古代律学之盛,无过于汉。在长安,萧何好黄老之术,主张清静无为;刘恒倡约法省禁、法信于民,除肉刑、连坐收孥与诽谤妖言之法;贾宜主张:“变法因时”、省刑慎罚、“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及“权势法制,君之斧斤”。张汤、杜周“释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张释之则奉“法者,天子与天下公共”、“法信于民”、“守法不阿意”;董仲舒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则天顺时、法自君出;礼律结合、大德小刑;三纲至上、君贵民轻;原心定罪、法有差等。西汉杜周、杜延年父子对汉律的解释世称“大杜律”、“小杜律”;东汉时以经注律泛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十余家动辄数十万字,总计七百七十三万余言,可谓汗牛充栋。其中尤以扶风茂陵人马融影响最大。唐代李世民有“法务宽简、法不数变、恤刑慎罚、一断于律”之见;柳宗元秉“天人不相与”、赏罚及时论、法律源于“势”、刑与礼“其本则和、其用则异”之说。魏征、韩愈、白居易等亦各有高论,而长孙无忌、于志宁等,则撰成《永徽律疏》。清末,形成了以长安人薛允升为首的陕派律学。徐珂《清稗类抄》盛赞薛氏“其律学之精,殆集古今大成,秦汉至今,一人而已。”假如说西周对古长安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开山之功,那么汉隋唐三朝则奠定了其基础并将其发展至极致,而清末薛允升所代表的陕派律学,则是其回光返照般的精彩“收官”。⑧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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