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责任制的定位与规则(4)

作者:崔永东 更新时间:2016-05-25 13:39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法官责任制;法官履职保障制度;司法改革
【职称论文摘要】
该学者还对建立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度提出了构想:第一,制定《法官责任法》,构建法官责任制度体系。现今的法官责任制度体系主要由司法解释和法院内部规定组成,位阶太低,影响力和权威性不够。第二,明确法官责任豁


该学者还对建立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度提出了构想:第一,制定《法官责任法》,构建法官责任制度体系。现今的法官责任制度体系主要由司法解释和法院内部规定组成,位阶太低,影响力和权威性不够。第二,明确法官责任豁免的原则及内容。在《法官责任法》中明确法官在职务行为中受到完整的责任豁免,同时对法官职业道德表现和日常行为实行严格的监督,对监督的内容、监督的程序、监督的主体、处分的形式以及监督的例外情况进行具体的规定。第三,建立法官责任制度的机构体系。机构体系的设计主要针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表现和日常行为的监督来展开,当然对职务行为中严重违法乱纪的查处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第四,完善法官责任制度的辅助性措施,如完善法官保障制度、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培训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消费管理制度、高薪管理制度等,作为法官责任制度的支撑和依托[1]298。
笔者认为,错案责任制是法官责任制的核心,它的设立也必须符合“科学化”及“合理化”的标准,换言之,错案分类和认定的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不然就会有适得其反的效果。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某地法院系统成立的课题组在其研究成果中指出,应当坚持主客观标准相统一原则。课题组认为,错案主要存在三种表现形式:(1)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课题组认为,错案评价问责应坚持如下几个原则:一是坚持问责的司法性,用司法手段解决司法问题;二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处理方式;三是坚持以法官行为依据的导向;四是坚持以提高法官素质为核心。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一些试点法院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探索是有积极意义的,它展示了一种制度化进路和实践化进路,尽管这种探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还需要理论引领和学术支撑,但勇敢地走出第一步就是一种创新。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部分,制度的科学化与合理化关系到改革的成败。“错案”的分类必须科学与合理,错案标准的设定也必须科学与合理。
学界在这方面的探索也值得关注。如《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一书就提出了完善法官责任制的具体措施:1.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选拔政治素质高、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作为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中的审判长。完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2.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长、庭长签发。3.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实现法官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与退出机制的衔接。4.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5.建立法官惩戒制度,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为了确保法官责任制的顺利实施,应当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措施包括:1.在加强专业化合议庭建设的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2.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机制,建立院庭长在监督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入卷存档制度。3.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
四、结语
司法改革的内在逻辑是:司法改革的关键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包括法官责任制),而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是“还权”(不是“扩权”),一线办案人员只有独立行使完整的司法权(审、判合一),才能独立承担责任(合议庭是主审法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法官承担次要责任);“还权”的前提是形成一支司法精英队伍。只有牢牢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司法改革才能“纲举目张”、取得成效!
法官责任制强调法官要为自己不当行权的后果承担责任,其核心在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但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司法改革实践中却遭遇重重阻力。因此,改革的决策者须有毅力和定力,不能因为遇到阻力就放弃改革的努力,因为这关乎改革的成败和改革的公信力。对改革计划的设计者来说,如何让计划变得科学、合理,如何让利益攸关方认同、接受,也是对其智慧和能力的一种考验。另外,法官责任制之所以难以落实还在于我们总是片面强调司法责任的追究而忽视了法官履职保障制度的构建。只有将法官责任制度与法官履职保障制度同步构建并实施,才有利于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和功效凸显。
我国某些法院在司法责任制尤其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构建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它展示了推进司法责任制的一种制度化进路和实践化进路,尽管其探索还不尽完善,但勇敢地走出第一步就是一种创新。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后者的科学化与合理化关系到司法责任制改革乃至整个司法改革的成败。“错案”的分类必须科学与合理,错案标准的设定也必须科学化合理化。关键在于,错案的分类和标准的设定要符合人类认识的规律。在对“错案”进行分类以及对其标准加以设置的时候,如何平衡人的认识的相对性和统一性也成为一个需要认真思考与谨慎权衡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李建波.司法和谐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革新[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
[2] 人民出版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 陈建德.关于美国和加拿大法院审判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G]//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研究与参考: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4]韩波.法院体制改革研究[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95.
[5] 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21-22.
[6] 陈业宏,唐鸣.中外司法制度比较[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04.

  [7] 陈文兴.司法公正与制度选择[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