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中装备的民法属性

作者:陈存款 更新时间:2010-09-04 10:4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物;财产;装备
【职称论文摘要】
网络游戏中装备的民法属性问题,理论界争议颇大。本文运用民法基本理论对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进行了分析,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于民法中的财产,也属于民法中物的范畴,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适用民法中财产法的基本规则。

2003年李宏晨与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2004年安徽赵明的武器装备丢失案,2005年韩林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虚拟财产被盗案,2008年江西张斌的装备被“收缴”案等一系列的案件不断出现。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否属于民法中的财产,是否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物,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权利归属比较模糊。同时,民商法学界对网络游戏中装备的性质认识不统一,给审判认定造成困难。本文将用民商法的基本理论来分析这一新生事物。
  
  一、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民法上的财产
  
  装备,辞海对装备的解释有两种:一是指配备武器、军装、器材、技术力量等;二是指配备的武器、军装、器材、技术力量等。第一种解释是用做动词,第二种解释是用作名词。因此,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指在游戏中玩家选定的人物配备的武器、军装、器材、技术力量等。在游戏中,通常指的是非消耗性道具,如衣服、腰带、武器、帽子、首饰等。简单来说,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就是工具,是用来武装自己的设备,用以帮助游戏中的人物提高作战能力,实现其游戏目的的工具设备。
  “财产”在现代词语字典中解释为:“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物质财富。如国家财产,人民财产。”“财产”一词在辞海中解释为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对于财产的基本特性,有学者把它概括为:第一,财产为置于支配权之下的物;第二,财产具有可交易性。…
  民法中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及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比如,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商业秘密等。狭义的财产指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如金钱、物质、房屋、土地等。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指的是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指的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通说认为,民法中的财产具有以下属性:第一,它们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第二,它们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第三,它们必须具有合法性。财产的价值来源于效用、稀缺性和劳动者三个方面。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于民法中的无形财产。无形与虚拟不同,民法中的无形是指没有体积,看不见,但能为人所感知,包括耳、鼻、口、舌、身五官所能够听到、嗅到、尝到、看到、闻到,总之就是能被人所感觉到,能为人所控制的。装备不是不存在的,借助网络游戏或者说网络能够用眼看得见的,是网络游戏中拟制的财产,可以是有形的,可以用眼看得见的。
  财产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价值性,价值通过使用价值来体现,交换价值来衡量。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
  首先,从财产具有价值,能给人带来利益的角度来看,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财产的一种,能够交易,属商品的一种,能通过交换的途径实现其经济价值,不应因其特殊存在状态而被否认。
  目前,每个网络交易网站上都有专门的装备的交易价格。中国网络游戏交易网中男武当,102级,账号全,5宝石,极品宝宝,卖2000元。号称中国最大的5173网络游戏交易网站几乎囊括了大话西游Ⅲ、魔兽世界、诛仙2、热血传奇等所有的热门网络游戏的在线和离线交易。所以,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具有价值,能给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符合财产的本质。
  其次,装备具有使用价值,它或者直接满足用户的精神需要,或者通过开发商设置功能作用于虚拟人物,继而达到满足玩家的需求。总之,能满足游戏玩家精神愉悦的需要。如果从产业的角度来看,或从交易的角度来看,能够给玩家带来经济价值,对于职业玩家更是如此,很多人都以此为生。
  再次,装备有交换价值,无论游戏装备是直接还是间接获得都伴随着金钱的投入,有的用兑换的方式,有的购卡充值,有的电话充值等。游戏玩家为获得装备,将自己的劳动、时间、金钱等凝结在游戏中的某些物品上。凝结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东西就具有价值。现实生活中,有的玩家以此为职业,通过自己熟练的技术获取游戏装备再转让账户或进行装备的交易等兑换成现实货币,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以《大话西游》为例,其中装备的离线交易价格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魔兽世界》账户的转让价格也因装备、级别的不同而不同。
  最后,对法律人而言,用拟制更能体现其法律属性。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实际上是通过二进制的转换、模拟技术手段等程序存在于游戏中,为玩家所正当合法拥有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一种道具。网络游戏中装备都能被人所感知,为人所控制,具备可控性,属无形财产的一种。
  因此,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体现一定的物质利益,符合财产的本质和民法上的要求。因此,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于民法中财产的一种,属民法中的无形财产。
  
  二、与物权否定说的探讨
  
  对于游戏中装备的属性认识,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争议最大的是权利人对装备享有的权利是不是物权,装备能否成为物权的客体。
  否定者认为网络游戏中装备不是物,权利人对装备享有的权利不是物权,出现了对装备的物权性否定。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物权法》中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而装备不特定;第二,权利人对装备的支配不具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支配;第三,物权是绝对权,而游戏中装备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不符合物权的绝对性特征;第四,装备不具有稀缺性,不具有价值;第五,装备不具有使用价值。笔者认为这些理由都有些牵强。
  第一,特定物与种类物是物的一种分类,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的特征或经权利人的指定而特定化,反之就为种类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只有在交易中才有意义,所以这一反对理由并不成立。另外,网络游戏中装备也是特定的.很多都是独一无二的并且全部都经过权利人的指定,都属于特定物。所以,用网络游戏中装备不是特定物这个理由来反对权利人对装备的权利不是物权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游戏中权利人对装备的支配属于《物权法》意义上的支配。民法理论界认为物权的支配性是指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无需他人的配合,这也是与债权区分的标准。有人认为装备的使用需要运营商的配合,如果不付费,将不能继续使用,因此而否认权利人对装备的直接支配,这种对支配的理解是狭隘的。按此逻辑,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及抵押权、质押权等担保物权都不是物权了,因为不付费将不能继续使用了,需要所有权人的配合,显然是说不通的。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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