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中装备的民法属性(2)

作者:陈存款 更新时间:2010-09-04 10:4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物;财产;装备
【职称论文摘要】
第三,游戏中装备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不是不特定 的。道理很简单,权利主体如果不特定,那么侵权就不会发生,因为没有特定的权利主体,谈不上侵权?无论是在物权、债权还在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权利主体都是


  第三,游戏中装备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不是不特定

的。道理很简单,权利主体如果不特定,那么侵权就不会发生,因为没有特定的权利主体,谈不上侵权?无论是在物权、债权还在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目前不存在主体不特定的权利。另外,玩家在游戏中获得装备后,就享有了对某种装备的权利,之前权利归开发商或运营商所有,所以不能说权利主体不特定。
  第四,网络游戏中装备具有稀缺性,有价值。认为开发商可以无限制地开发,因此不具有稀缺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试想,一种产品,商家也可以无限制地生产,难道就可以说这种产品没有价值吗?网络游戏中装备与现实是存在交易的。例如,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玩家为玩游戏向运营商支付的对价仅是30元一张的游戏点卡,但是高端账户中的人物现实价值却可能高达数千元。这一点在前文已有所论述。
  第五,装备具有使用价值,具有精神愉悦的功能,前文已有所论述。
  综上,笔者认为网络游戏中装备属于物的一种。权利人(仅指玩家,不包括游戏开发商)对其享有的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从不同的主体区别来看权利的属性,针对不同的主体,游戏装备的权利性质是不同的。游戏开发商对于开发的游戏享有知识产权,但是对于网络游戏中装备就如专利之于专利产品一样,同样可以是物权的客体,这二者是不矛盾的。对于游戏中装备属于债权的客体,从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来看,二者也是不矛盾的。物权和债权的调整领域不同,《物权法》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债权法调整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结果,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原因。从这个角度来说,网络游戏中装备既可以是《物权法》也可以是债权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成为二者的客体,只不过因所属的领域不同而称呼不同罢了。
  
  三、网络游戏中装备属于物的一种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实际支配控制利用的物质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民法上的物原则上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存在于人身之外,也即客观性;第二,能被人实际支配和控制,也就是可控性;第三,具有精神价值或经济价值,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也就是有用性;第四,原则上为有体物。网络游戏中装备符合物的前几个特征,那么是否符合有体性呢?将物划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是否科学,学界有所争论,王明锁老师就认为,事物的内容是构成事物的一切内在要素的结构或表现,不具有内容或者不具有形式的物是没有的。因此,凡物都应该是有形的,不应该存在无形体的物。这种理解好像是只从字面的含义来理解,而没有挖掘无体物更深刻的含义。而许国栋老师认为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无体物是指所有权以外的一切权利。
  罗马法最早对物进行了系统规定,认为所考察的物。“即属于我们财产或者不属于我们财产的物”。规定:“有些物是有形体的,有些物是没有形体的。按其性质能被触觉到东西是有体物,例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以及无数的其他东西。不能被触及到的东西是无形体的物,这些物是由权利组成的,例如遗产继承权、用益权、用不论何种方式缔结的债权等。”
  《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的标的”,有的学者将该条翻译为“本法所称的物,仅指有体物”。《日本民法典》第85条规定“本法所称物,谓有体物”。从这些规定来看,德国和日本都规定物为有体物。同时《德国民法典》在第1273条第1款规定权利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日本民法典》第362条也规定质权可以以财产权为标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德日的规定不是僵硬的,在坚持物必有体的同时,也规定了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标的,也就相当于承认了无体物。1810年的《奥地利民法典》第292条采用了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划分。
  现今国内之通说也认为物的概念已不限于有体。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学理上对有体物做扩大解释,认为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的形状或固定的体积,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均为有体物。至于各种能源,诸如光、电、热、声、气、空间、信息、卫星轨道、频道、核能等,在技术上已能加以控制,工商业及日常生活中已经普遍采用,为民法中的物。凡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的,都可成为物。
  目前,理论界认为我国《物权法》在坚持调整有体物物权关系的前提下,也适用于某些无体物。《物权法》调整无体物只能说是历史的继承,并没有什么大的突破。从罗马法、《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及我国的《担保法》及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来看,它们均规定了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有体物的有体是指有形体的客观存在。无体物指的是所有权以外的一切权利。装备并不是不存在,在网络游戏中借助计算机我们能看见它,能感觉到它,难道说它是无形的、无体的吗?只不过是它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罢了。它体现的是一种财产权。
  因此,从物的定义及扩大的有体物的范畴来看,网络游戏中装备完全属于民法中的物,是民法中物的一种,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
  同时,我国也有相关司法判例确定了游戏装备属于民法中的财产和民法中的物。2003年李宏晨与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装备案与2005年的开封鼓楼区韩林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虚拟财产被盗案①,法院均判决被告为原告恢复其装备,赔偿相应的损失。这些司法判例都肯定了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于财产,属于物的一种。
  综上,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属于民法中的无形财产,也属于物的一种。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适用民商法的基本规则,可以通过民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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