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关系政策法律调研报告(4)

作者:辽宁省劳动关系政策法 更新时间:2013-05-02 22:3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劳动关系、立法现状、问题分析、法律建议
【职称论文摘要】
行政监督是指作为行政监督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监督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劳动行政监督主要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的劳


  行政监督是指作为行政监督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监督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劳动行政监督主要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的劳动监督,针对我省具体情况,应着力在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1)政府机关加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特别是行政复议监督;
  (2)明确规定劳动行政监察的具体范围: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是否有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有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工资分配领域收入差距增大,工资增长幅度较慢,因工资分配差距悬殊引发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
  3.司法部门监督力度不够
  司法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法院监督和检察院监督。从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劳动法律司法监督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同时要进行相应制度的完善,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
  四、完善辽宁省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对策
  (一)提高辽宁省内企业、职工以及执法部门的法律意识
  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活动使企业、员工、以及有关执法部门对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首先劳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在有关的法治节目中进行宣传有关劳动法和劳动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或请劳动领域的专家做专题讲座,明确讲解新出台的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次,可以通过工会在企业内部搞法治宣传活动,或培训活动,对广大员工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教育,也可以通过辩论赛、演讲赛等形式深入学些劳动政策法规。最后,工会要组织相关的行业协会着重对那些零散工作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教育。特别是在建筑业、采掘业、服务业、劳动力市场、再就业培训中心、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输出机构,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维权功能的宣传,让企业、行业认识到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增加推进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内在动力。
  (二)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劳动关系立法
  1.扩大劳动立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一精神,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利,无论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还是灰色地带中的劳动者,还是事实关系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这些领域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应低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将灰色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地方立法保护范围:像再就业的退休员工、家政服务员工、大学生劳动、大学生实习以及像运输司机等合同式灰色劳动关系的主体,他们的权益也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工时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内容。
  第二,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有劳动关系的主体,因未续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因为在事实上他们确实付出了劳动,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因此他们的权益也要受到劳动法的保障。我省在细化《劳动合同法》时要将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进行细化,如当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事实劳动关系,要明确区分情形对待,应增加过错条款,当劳动者存在过错是,劳动者除能获得劳动报酬外,立即丧失与用人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请求权;当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除应支付劳动报酬,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一定比例作为赔偿金。

    第三,规定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辽宁省地方立法要将集体谈判作为强制性规定固定下来,而不是像现在的《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可以订立”的选择性条款。应像《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的惩罚性条款一样,增加一些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责任条款,从立法层面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增加强制性规定,在建筑业、服务业、采矿业等行业或地区强制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并将集体合同时间效力上的溯及力和余后效力加以规定,弥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集体合同时间效力的漏洞。加强监督检查,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推进集体合同的落实。
  结合我国特有的立法模式,政策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议政府在暂无立法基础的情况下,针对目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如劳务派遣问题、加班工资计发、劳动者离职责任承担等问题,制定相关政策,便于问题的解决,劳资矛盾的调处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同时,在适用一段时期之后,及时进行立法,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来提高政策的合法性,保护相关权利和督促义务的履行。
  2.完善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
  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急需细化,通过工会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劳动者的整体幸福感不强,这说明我们的保障立法还不到位。
  首先,当务之急是要建立适合进城就业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解决好地区间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问题。
  第二,要建立不同就业形式人员的参保制度、参保标准、保费增长机制和基础管理办法,强化统一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打破地区限制,实行不同管理形式。切实解决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可及时得到医治、失业有缓冲生活保障、生育有保险等切身利益。
  第三,建议增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覆盖范围,将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员、个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成年人等全部城镇居民均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根据不同的对象适用不同的险种,如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员适用全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对个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养老、生育和医疗保险,对未成年人适用医疗保险。
  3.加大劳动标准体系制度建设
  我省各市可以通过制定《集体合同劳动标准细则》来指导我省集体合同的签订情况。通过制定更加细致可行的劳动标准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实惠的保障。第一,认真落实集体谈判权。将劳动法中企业职工“可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改为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将《工会法》中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改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第二,消除就业歧视。我们可以通过细则将《劳动法》中的四种歧视的规定加以扩充,将出身、户籍等明确纳入反对的歧视规定之中。另一方面要加快与之相配套的其它法规的改革,其中主要是加快户籍法规改革步伐,尽快消除因户籍问题产生的对劳动者就业的歧视,这既是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也是调动一切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发展经济的要求。第三,改革劳改制度、废除劳动教养。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中被劳教人并未经过法庭判断,只是经过行政程序作出的,因而应该废除。对于劳改制度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加以改革,如很多监狱机关都设立了自己的附属企业,通过这些企业利用罪犯进行无偿的劳动,然后把产品投放到市场上获利,甚至把产品出口到国外。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国际劳工标准中禁止强迫劳动的要求,也与WTO 规则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应该加以改革。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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