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关系政策法律调研报告

作者:辽宁省劳动关系政策法 更新时间:2013-05-02 22:3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劳动关系、立法现状、问题分析、法律建议
【职称论文摘要】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这也推动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为了贯彻和细化《劳动法》的规定,近些年来我省在劳动立法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仍然需要不断的完善。研究报告立足于我省实际情况,不仅详细阐述了我省在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现状,而且还进一步指出存在的问题:劳动立法调整范围过窄,没有将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以及灰色劳动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内容还有待完善,如劳动保障、劳动标准体系、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

      一、辽宁省劳动关系立法与实施现状
  (一)劳动合同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1.劳动合同制度立法与实施现状
  2008年9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辽宁省出台了相关的劳动合同规定,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目前辽宁省93.29%的职工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92.98%的职工清楚劳动合同的内容,与过去相比进步明显。区域性集体合同签订了2.4万份,覆盖3.2万户企业、职工104万余人。
  2.集体合同制度立法与实施现状
  我省出台了《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等。集体合同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目前省内有85.78%的职工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得到工会的指导和帮助,73.75%的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70.76%的集体劳动合同草案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见图1)。
  2009年全省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0.56万份,覆盖0.75万户企业、职工105万人,4.3万户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覆盖职工437万人。其中实施工资集体协商企业30816户,覆盖职工301.8万人。集体合同制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实现本单位职工劳动权益的整体维护,规范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协调稳定职工队伍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劳动关系协调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目前在辽宁省内64.88%的单位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64.99%的单位工会代表职工就工资问题与企业展开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制度已得到普遍推行,并在劳动关系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成功、化解区域内重大劳动争议等。
  (三)劳动标准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在劳动标准领域,辽宁省颁布的条例包括《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等,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据问卷调查显示,2011年2月辽宁省职工的工资收入1000元以下的有13.77%,1001元-1500元的有32.09%,1501元-2000元的有23.05%,2001元-2500元的有13.35%,2501元-3000元的有7.86%,3000元以上的有10.26%。近三年来,有26.84%的职工涨了一次工资,26.36%的职工涨了二次工资,27.71%的职工涨了三次工资,8.76%的职工涨了三次以上(见图2)。79.9%的职工节假日加班都能按规定获得加班费;73.3%的职工超时加班有加班费;81.99%的职工认为工资收入同工工酬;认为单位的工资分配合理和比较合理的比重达89%,11%的职工认为单位的工资分配不合理(见图3)。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在辽宁省已经得到较好的贯彻,劳动者的工资切实达到了最低标准以上(见图4)。
  (四)劳动保障领域的立法与实施现状
  在社会保障领域,辽宁省出台了五大社会保险规定,还出台了《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等。在执行情况上,有 91.03%的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86.51%的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73.23%的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65.89%的 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47.91%的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38.32%的职工有住房公积金,仅5.08%的职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62.27%的职工对单位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生产条件满意,34.46%的职工对单位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生产条件基本满意,仅3.65%的职工不满意。
  (五)劳动争议处理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辽宁省认真执行《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规,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如“井喷”之势上升情况下,维护了社会稳定。
  沈阳市2009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件比去年同期翻一番(见图5);在处理结果上,用人单位多为败诉,劳动者多为胜诉(见图6);据调查结果显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5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增加了50%。
  二、国外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一)德国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德国是实施新制度学派政策最典型的国家,德国模式也是该学派最为推崇的现实模式。德国模式的特色是强势劳动法、雇员参与制度、工人委员会制度、政府为工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共同决策权等制度。德国与美国相比,法律形式比较繁杂,缺乏系统性,而且迄今还没有一部包扩全部劳动法规范的劳动法典,但是德国劳动法的内容比较完备,规范劳动关系的单项条款比较完整。 集体谈判是德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同时集体谈判也是德国“劳资自治”机制运行的基础。《集体协议法》明确规定,只有具备集体协议资格的工会和企业主联合会,才能进行劳资谈判和签订集体协议,国家对此不直接干预。

    德国在立法上突出劳资双方自治,制定和发展了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为了缓和冲突、排除纷争、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雇员权益上采取了重大的举措,即制定了民法之外的独立劳动法,做出劳动司法的劳动法院随之也从普通法院体系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体系。
  (二)法国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法国是高福利制度的资本主义国家,它的劳动法强调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要比劳动者承担更多的风险。比如企业是不敢随意解雇劳动者的,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劳动者很有可能将企业告上法庭;同时企业要承担较大的经济责任,比如,企业必须为雇员交纳各种社会分摊金,有社会疾病保险、养老基金、工伤事故基金、退休基金、失业基金等。
  法国最常用的劳动合同形式是CDI,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这种合同后,员工的解雇手续非常复杂。法国劳动法典的法律篇明确提出了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则:劳动合同一般不确定期限,即雇员一般均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例外情形,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订立。
  法国劳动法对于各种歧视都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并且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劳动法明确规定申请求职的妇女或者正在领薪水的女雇员并没有公开其妊娠情况的义务。同时,劳动法还对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其出身、性别、家庭状况、籍贯、习俗、种族、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工会活动等,被拒绝在招聘程序之外、被惩罚或被解雇。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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