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关系政策法律调研报告(3)

作者:辽宁省劳动关系政策法 更新时间:2013-05-02 22:38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劳动关系、立法现状、问题分析、法律建议
【职称论文摘要】
我省目前劳动领域的劳动标准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不仅职工的源头参与差,而且有很多职工甚至不知道劳动标准的制定应当有职工利益代表机构工会参与制定。此外,关于不同行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标准、社会保障、休


  我省目前劳动领域的劳动标准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不仅职工的源头参与差,而且有很多职工甚至不知道劳动标准的制定应当有职工利益代表机构——工会参与制定。此外,关于不同行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标准、社会保障、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等标准差距过大。
  劳动标准是国家对于劳动者的工资、工时、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最低限度的规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虽然劳资双方是通过双方合意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是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标准立法就是要通过倾斜立法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但是目前我省的劳动标准立法还很不完善,其中有些劳动标准明显超前、有些劳动标准没有规定、有些劳动标准因为规定的不够具体而在实践中无法实施。这样的立法现状导致实践当中所遇到的问题也是比较严峻,如超时工作引发“过劳死”不按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职业病、工伤数字居高不下等。
  3.劳动关系协调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而缺乏法律保障又成为制约这一机制在我省进一步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
  (1)我省尽管已经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但并没有在相关法律中明确三方机制的法律地位,使三方机制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甚至是流于形式;
  (2)从我省目前情况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决议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导致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在于该机制缺少相应的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进而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
  (3)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运行缺乏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有一些调整三方协调机制的规范,但是这些规范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就我省当前情况看,急需对三方协调机制的组成、机构、职能、原则、运行方式和程序、权利义务关系、结果的法律效力等,从法律法规层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实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运行的法制化、规范化,增强其功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4.劳动监察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虽然我省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了《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为我省劳动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还不够,对法院的依赖仍没有彻底的改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立法,赋予劳动监察相应的取权和必要的强制措施,彻底改变我省劳动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的情况。
  5.劳动争议解决方面的立法不完善
  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明显出现“时滞”现象,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主要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少案多、不堪重负,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对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明确规定,劳动者胜诉后难以执行等。
  (三)劳动法律规范产生的社会效果不尽如人意
  1.企业规避、甚至违法法律义务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我省劳动立法体系尚不完善、劳动监察执法不力、诉讼中举证困难等原因,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意识淡漠。这也从另一方面助长了部分企业规避、甚至违法法律义务行为的发生,使得劳动者在工资计算、损失补偿、劳动合同签订、保险金缴纳等方面处于明显不利地位。
  2.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不严
  目前我省劳动监察工作状况也不尽如人意,劳动监察部门渎职、滥用职权行为也时有发生:当出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时,劳动监察部门得过且过;职工不告不查,有的职工上告反映也久拖不查,有的即使查了,但处理不及时,还有的偏袒资方。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没有定期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劳动监察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存在明显的执法不严现象,严重影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3.行政、司法部门协调机制不顺畅

     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整个职工队伍的稳定,我省逐步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从其现状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涉及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健全。首先,从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客观需要看,我省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和完备,特别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未能形成相互配套衔接的体系,使得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配套不好,执法的力度不够,有的甚至无法可依,影响了劳动关系调整的实效;其次是,有关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的内容不适应当前企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有的内容已经过时或者失效,有的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造成调解、仲裁和诉讼中产生不必要的混乱,需要进行清理和修改。
  随着2007年以来几部重要的劳动领域的法律出台,我省劳动争议呈现井喷式爆发(见图8)。其中2009年全省共受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02件。
  不仅劳动争议的数量增加,劳动争议类型也比以前更加复杂,除传统的追索工资报酬、确认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待遇等纠纷外,还出现包括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所产生的档案转移、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纠纷等。
  劳动与资本的分配关系不够合理,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比较低,企业职工低收入群体庞大(见图9)。
  (四)劳动法律规范的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1.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监督体系中,社会监督是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社会监督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同时还可以弥补国家监督的不足。
  目前,我省劳动法律的社会监督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有关劳动法律社会监督的途径(政治协商、社会对话、联席会议、提出劳动立法和修改劳动法律、法规的建议并以各种形式参与立法、提出批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新闻舆论曝光、报道等)和方式(单独或联合进行视察、检查、调查;参与人大、政府劳动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接受职工的举报、检举、控告;限期整改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支持职工依法申诉或提起诉讼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操作程序 。
  2.行政部门监督不到位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发表评论
本站模板均经测试成功,请放心下载,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购买付费论文请联系本站。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