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防临时查封措施的法律适用

作者:邢建阁 更新时间:2014-08-06 10:43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关键词】 临时查封 消防执法 消防工作
【职称论文摘要】
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何准确适用临时查封措施,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不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是当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阐述了临时查封措施的概念和特征,提出了临时查封的构成要件,并结合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实际结合,对临时查封措施在消防执法工作中的适用与执行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临时查封措施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属于对财产的强制,是消除火灾隐患最严厉的手段和最有效的措施。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权利,也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监督检查的责任力度和预防火灾工作落到实处的实际需要,为了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消防行政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消防监督工作实际,从消防临时查封措施的概念及特点、临时查封措施的符合情形及法律依据、临时查封措施的执行主体等方面,对消防临时查封措施的适用与执行进行探讨。
1 临时查封措施的概念及特点
1.1 临时查封措施的概念
临时查封措施属于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危险部位、场所,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准所有人或持有人使用、处分。
1.2 临时查封措施的特点
(1)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等。(2)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在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阶段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部位和场所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临时查封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需要查封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3)临时性。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临时查封的目的是防止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威胁到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一旦隐患消除,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解除临时查封。(4)具有强制性。临时查封是一种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为了防止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威胁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5)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手段,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
1.3 临时查封措施的目的
临时查封的目的是通过对物品的控制、预防、制止或控制违法行为继续发生或进一步扩大,从而制止行政违法行为。如消防执法机关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人员密集场所违法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为了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消防执法机关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2 临时查封措施的符合情形及法律依据
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时,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消防执法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5)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3 临时查封措施的执行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可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消防临时查封措施的法定主体。
4 临时查封措施的实施程序
(1)批准程序。临时查封措施实施前,办案人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2)告知听证程序。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依法组织听证。(3)现场查封程序: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时,2人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要对当事人进行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要在笔录中注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4)紧急情况的特殊程序。对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5)解除查封程序。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5 临时查封措施适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5.1 临时查封危险部位、场所的范围确定
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条规定比较概括,首先需要消防监督人员判断拟临时查封的场所是否具有该条所列的五种情形;其次需要判断具体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判断的依据应该是严格执法的同时兼顾行政强制损害最小化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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