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的建构

作者:吴杰 王晓刚 更新时间:2016-10-11 12:20 点击:
【论文发表关健词】微罪不诉 帮教必要性 机制建构
【职称论文摘要】
微罪不诉人员容易受到不良社会影响再次违法犯罪。建立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通过对不诉人员采取思想教育、心理矫治、劳动服务、就学就业帮扶等针对性挽救措施,能够促使其悔过自新,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不仅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而且还是加强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强化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提高司法效益的内在需求。实施微罪不诉人员帮教,不仅要构建有力的帮教组织体系,设计科学的帮教工作流程,还要建立完善的帮教配套制度。

        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检察机关决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1]的人数明显增加。这对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当事人间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应当看到,微罪不诉制度由于缺少后续配套帮教机制措施,其制度价值尚未充分实现。如何建构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促使其真正悔过自新、消除人身危险,进而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微罪不诉人员帮教的含义及其法理基础
(一)含义
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是指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微罪不诉决定后,将需要帮教的微罪不诉人员置于一定社会区域内,在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学校、家庭等单位和组织的协助下,一定期限内对其采取思想教育、心理矫治和社区服务等教育、挽救措施,并为其就学、就业、生活提供帮助,促使其悔过自新的社会治理活动。
(二)法理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是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建构的法律依据,同时还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1.建构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符合法的自由价值。刑罚有其负面效应,哪怕是缓刑也存在种种弊端,犯罪人也应当享有基本人权。首先,从犯罪情节及主观恶性上看,微罪不诉人员大多为初犯、偶犯、过失犯这类情节轻微的犯罪人。这类人员主观恶性小,其中绝大部分人尚有耻辱心,容易悔过自新成为一名守法公民。其次,如果对轻微犯罪人处以刑罚,服刑人接受短期自由刑即使是缓刑,都极易在监狱亚文化和公众错误的前科案底观念侵蚀下强化犯罪意志、交流犯罪技巧、巩固犯罪心理。相反,通过帮教使其悔过自新、回报社会,则是轻微犯罪人能够融入社会的优佳选择,也是其自由价值、人权价值的实现。[2]
2.建构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符合法的秩序价值。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因子,都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维持,每一个社会因子都处于稳定状态,才能最终保障良好社会秩序的实现。从当前公众传统评价认识来看,如果一个人被判处刑罚贴上了“罪犯”标签,社会公众往往会对其心存偏见、避而远之,那他们在社会上就难以立足,无法恢复正常生活,进而丧失自信,自暴自弃。某些性格偏执的人员还会因此滋生仇恨报复情绪,继续走上犯罪道路,从而使社会危害性加大,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无法保障。[3]
3.建构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符合法的正义价值。首先,对于犯罪人来说,微罪不诉人员必然是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其次,对于受害人来讲,通过对微罪不诉人员的帮教管理,可以使受害人更好地了解其犯罪动机及对犯罪结果的承担情况,直接感知其弥补犯罪的行为和悔过之心,从而更好地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最后,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公众的视线内对微罪不诉人员开展帮教,是对检察机关司法权行使的公开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任性,拉近和融洽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二、建构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的必要性
建构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并不是一时心血来潮的冲动,也不是一味博人眼球的创新,它有着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应对和满足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的综合需求。
(一)加强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微罪不诉人员数量不断增加,这些人员退出刑事司法程序后,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教育以及帮扶,求学、就业、生活等条件得不到有效改善,很容易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基层的管理、治安、稳定都带来一定的影响。对微罪不诉人员加强帮教管理,能够有效降低和消除这类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在开展帮教过程中,通过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调查研究,可以向党委、政府提出强化社会治理、消除治安隐患的报告和建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
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对微罪不诉人员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管理,微罪不诉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微罪不诉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诉人员以后的表现如何对已作出的不诉决定不再产生任何影响,检察机关对其不再具有监督制约的能力。微罪不诉人员是否悔过自新,是否积极履行约定义务,社会对其综合评价是否提高,这些都无从进行监督考察。这不仅不利于其悔过自新,影响被破坏社会关系的修复,而且使司法效果大打折扣,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形象。[4]
(三)提高司法效益的内在需求
由于微罪不诉制度的局限性,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往往宁愿将符合微罪不诉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也不愿作出微罪不诉决定。建立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被决定微罪不诉的人员将会大量增多。尽管开展帮教会增加一定工作量,但从长远来看,其将大大节省司法资源。一方面,微罪不诉免去了提起公诉、法庭审判等后续司法程序,能够让司法人员有更多时间投入到疑难复杂案件中,后续程序中需要的物资、经费也得以节省;另一方面,通过帮教促使微罪不诉人员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能够避免以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的建构
建构完善的微罪不诉人员帮教机制,要将前期谋划筹备、中期组织实施以及后期总结纠偏相互统筹,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推进。

        (一)构建有力的帮教组织体系 

  由于检察机关职能有限、资源紧张,必须整合广泛社会力量的参与,建立帮教组织体系,才能推动帮教活动的系统运转。在帮教组织体系中,检察机关的定位系组织者和监督者,在整个帮教活动中发挥组织推动、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作用,将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在综治委成员单位的范围内,定期召开司法行政、公安、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参与的联席会议,通报帮教工作开展情况,及各成员单位发挥作用和互相配合情况,分析解决帮教工作中的具体困难,整合社会资源对有重新犯罪可能的微罪不诉人员重点落实帮教防范措施。各级综治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综治办,要承担具体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责任;微罪不诉人员所在家庭、学校、社区(村居)、单位、相关企业承担具体的帮教工作。 (责任编辑:论文发表网)转贴于八度论文发表网: http://www.8dulw.com(论文网__代写代发论文_论文发表_毕业论文_免费论文范文网_论文格式_广东论文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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